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律师的显著标志/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2:30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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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熟律师的显著标志
                    
                    张生贵

   人的一生将发生的许多事情中,法律因素在很早很早以前就有着潜移默化的渗透,过去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无用的时光正在越来越快地离我们远去,国人也象西方人一样拍响胸脯说“有事跟我的律师谈”的时光已经走近,人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的法律生活飞速袭来,说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日趋高智能化。

法律事务需求者对律师服务者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更加促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从业内来看,持有律师执照早已不再象刚入行时刻的激动,律师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这个问题令执业值得长效关注。当事人遇到涉法问题总是希望找到高水平的律师,怎样的律师才是合适的律师,这的确应当费些时间考量,目前虽说律师的作用并不立竿见影,但成熟律师有着侍法呼呐的一面,律师对个案的服务正铺就着事半功倍效用的征途,如同成熟医生一样药到病除。律师业特特殊性说明律师市场没有试验田,成熟的经验和能力是客户依赖的基础,除此以外即便有了些许业务也会在不声不响中流失。律师和律师业已有许多鲜明和重大的特点开始表露。

我想说律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不仅仅是一种知识,律师应当有更多功能的发挥,理应成为释疑解难法务的高能综合体,一个重法学派整合的团体,从一种随起的工具跃为助推社会的动力,为法治的明天做着更多、更好、更高、更快的奉献。

就目前律师的法律服务还只停留在表层,未深及骨里。角色之中有事务型或工匠型或治国安邦助推型,何种型面令律师们长期以来研修不停。由于我国律师执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还相对较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可从事律师,没有别的限制性条件,门槛底才会置律师业整体抗御风险能力有限,众多律师报以此业裹纳肌腹,正所谓身穷志短,执业初期一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高成本低产出或厚积薄发无疑增加了律师执业标准的模糊状态,也令民众对律师真正的作用把持不准。

公众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对律师期冀高标准,但律师群中有着不同回应,律师迫于压力而将更多时间花费在寻求案源上,充电磨刀的有效工夫少了,逐渐进入素质退化循环期,跌跌撞撞地盲从服务,大都意识不到手中掌握的潜能,给新入行律师背负了更重的危恐感。

律师的执业模式还坚持着各自为战的状态,律师既要找活又要干活,既要考虑适应市场,又要顾及执业水平的提高,很难同步化效应,如果不做改观只讲急功近利,拿来就作的主义同样会极大地挫伤律师从业积极性,造成律师业的整体不稳,长此以往使公众日渐失缺对律师的信任度。律师作为法学派团体,还缺少经典化宣传和前瞻性普及,自然而然地直接放在社会大背景下过滤,极易产生空前疑迷,随时随地面临重组和切割。律师用以吃饭工具的法律是软的,法事的社会性往往熏蒸着律师的思绪,击荡职业者颤抖不定随时变异,众律师们在潺潺巍巍中固化着各自向往的职业。

律师业其实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律师以宣传法律、维护民权、推进民主为已任,因此更是受到社会公众无比尊崇,也才能引得各路高手报一腔热血纷纷挤进这支队伍,但近几年律师整体形象受到不断指责,问题究竟出在那里,有没有肃整的办法,值得有仕之士们深深思考。如何提高素质来满足社会需求是我们首要急需解决的,功夫究竟该下在哪儿才能凑效,是规范市场还是顺应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性,律师执业范围的开放性,需要成熟律师进行规范。

笔者在这里拟化一个标准,一个成熟律师的标准,认同成熟律师是决定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否成熟即影响着律师行业的递进度,又提升着社会公众的期望值。成熟律师是走向成功律师的前奏,成功律师是成熟律师的高端境界。

什么是成熟律师,其标志有哪些,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完全不统一答案,但从律师的本质及律师业整体功能,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现显,在此提出来对律师掌握办案的科学性,提高律师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思维、有志向,有牢靠的法律思想,有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对待客户靠真诚、报真心,以善待自己一样做为,以化解矛盾普及法律为己任,以推行民主进程为终极目的。

二、成熟律师有着超出强人的能量注入事业,充满着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能找到没人注意的处事格局,用法律标准和框架联系和建立涉法事务,练就惊人的见解和超群的能力,能把客户领到法律亮处。成熟律师还有着奇特的适法捷径,以和谐大局考量问题,用长远心态和整体眼光综合看待每件事务,不以收费高低为好恶,把每项事务都看成大要案件,在每件业务中均投入全身心精力,从中清析地发现问题的症结,用成熟的养料化解纠纷,培育引人目光的技能。

三、成熟律师具有迥然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积累,常常会把个人丰富的经历同职业经历巧妙串到一起,从中建树非常思维和法律权威,注入新颖别具的方法解决法律疑难。律师的经验是在很长的时间内逐渐形成和产生的,而且往往是在个人意识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每一次的案件都伴有辩别真理标准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影响了我们办理案件法律服务的类型,成熟律师从一件件一撞撞法律事务中得到感悟,不再想信权利至高无上,并准备同权利争斗,人们不会很轻易地完全地摆脱他们对权威的依赖,资质证书或者文凭也不再是金牌。当新的问题出现时,越来越想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各个领域里出现的权威代表越来越窄,律师真心输出这样一个观念,全能的权威只有法律,从业务中培养法感情和对法的尊崇。

四、成熟律师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权;有能力、有方法、有气度;有责任感,有灵感,有价值观;有气质、固品质、强素质;成熟律师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客观性和现实性为主线,从解决案件矛盾和问题入手,尊重客观,尊重证据,尊重法律,任何时候都把重点放在法律中。处理法律业务时能提供多向性方法,纵向连动纵深到位,逆向连动反向思考,善于从若干个不同方向探求认识案件和解决问题,提出多种设想多种方案,扩大余地,灵活变换案件处理的方法,从新思路中寻求最优答案,保障问题最佳解决。成熟律师明确处理问题地系统性和整体性,纠纷的发生从起诉到辩论这个全过程是为一个目的、围绕一个中心而进行的,具有高度系统性和整体性,从系统和整体出发,成熟律师承办案件不仅有自己自成一体的过程,而且还有贯穿始终、目的明确的思维过程。从参与非诉讼来看,律师承接业务也同样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律师的整体性表现为有自己一整套想法和完整的构想,并为此安排适当的步骤和方法,以达到非诉目的。律师的方式不同但必须统一在思维的整体中,处理好部分与局部,全局之间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律师没有一套成形的方案和内容可供参照,尤其是诉讼业务,双方都会有律师参与,虽有各异的观点和方法,但内心动因须站立在法律理念的同一个园点,否则,律师对阵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口水之战。律师服务中没有一项值得效仿的成熟经验,律师各自为战形成五花八门的经验和技能,成熟律师都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标志性特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突出能力,其观察、分析、判断、思考、决策的能力强;经过系统有效的专业化训练,思维方法不断更新。

五、成熟律师能在艰苦的求索中日积月累,产生自己的认识飞跃,在具体实践中成熟律师会注意到承办业务的计划过程、操作过程、知识获取过程,并对各个过程整合重组,形成概念化的东西,指导后续业务,并向新的高度和更高层次跃进。

成熟律师办案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始终不忘从工作目标、兴趣中发源坚强的意和增进智力,强化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成熟律师把传递法律当成永恒的话题,以语言表达活动为基线和特征进行着法律的思维和实践,从中形成规律和独道方法,把法律言辞当成思维物质的外壳,利用特殊场合下特殊的表达造就成熟律师具有的特殊形式和规律。

六、成熟律师深深知道办案是高度复杂多变的活动,令事务主体和法律受体在经历强烈心理考验和激烈对应中感悟法律活力。

人们各自的地位、职责、利益、认识角度不同,发表的意见分歧很大甚至完全相反,成熟律师能巧然遵循共同的规律和化解问题的方法来传输法律思想,把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法律准绳达到统一认识,取得正确的结论,否定错误观点,寻找事物本质。不听任单方想法,不钻进个案而跳不出纠纷圈子,不进行就事论事,不许诺包揽,否则难以分清焦点,找不准核心问题,影响纠纷解决。律师办案的过程是对人对案有关的已有理性认识放在思维实践中检验得到提高的过程,成熟律师往往从核实证据材料入手,查明事实真相,以合法合理为宗旨,有着辩法析理和案结事了的大局观念,常常把视角放到摆事实讲道理分析论证上,从本质上划清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论、正确与错误,让各方地位和利益在法律框架下达到重新构建。当事人基于利益对峙各自会表现出来强烈的情感,无论起诉辩论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和愿望,有爱憎和情感因素的参与,会影响终局的过早出现,成熟的律师视合法利益为先,潜移默化地说明法律,具备开拓性与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能够揭示案件本质特征和事物之间的规律,从司空见惯或完美无缺的诉争中提出质辩,发表新的见解看法和意见,有建树性解决问题的思路。

七、成熟律师有着对各项事务合理怀疑的因子,敢于对现行不合理的政策方针提出质疑,敢于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加以挑剔,充满法律自信心,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轻易改变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即使遇到传统势力的强压也决不动摇。

能够随着案件处理变化而发展变化,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观点和方法,适应处于动态变化的案情。跳出常规思维,拓展现存思路,不过分重复前人过去已经进行的思维过程,将实践中经常重复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练到一个高度,把目光重心放在前卫。不满足于现状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努力探索客观世界中尚未认知的规律,以此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律师实践活动提供和开辟新领域新天地。

八、成熟律师具备超强的灵活应变能力,紧紧跟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社会,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和方法,不作简单推论,用有限推导无限、用过去推导未来、动中思动以变应变,独立于别人的思维框架,独立于自己以往的思维框架,灵活多变,做到因人、因案、因时、因事而异,解决由面到点的转移,用知慧进行劳动,用大脑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古往今来的成功者既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法律知识最渊博的,而是一些有头脑的人,正所谓成熟的人,明白如何去思考,如何去分析案件,如何寻求解决方法。

九、智慧能力上上、知识文凭次之。当事人对律师办案技能的理解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是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以为法律知识和高文凭是掌握办案技能的全部,忽略了对律师智慧开发的理解,所以有不少律师的宣传材料中首要提写高文凭以应然当事人。其实律师办案的核心是思维而不是知识,更不是学历或文凭。律师是解决问题的高手,不是打官司的高手,不是演讲比赛高手,律师最宝贵的是诚信化解矛盾的水平。

随着信息时代的普及,查询法律不再成为难事,律师缺少的不是法律条文,而缺乏的是驾驭法律与案件事实融合的智慧,案件取胜的焦点不再是比谁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而是对法律运用的精深,在多意图、多线条的交叉思维中寻觅灵活丰富的创造力。例如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面对指控严密或刺激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起诉,律师激烈而成功的辩护可能刺激到公诉人,各方充分论述又可有刺激到一些参与人,他们或存有孤立无援的心理,或有强化胜诉的信心,在交叉语言中这种心理上的互感性难以避免,成熟律师能够且具备分析这种刺激的能力,认为如果是正常的积极的,能引起良性循环就可坚持,如果认为是消极的能引起恶性循环的,则要离除和防范。从容表达意见,沉着反驳,有条不紊,靠事实根据和法律准绳,不激动不感情用事,智慧胜人,传达改变一个人的思维方法要远比改变一个人的思维内容更为有效的实践性道理。

十、成熟律师的取胜之道在于消灭不公平和不公正。诉讼只是围绕着法律真理展开的一场微妙的战斗,当更多的人们都以思想、文化和财富有关的东西为基础时,我们为什么还要有法律信仰,这个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人们对不同的法律真理都会给予不同的砝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决策。在从前变化相对较小的社会里,律师只所以受到尊敬,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懂得法律,而是因为他们懂得用法律的精神处理社会事务,当律师的法律方法出现时,那是用法律和公平的双手开避以前从未有过的正义。鉴于今天变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知识已经逐日过时,法律不可能再助人们腾达,法律让精英阶层或者任何人操纵一致的意见变得越来越难,异样的人们正通过或经济或财力或命令或武力来实行着所谓的正义,成熟律师将在这里不改法律初衷,不人云亦云,顶法律不放松,相信随着社会变化速度的加快,引发许多人们对法律的增需,权利思想的侵入只是暂时影响着对法律观的看法和信念,法律面前权力或其他观念终究要失去理性。比如我们试着和一位行政官员谈谈让他放弃权利,或是让老板采纳你的新主意,不管你的主意有多新颖,如果没有法律理性的敬告你的主意就一文不值,公司失败、债务清算和官员丑闻,所有这些问题减小了个人权威,加剧了法律权威。如律师代表患者向医生提出质问,律师在民告官行政案件中与政府权力对抗挑战权威,成熟的律师和有准备的律师们获胜的几率越来越高,我们正需要用法律手段减轻我们对风险的恐惧心理。诉讼中对审者的自由度也正在不断受到挑战,而且随着新知识的获得不断修复,未来将越加取决于用法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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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2日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市长: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区、县城。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障所需经费,科学、合理制定有偿服务收费政策和城市容貌标准。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及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人应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有权制止或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处理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内容,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予以细化。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建(构)筑物、设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构)筑物、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所有者。
河道、铁路、公路、渠道、农田、闲置地、市场及其相关范围的责任人为其管理者或所有者。
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
第九条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确保责任制落实。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应整洁干净美观,在市容管理单位设置或划定的停车场地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进行宣传活动或在临街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标语,应经市容管理单位批准。
门店牌匾、临街空调、防护网、阳台、烟道、排气通风口、遮阳罩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管理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周围实施下列行为:
一、露天设置废品收购、废弃物受纳、旧货交易、牲畜屠宰场所。
二、在建筑物前设置实体围墙。
三、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窗和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范围内流动经营。
四、临街门店超出门墙经营或堆(挂)放货物。
五、占用道路搭设、舞台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六、利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杆、标示牌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七、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周围利用挑檐、阳台、外走廊、外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八、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的禁止行为,应设立警示牌,公共招贴栏、宣传广告点、车辆停放场地的设置、划定,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方便群众。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垃圾袋装化和废弃物分类收集、清运,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纳垃圾。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倒入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指定的垃圾容器内,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统一收集、运输。未接入排污系统的粪便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包括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下同)清掏、清运、并承担相应费用。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向当地环卫管理单位申报产生量和收集处置方案,经同意并办理《城市垃圾准运证》后,自行收集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处置,并按规定交付费用。
第十八条 各类摊点、摊贩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整洁。经批准占道设置的早、夜市必须在收市后一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含个人建设)在开工前应与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签订建筑垃圾、废水处置协议,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剩余垃圾,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飞扬。
畜力车应附带工具,随时清扫牲畜粪便。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按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同步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鼓励单位、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办法投资建设或改造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益性活动,相关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经营性环境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从事清扫、清运、公厕管理等环境卫生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特殊原因,应在歇业、停业前十日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特殊情况应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拆除、封闭的,应提出方案并予补建。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上的积雪、积冰、淤泥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组织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责任人及时清扫、清运。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烟蒂、口香糖、食品包装、小广告、传单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乱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牲畜家禽。
六、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影响环境卫生。
七、擅自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八、在城市建成区内放养家畜家禽。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市区内原有圈养家畜家禽的行为,应当逐步取缔。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10?50元,对单位罚款50?500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乱停放机动车的罚款10元,非机动车罚款5元。
违反本办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扣押其违法活动的物品,工具。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20?100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罚款50--500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可并处100?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单位会同规划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执行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的,可并处个人10?50元,单位100?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罚款10?20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的,每处罚款5?1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接纳垃圾,擅自焚烧,掩埋,遗弃有毒、有害垃圾,无《城市垃圾准运证》运输垃圾的,罚款200?400元;对不服从处理的,可暂扣其运输工具。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罚款10?50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或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100?500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八、九项规定的,罚款10?20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罚款5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罚款50--500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的要求清扫、清运积雪、积冰、淤泥的,罚款20?100元。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依法施行行政处罚时,还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认错态度好,并能自觉改正且无不良后果的初犯者,可先予警告,不予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容貌标准由当地市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和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