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监(1990)161号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地商检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验,严格把关。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四、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为研究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任副组长,成员有: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局。南方片由上海局任组长,江苏、广东局任副组长,成员有:浙江、福建、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厦门、重庆、深圳等局。
附件一: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规定
附件三:写监管工作总结的提纲
附件一:
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
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为加强对获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把关上的作用,使商检的检验工作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特做如下补充要求和规定。
一、对获证工厂实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1、商检局在日常下厂执行任务时,发现问题按下述规定随时扣分:
(1)商检检验成批产品时,发现数量、规格、品质、包装、标志与合同、标准以及商检局有关规定不符,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每一批扣4分。
(2)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无隔离标志,每发现一次扣2分。
(3)工厂产品出厂前批次不清,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
2、扣分后的处理:
(1)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
(2)扣分年累计达100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
(3)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
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1、分类条件:
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5%及以上;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50分;
(3)国外反映较好;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
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80分;
(3)国外无不良反映;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二类厂。
三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80%--90%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100分;
(3)国外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一年内出现了一次因工厂责任发生的质量索赔或退货;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工厂,应暂按三类厂进行管理,待满一年后的年底再按条件分类。
2、商检按下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厂执行不同的自验率:
纺织品: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1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30%。
(3)对三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必要时实行逐批检验。
服装: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2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
(3)对三类厂,商检实行逐批检验。
3、自验以外的报验批,商检可凭认可检验员签字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放行。
发现质量波动大的工厂或品种,应及时扩大自验比例。按规定应对外出具商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凭厂检合格单换证。
4、类别转换:
每年年底按升降类条件总评一次,下年初公布新的分类结果,升降类条件如下:
升类:
原三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二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二类厂;
原二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一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一类厂;
原为一类厂不再上升。
降类:
一、二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按现有条件对照本条第1款分类条件重新分类。
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除因年平均批合格率低于80%需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其他情况应进行复查。
5、对出口生产任务少的工厂,实行逐批检验,归入三类厂管理。
三、对获证工厂实行复查的规定:
1、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办法中的考核条件,对其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前应通知被复查的单位。
(1)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满者;
(2)属于为避免质量许可证复查工作太集中,每年复查发证总数的20%者;
(3)产品发生一次索赔或退货,情节严重,确属工厂责任者;
(4)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年内扣分超过100分者;
(5)停止生产出口产品达一年的工厂,如再生产者;
(6)按第二条第4款规定,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需复查者。
2、复查结果处理:
(1)经复查不合格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2)复查合格的工厂,属本条第1款(2)项者,其质量许可证期满后可不再复查即换发新证;属本条第1款(3)、(4)、(5)、(6)项者,质量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前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复查一次。
3、为避免工作太集中,质量许可证复查每年应不少于考核发证总数的20%。
四、吊销质量许可证的规定: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1、国外客户对质量反映强烈,一年内发生两次质量索赔或退货,确属工厂责任者;
2、一年内商检自验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
3、商检检验连续五批不合格者;
4、经复查不合格,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5、对商品进行掺假作伪者;
6、工厂认可检验员有两名以上被吊销证件者。
获证后停止生产出口商品达二年的工厂,其质量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管理:
1、按出口商品类别为认可的工厂检验员设计原始检验记录单。
2、监督认可检验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出口检验依据检验了每批出口产品,是否详细填写了商检局设计的原始检验记录单。
3、建立认可检验员档案,要求他们按商品类别每半年向商检局送交检验统计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指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终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对作风不正,弄虚作假,工作松懈,办事不公者吊销其认可证书。
4、定期培训认可检验员,贯彻商检政策,组织技术交流,统一目光,提高检验技术。
六、《种类表》外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文执行。
七、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此补充要求和规定有抵触者,以此文规定为准。
《〈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之附件1:
一九__年_月份监管情况通知单
__________厂:
我局工作人员在本月执行任务中发现:
一、检验贵厂合格货物时发现____批不合格,扣____分。
二、发现贵厂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隔离,共__次,扣__分。
三、发现贵厂货物出厂前批次不清共____次,扣____分。
四、发现贵厂被我局认可的检验员未按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未按
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____次,扣____分。
五、贵厂下列条件不符质量许可证考核条件,扣____分:
合计____扣分。
请贵厂加强管理,及时改进。
×××商检局处领导签字_____
检验员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工厂负责人签收:______ ___年__月__日
《〈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之附件2
一九九 年上/下半年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统计表
厂名: 商品类别: 数量单位:
------------------------------------
| | | |要货单| | | | |检验| | |
|日|品名|规格或|号或合|厂检|全批|抽验|漏验|结果|不合格|处理|
| | |货号 |均号 |数量|数量|数量|数 |合格|原因 |意见|
|期| | | | | | | |或不| | |
| | | | | | | | |合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综合情况:检验总批数:___ 检验总数量:___不合格批数:___不合格数量:___
批不合格率:___%数量不合格率:___%平均漏验率:___%
制表人: 认可检验员(签字)_____
附件二
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服装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水平,认真履行检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1 检验依据
1.1 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标准或规定。
1.2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1.3 1.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检验项目,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检验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1.4 国家局没有制定检验规程的,按现行标准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 检验方式
2.1 自验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检验。
2.2 抽验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服装,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检验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为:
一类厂 不低于批次的20%
二类厂 不低于批次的50%
三类厂 批批检验
一、二类厂其余批可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审核换证放行。
3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暂定为: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南、北片商检系统统一目光二年一次(与全国会交错年份)
本省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4 检验程序
4.1 审核有关单证
4.1.1 检验员要认真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4.1.2 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有关规定是否齐全。
4.1.3 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检验机构认可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4.2 抽样
4.2.1 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可在装箱80%以上时抽样。
4.2.2 抽样方法按ZBY75020--90《出口服装检验抽样规程》进行。
(注:九0年七月一日前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按原百分比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4.3 检验
4.3.1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对照成交样(确认样)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2 缝制技术检验:检验衣服各部位缝制工艺是否合理、符合标准要求。
4.3.3 付料检验: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4 规格检验:从品质检验抽样数量中取出件数的10%(每个尺码不少于3件)进行规格检验,并按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极限偏差进行测量。
4.3.5 理化检验:合同、信用证所明确的理化测试项目均要检验,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的,根据实际需要检验常规项目。
4.3.6 包装检验:按ZBY75012--86检验。检验包装时注意核查唛头、标记与合同等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4.3.7 数量检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是否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是否正确。
5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5.1 检验每批货物均要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单参考附表1。
5.2 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5.3 统计分析:凡经检验的服装,应认真做好登统工作,内容为:
出口服装检验统计表(见附表2)
出口服装检验不合格统计表(见附表3)
表内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4)
表外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5)
出口服装检验发单登记簿(参考附表6)
5.4 根据统计内容,做好半年、全年的质量分析,并连同附表2、附表3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寄国家局检验管理处。
6 确定检验结果
6.1 根据原始检验记录确定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要列明面料颜色、款式(款式号)、规格、商标等内容,评定要明确,不得含糊其词。
6.2 凡合同、信用证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要按申请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7 产地局查验
7.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等。
7.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参考附表7)
8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服装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
8.2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湿等情况及唛头、标记等,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3 做好查验记录(参考附表7)
9 商品保存期
9.1 服装经预验合格后,保存期为一年。
9.2 经商检预验合格的出口服装,超过规定存放时间,出口前需进行过期查验。
9.3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包装、唛头、数量,然后拆箱查看有否虫蛀、浸黄、水渍、污渍、发霉等。
10 批次管理
10.1 一般小批量一个合同为一批,一次走清。大批量按箱号分清批次。
10.2 加强对工厂和经营部门的管理,防止漏验和错验,协助生产和经营部门建立批次管理制度,并督促发货人在发运前分清批次,货证同行,防止差错事故。
11 口岸局与产地局关于检验结果处理与协调。口岸商检局查验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服装时,检验员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明确、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通知报验人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12 样品存查
12.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2.2 服装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抽取样品,特殊情况下可视情抽样,抽样要有手续。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注: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废止本文中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附表1
服装原始检验记录
品名_____生产厂_____厂证号______
------------------------------------
|申 请 号| |面料| | 验 别 | |
|-----|------|--|------|------|----|
|报验日期 | |款式| |籍号/箱数 | |
|-----|------|--|------|------|----|
|输往国别 | |规格| | 件 数 | |
|-----|------|--|------|------|----|
|合 同 号| |商标| | 抽 样 数| |
|-----|------|--|------|------|----|
|订 单 号| |包装| | 抽样箱数 | |
| | |方法| | | |
|----------------------------------|
|抽样情况 装箱情况 |
|----------------------------------|
|缺陷名称 |严重(A类) |轻微(B类) |缝制缺陷|严重(A类) |轻微(B类) |
|-----|-----|-----|----|-----|-----|
|同件内色差| | | | | |
|-----|-----|-----|----|-----|-----|
|规格不符 | | | | | |
|-----|-----|-----|----|-----|-----|
|整熨不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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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水花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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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 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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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5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分户籍,企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五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帐户累计储蓄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病情好转后可以如数归还,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没有归还的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参保之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原乡镇企业演变为其它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千亨实业总公司
2、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3、下白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金石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6、阳泉市平定莹玉陶器有限公司
7、南娄集团
8、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9、乌玉光阳耐火耐酸材料有限公司
10、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