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9:47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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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各种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支持、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嘉部队,应当按照相关规章搞好本单位内部及门前周边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杀灭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由卫生、宣传、教育、公安、财政、劳动保障、规划建设、交通、农业经济、水利、文化、体育、环保、城管执法、工商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卫生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公共卫生工作规划,开展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开展疾病的监测、预测,发布预警信息。
  (二)宣传部门负责对全市居民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有损市容市貌的不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新闻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护能力。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卫生设施的改善、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协助卫生部门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把城市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对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八)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车站、码头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  
  (九)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环境绿化和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水利部门负责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一)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城市管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工商部门督促市场举办单位做好城乡集贸市场等的卫生管理。
  (十六)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卫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三条 爱卫会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单位的活动。
  未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不得参加同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 爱卫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市爱卫办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社区、村)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实行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整齐;
  (三)食品卫生:单位食堂卫生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经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必须到设置的垃圾站(点)倾倒垃圾。
  第十八条 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逐步实现水洗除尘。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保持河流、湖泊清洁畅通。
  第十九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逐步实现城乡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新建住房必须配套建设无害化厕所,原有住房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改造,消除露天粪坑。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灭除“四害”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三条 杀灭“四害”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药械。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批准饲养的,应依法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五)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六)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七)图书阅览室、档案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及公共运输工具内;
  (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定期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或摆放吸烟器具的;
  (四)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 对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县级以上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条 已经获得爱国卫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未予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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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我行决定从1998年6月21日起对委托你行代理的贷款业务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为此,我行提出了“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意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请你行按照“具
体意见”和你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并制订相应的帐务划转办法和贷款对帐签证办法,会签我行后,印发所属执行。



一、代理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调整
(一)表内会计科目
1.增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汇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2.保留“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代理行总行的资金。
3.取消“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五个一级科目。
(二)表外会计科目
1.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借款
凭证(通知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和转入逾期的各类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余额。
2.增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的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
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的逾期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逾期贷款余额。
3.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利息。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四个专户。收方
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应收贷款利息;付方据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和代理经办行收息凭证登记,反映开发银行直接收取和代理经办行代理收取的贷款利息;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4.取消“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二、代理行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代理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借款单位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和归集借款单位的还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汇达后,代理经办行及时通知送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支用时要
实施帐户监管。具体监管依据和办法,按委贷协议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理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发放
贷款由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单位提交的借款凭证直接发放。贷款发放后,若借款单位未欠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用于收息的贷款资
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借款单位存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收取利息,然后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借款凭证(通知单)由开发银行通过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汇入的贷款资金后,据收帐通知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贷:代理开发银行资金专用存款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借款凭证(通知单)后,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2.贷款归还
贷款到期前的三个月,开发银行信贷部门分别向代理经办行和借款单位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代理经办行收到后,应按通知书要求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还款资金,并将还款资金分期按比例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具体时限和比例由借款合同和项目委代协议确定)
。贷款到期日,代理经办行应要求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金。若借款单位无意归还贷款,代理经办行应于当日从借款单位专户和其他帐户中直接收取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回收后,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据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3.贷款逾期
贷款到期日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的,应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自制表外记帐凭证,据以分别登记“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将贷款转入“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核算,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
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收: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贷款转为逾期后,代理经办行应视借款单位资金情况主动采取特种转帐方式予以扣收,并及时上划开发银行。同时,据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会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4.贷款展期
贷款办理展期后,开发银行将展期合同或展期协议书送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后,在表外科目中加以注明,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
(二)贷款利息核算
1.计算利息
开发银行贷款按季结息,计算复利。每个季末二十日为结息日,贷款利息次日列帐。贷款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贷款止息日为贷款回收之日。挂帐欠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同贷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复利起息日为应收未收利息挂帐之日,复利止息日为回收贷款
利息之日。
结息日,开发银行和代理经办行根据统一规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期分别计算利息。结息日次日,开发银行将计算利息清单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计算利息清单后,当日与自行计算的利息进行核对,并据核对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若核对无误,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同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2)若核对有误,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先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并于五日内与开发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再据核对结果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同上。
(3)若因特殊原因,结息日次日未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计算利息清单,代理经办行先根据自行计算的利息清单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待收到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后,再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同上。
2.收取利息
(1)开发银行直接收息
结息日次日,若借款单位在开发银行的存款帐户中有足够款项,开发银行主动从存款户中直接收取利息。同时,将“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当日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
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2)代理经办行代理收息
除开发银行直接收息外,其余贷款利息均由代理经办行代理收息。结息日次日,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的计算利息清单和直接收息通知书后,应于当日分别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收方和付方。上述帐项登记后,当即根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
科目收方余额,主动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利息。若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应计收复利;待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款项时,立即予以扣收。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取利息后,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同时根据收息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如果借款单位既拖欠贷款利息又发生逾期贷款,应先扣收贷款利息,再扣收逾期贷款。如果借款单位还清最后一笔贷款,应于还款当日同时结清该贷款帐户的利息。
四、贷款本息的上划
代理经办行收取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于当日采用电汇方式,分借款单位、贷款种类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营业部的存款帐户中,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同时,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于当日通过通讯网络向开发银行传送代理回收贷款本金通知书和代理回收贷款利
息通知书,反映回收贷款本息的时间、金额、借款单位、建设项目和贷款种类等。
五、定期对帐
每季终了五日内,代理经办行通过通讯网络将上季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传送给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帐务核对。如发现有误,开发银行于五日内与代理经办行进行核查解决。
六、会计凭证传递
开发银行应提交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统一传送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开发银行应提交给代理经办行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后,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按上述规
定登记有关表外科目。
开发银行会计信息通讯网络未正式建立之前,开发银行营业部与代理经办行之间需要相互传递的会计信息〔开发银行需向代理经办行传递借款凭证(通知单)、直接收息通知书和计算利息清单;代理经办行需向开发银行传递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
和代理开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应由开发银行营业部和代理经办行于业务发生当日首先通过传真方式相互传递,并随后通过邮政快件相互寄送有关凭证原件。开发银行需提交给借款单位的会计凭证,由开发银行营业部通过邮政快件寄至代理经办行,再由代理经办行负责转送给借款
单位。
七、会计报表
代理经办行每月向上级行报送月计表时,应包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有关科目的数据。代理行总行每月根据全行汇总的月计表,按要求派生相应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送国家开发银行。
附件:
一、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
二、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
三、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五、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

附件一

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
代理经办行名称: 年 月 日 贷款种类:
-------------------------------------------------
| 借款单 | |建设项| | 开发银行贷款资 | |
| 位全称 | |目名称| | 金专用存款帐号 | |
|------|----------------|-----------|-----------|
|利息回收时间| 本次回收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利息上划时间| 本次上划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上列贷款利息已由我行回收并上划到开发银行在| 备注: |
| 的号存款户中。 | |
| 代理经办行(盖章) | |
| 记帐员: 复核员: | |
-------------------------------------------------

附件二

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
代理经办行名称: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
| 借款单 | |建设项| | 开发银行贷款资 | |
| 位全称 | |目名称| | 金专用存款帐号 | |
|------|----------------|-----------|-----------|
|本金回收时间| 本次回收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本金上划时间| 本次上划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上列贷款本金已由我行回收并上划到开发银行在| 备注: |
| 的号存款户中。 | |
| 代理经办行(盖章) | |
| 记帐员: 复核员: | |
-------------------------------------------------

附件三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第 季度
-----------------------------------------
| | 贷款类别(单位:元) | |
| 项 目 |-------------------| 备注 |
| |基建硬贷款|软贷款|技改贷款|专项贷款| |
|------------|-----|---|----|----|------|
|本季初贷款余额 | | | | | |
|------------|-----|---|----|----| |
|本季发放贷款 | | | | | |
|------------|-----|---|----|----| |
|本季归还贷款 | | | | | |
|------------|-----|---|----|----| |
|本季转入逾期贷款 | | | | | |
|------------|-----|---|----|----| |
|本季末贷款余额 | | | | | |
|------------|-----|---|----|----| |
|本季末逾期贷款余额 | | | | | |
|------------|-----|---|----|----|------|
|本季初贷款利息余额 | | | | | |
|------------|-----|---|----|----| |
|本季应收贷款利息 | | | | | |
|------------|-----|---|----|----| |
|本季实收贷款利息 | | | | | |
|------------|-----|---|----|----| |
|其中开行直接收息 | | | | | |
|------------|-----|---|----|----| |
| 代理行代理收息 | | | | | |
|------------|-----|---|----|----| |
|本季末应收贷款利息余额 | | | | | |
-----------------------------------------
代理经办行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行 |科目| 科目(帐户)名称 | 期初 |本期收方|本期付方| 期末 |
| |--| | | | | |
|次 |代号| | 余额 |发生额 |发生额 | 余额 |
|--|--|---------------|----|----|----|----|
| 1|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合计) | | | | |
|--|--|---------------|----|----|----|----|
| 2| | 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
| 3| | 2.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 | | | | |
|--|--|---------------|----|----|----|----|
| 4| | 3.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
| 5| | 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 | | | | | | |
|--|--|---------------|----|----|----|----|
| | |二、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合 | | | | |
| 6| | | | | | |
| | |计) | | | | |
|--|--|---------------|----|----|----|----|
| 7| | 1.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 | | | |
|--|--|---------------|----|----|----|----|
| 8| | 2.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软贷款 | | | | |
|--|--|---------------|----|----|----|----|
| 9| | 3.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 | | | |
|--|--|---------------|----|----|----|----|
|10| | 4.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贷款| | | | |
|--|--|---------------|----|----|----|----|
| | | | | | | |
|--|--|---------------|----|----|----|----|

| | |三、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合 | | | | |
|11| | | | | | |
| | |计) | | | | |
|--|--|---------------|----|----|----|----|
|12| | 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3| | 2.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利息 | | | | |
|--|--|---------------|----|----|----|----|
|14| | 3.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利息| | | | |
|--|--|---------------|----|----|----|----|
|15| | 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 | | | |
|--|--|---------------|----|----|----|----|
| | | |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联系电话:

附件五

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
-----------------------------------
| 单位 | 对应信贷局 | 联系人 | 传真电话 |
|------|-------|-----|------------|
| | | | 68307015|
| | |-----|------------|
| | | | 68307044|
| | |-----|------------|
| | 华东信贷局 | | 68307070|
| | |-----|------------|
| | | | 68307074|
| 会计一处 | |-----|------------|
| | | | 68307075|
| | |-----|------------|
| | 西北信贷局 | | 68307070|
| | |-----|------------|
| | | | 68307072|
| | |-----|------------|
| | | | 68307073|
|------|-------|-----|------------|
| | | | 68307272|
| | |-----|------------|
| | 华北信贷局 | | 68307271|
| | |-----|------------|
| 会计二处 | | | 68307274|
| | |-----|------------|
| | 西南信贷局 | | 68307273|
| | |-----|------------|
| | | | 68307215|
|------|-------|-----|------------|
| | | | 68307148|
| | |-----|------------|
| | 中南信贷局 | | 68307147|
| | |-----|------------|
| 会计三处 | | | 68307149|
| | |-----|------------|
| | 东北信贷局 | | 68307150|
| | |-----|------------|
| | | | 68307146|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邮编:100037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
借款单位: 信贷局:
项目名称: 贷款种类:
经办行:
-----------------------------------------
| | 金额(元) |
| 项目 |-----------------------|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1.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2.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3.截止6月20日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其中:逾期贷款 | | | | | | | | | | | | |
|---------------|-|-|-|-|-|-|-|-|-|-|-|-|
|4.截止6月20日应收未收利息| | | | | | | | | | | | |
|---------------|-|-|-|-|-|-|-|-|-|-|-|-|
|5.98年第二季度当季应收利息| | | | | | | | | | | | |
|---------------|-|-|-|-|-|-|-|-|-|-|-|-|
|6.划转贷款利息(6=4+5)| | | | | | | | | | | | |
|---------------|-----------------------|
|借款单位公章: |经办行会计部门签章: |
| | |
| | |
|经办人: 电话: |会计部门经办人: 电话: |
| | |
| 1998年 月 日| 1998年 月 日|
|---------------|-----------------------|
|省分行签章: |信贷局签章: |
| | |
| | |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
-----------------------------------------
说明:1.该对帐签证单由经办行按借款单位、分项目到合同填列。
2.“发放贷款累计”、“归还贷款累计”、“截止6月20日贷款余额”和“逾期贷款”要
分解填列到相应合同中,即这些内容要分合同号填列附表。
3.“截止6月20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按6月20日“应收利息”帐户的余额填列,不
包括98年第二季度当期应收利息。
4.“划转贷款利息”等于“截止6月20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加上“98年第二季度当
期应收利息”。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
借款单位: 信贷局:
项目名称: 贷款种类:
经办行:
单位:元
-------------------------------------
| | | | 截止6月20日贷款余额 |
| 项目 |发放贷款累计|归还贷款累计|--------------|
| | | | 贷款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 **合同 | | | | |
-------------------------------------



1998年5月1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NO:SC070203)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