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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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的要求,由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标准,经审查,批准为 行业标准,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G138-2001《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39-2001《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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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6]112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争取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按期完成股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现就上市公司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一个月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城镇特困居民缓解大病医疗困难,特建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为规范大病救助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救助金是政府为特困居民建立的应急性、辅助性、慈善性救助金,仅限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病情和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一般只享受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下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
(二)社会筹集的解困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三)接收社会捐助一部分;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助范围、对象
(一)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下列条件:患有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肝肾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诊治经费数额较大,未参加大病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家庭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市级以上劳模中的困难大病患者。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一般定点就医。救助对象就医定点单位一般为市级二、三级医院。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劳模证;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4、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核实意见;
5、区民政局初审意见。
(二)受理。申请大病救助的有关材料统一由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审批表》。
(三)审批。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具体情况及大病救助金的救助条件、标准,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四)支付。由申请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到管委会办公室直接领取批准限额内的救助金。
第七条 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建立资金专户,及时将筹集的各项资金拨入专户管理,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的预算安排。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民政局计财处开设专户,负责救助金的支付,并建立专帐记载。
第八条 审计监督。大病救助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九条 成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办日常具体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筹集和救助情况。
第十条 淮阴区、楚州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