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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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监管,加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消防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为控制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两部分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工作业绩及政绩考核内容的情况。

  2、消防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制定消防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装备;开展消防检查和执法,建立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举报、挂牌督办、查处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落实情况。包括: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及监控制度,形成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组织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市政府下达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死亡人数、重特大火灾以及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经费等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情况,特别是完成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情况;

  2、是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计划;

  3、是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及部门工作业绩、政绩的重要内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做好消防工作;

  5、是否重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消防宣传活动;

  6、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火灾隐患举报与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对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市单列考核单位采取自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定的办法。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1月份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的标准分扣完为止。以考核前三名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对单位消防工作的考核情况,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综合后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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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一、二、三)。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四)。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它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一至四(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再上新台阶的五条标准,要求在增产、增收的同时建设高标准的稳产、高产农田,建设可持续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提出对过去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议定,1998年将适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新项目区建设投资标准
1998年中低产田改造亩投资标准可由1997年的190元提高到250元,开垦宜农荒地的亩投资标准相应提高到500元。从了解的情况看,按照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的要求,这一投资标准仍然是偏紧的。除个别项目区因开发难度小,其实际投资可能低于这个标准外,多数项目区的实际投资可能还会高于这个标准。但为完成“九五”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和任务,这一投资标准不宜再提高。考虑到即使在同一省范围内,由于开发难易程度的差别,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投资标准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允许各地在国家规定的单位投资标准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制定不同的单位投资标准,不搞一刀切。同时,各地要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优先选择那些开发难度较小而预期效益较好的项目区。如预选的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偏高,又坚持立项,其超出投资标准的部分,用政策规定之外超配的地方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解决。
二、老项目区改造投资标准
在农业综合开发初期,部分项目区因单位投资偏低,致使制约农业生产的障碍因素并未排除,尤其是遇旱不能浇,遇涝不能排。据调查,这类问题在东北平原四省(区)、黄淮海平原五省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部分省最为突出。因此,1998年要重点对上述地区的老项目区进行改造。亩投资标准定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元、农民群众自筹资金50元。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所需资金,从这些省区1998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黄淮海平原所需资金,从五省实施世行项目的县抽出的原有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要在对老项目区土地治理普查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投入产出比较效益高、集中连片、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强、农民群众再投入积极性高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并划定改造范围。对需改造的老项目区,要按照拾遗补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三、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投资标准
拟在重点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3个县,在一般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个县,作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试点单位。每个县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平原地区不低于2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1万亩。要在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水利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平,每亩投资标准应控制在400元以内。要因地制宜选择示范区类型,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量化标准,并注意讲求实效,避免搞花架子。
请各地根据上述投资标准编制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其中,老项目改造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内容应在计划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