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高汝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1:30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

高汝成


【摘 要】监狱法制工作是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监督机制,在制约和控制行刑权、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受刑人合法权益乃至全面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通过对监狱法制工作现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紧密联系第一手资料,分析和把握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以及“措施上不断创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监狱;法制工作;调查;思考


  新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扎实推进,我国监狱过去随意、人治和粗放的管理正逐步为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推进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仅成为依法治监的应有命题,而且体现为监狱工作满足人民公正需求的一个有效回应。为此,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断总结监狱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与成绩,努力解决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积极寻求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对于推进依法治监、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和控制监狱的行刑权,维护受刑人的合法权利与正当利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提高监狱机关的社会形象,大力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为了解监狱法制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加强对监狱法制工作的理解与认识,掌握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我们以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为调研课题,着重对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2008年以来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方式主要是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及查看法制台帐等形式,获取有关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本数据。


监狱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表一)

设置数 职级 部门独立性 法制部门名称
正科 副科 单独设立 挂靠办公室 法制科 法制办
25 19 6 9 16 2 23
目前,江苏省监狱系统25个监狱单位全部设立了法制科(办),其中16个单位的法制机构挂靠监狱办公室,有9个单位的法制机构单独设置。全省监狱单位的法制科(办)均配备了专门负责人,共有法制工作人员69名(见表一)。

监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基本情况(表二)

专职 兼职 资格证书 专业证书
律师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非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47 22 9 7 45(硕士5人) 24

  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结构:全部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其中法律专业大专以上45人,占总人数的65.2%;有硕士5人,占总人数的7%。专业结构:取得全国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16人,占总人数的23%(见表二)。近年来,江苏省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要求 ,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局法制部门经常举办监狱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案例研讨、送法进监、法律咨询等活动,并通过行政管理的途径不断推动法制工作部门和人员的素质建设,如江苏省在《2006年全省监狱系统法制工作意见》中要求:“年内所有法制部门都要挂牌办公”、“必须配备2名同志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并据此考核兑现单位年度责任制。

监狱法制工作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表三)

规范性
文件审查 法制宣传培训 执法监督 行政代理
制定数 报备数 更正数 期



规范
执法
检查
(审
核行
政处
罚案件
,或狱内侦查案件) 参与刑释人员谈话 参与刑罚变更监督 国家赔偿 申诉 其他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
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
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
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
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
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
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
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
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
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
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
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
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
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
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
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
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
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
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办事方法和
程序,便于监督。具体公开形式有:上墙公示,上网公示;设置电子查询系统;
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利用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品;设置举报
箱、发放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等。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加强监督制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内
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
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
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
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党
纪政纪责任。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举报设诉制度、聘请特
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
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
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根据工作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是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和政府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在
这些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对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
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务
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提
出明确要求,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使这项工作基本健全和完善。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所属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改进和完善业
务工作制度结合起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督促指导工
作,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时间、目
标要求,把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树立先进
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劳动保障部纪检组、监察
局拟于年底前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它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它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等。
第四条 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民的举报应当接受或者受理。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定的职责,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在十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
受理举报机关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紧急或者重大的举报,接受举报机关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理举报案件适用回避制度。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及其地址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不得遗失举报
材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分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