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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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发[2002]14号



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标准编号为GB/T18344—2001)。《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我国汽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水平,加快我国汽车维修体系与国际的接轨,确保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提高汽车的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减少运行故障,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等具有积极意义。为切实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技术规范》是在总结多年来汽车维护作业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大量应用及汽车维修技术进步的新形势,着重以确保车辆安全和环保性能为目的,对涉及到车辆安全、排放的主要检测诊断和维护作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注重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结合,是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对在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诊断的规范性技术标准,也是下一步对在用车实施I/M制度的基础性标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使广大车主、驾驶员、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管理人员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其内容和特点。

二、《技术规范》是一个全面贯彻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的通用性标准,标准中所提出的车辆各级维护的基本内容和方法,适用于所有车型。车辆的维护作业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执行。《规程》中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车辆维护作业深度是建立在对各类车型大量实验和验证工作基础上,进行类比优化之后确定的。首批发布的主要车型涵盖了目前国内在用车辆中保有量较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车型。《规程》做为《技术规范》的配套性文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业户与驾驶员执行《技术规范》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培训,增强执行标准的意识。要做好《技术规范》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使维修管理人员、维修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内容,确保标准顺利实施。为配合培训工作的开展,部组织该标准制订的主要参加单位和相关人员编写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贯教材》,并将组织师资培训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并具有教学经验的人员参加部组织的师资培训班,作为本地区开展培训工作的骨干力量。师资培训班具体安排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按照部统一编写的宣贯材料,培训面应履盖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和检测站业务领导、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所有培训工作必须在2002年7月底之前完成。

四、加强《技术规范》执行的监督检查。为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标准,部决定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为《技术规范》实施过渡期,2002年8月1 日起,所有从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道路运输业户都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和诊断作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执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漏项减项作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增加设备投入,以适应执行标准的要求。

部拟于2003年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以“学标贯标”为中心内容的全国汽车二级维护作业操作技术比武活动,以推动和检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技术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汽车维护制度和行业管理工作,适应道路运输证改革和二级维护管理改革需要,加快实施汽车维护备案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网络及其它信息交换手段,逐步实现对汽车技术状况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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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计工函[2005]56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18日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5〕24号,详见附件一),对200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我局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2005年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按《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在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
(二)凡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属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zyzfcg.ggj.gov.cn上公布,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采购任务结束后需将货物验收单第二联或采购合同复印件报局采购办备案,每季末集中上报一次。
(三)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如机动车车辆保险、加油、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空调等的采购,各单位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分别同前)查询,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品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其中空调器从2005年起实行集中采购制度,京内外直属单位全面执行,中标品牌为春兰、海尔、格力。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采购中标品牌以外的空调器,京内单位仍在北京复兴商业城采购;京外单位需将拟采购的空调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等报(或传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四)属国管局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及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各直属单位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应在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后,制定招投标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办备案;工程招标结束后,需将相关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合同副本报局采购办备案。
二、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采购项目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制定采购方案,上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统一组织或委托财政部公布的已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工程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如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形式采购的,必须将申请报告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上报财政部审批。
四、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计划和预算组织采购,维护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如需办理预算调整的,应于每年6月1日前将申请调整预算表及说明报局采购办。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搞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上以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2005年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局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1、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集中购置项目;
2、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及火场应急系统购置;
3、森林火灾监测系统完善与维护、气象预报;
4、国家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区遥感监测评价项目;
5、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6、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中介机构的选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6号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10月11日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