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8:07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配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公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满足《办法》第九条的条件。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业务品种、投资产品类别。
(二)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网点及人员情况、已开办的理财业务活动、拟投资产品的介绍、境外投资情况等。
(四)托管协议草案,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托管业务的部门。
(二)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的条件。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本通知的“外资银行”是指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适用。
七、各银监局要速将本通知转至辖内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外资银行。



2006年5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73号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以来,各保监局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2006年,全国共有16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过外部审计,占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76.64%。外部审计制度对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作用,更好地应对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外部审计制度。各保监局要适应监管形势的新需要,将是否执行外部审计制度与换发许可证等事项相结合,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外部审计制度。

  二、积极组织,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予以把关,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将监管要求及重点(包括《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情况)落实于审计项目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向管理水平较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管理建议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结合监管,切实发挥外部审计作用。各保监局要将外部审计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既要把非现场监管、投诉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作为确定审计对象、内容的依据,又要重视对审计结论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不同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保监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外部审计情况上报我会。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维护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维护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市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厅(局、委),农业部各定点市场:


  目前,一些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禽产品产销产生了一定影响。农产品市场是各种禽类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人员多且流动性大,是预防禽流感工作的重点环节。为做好农产品市场的禽流感预防工作,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要建立防治禽流感工作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在当地畜牧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禽类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各市场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加大防治禽流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工作人员、批发商、零售商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各市场要设立疫病监测室,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场交易禽类产品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货物要严格检查产地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发现可疑禽类产品要及时控制并上报。监测室开通并公布预防禽流感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各市场要及时净化环境,清除市场内垃圾、污水,加强对交易场地和设施的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五、各市场要加强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现场宰杀加工各种禽类。配合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六、各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多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各省级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00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