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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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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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的保证,是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20日之前,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在报纸、电视上刊播。

附件: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将其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政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办理事项的内容;
(三)办理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办理事项需要具备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的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和经办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和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
(七)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九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四)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面向社会的内容,在各自局域网上公开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建设政府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核准、审核业务;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开展民主评议,或者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服务大厅;或设置固定的信息查询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便于群众使用;
(四)发行《政报》,印制“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
(五)开办声讯查询栏目,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六)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服务;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要装入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要集中安排时间,无偿予以刊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批评教育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认真、抓得不实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监察机关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孟庆斌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明海 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玉 市人事局局长
尹胜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清祥 市审计局局长
李思明 市信访办主任
宋 琦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杜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
赵兴志 市监察局局长
傅广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傅广远(兼)。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8261052。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
现将《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及《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文件精神,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一条、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市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行政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投资在100万元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凡引进市外客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资金确定后,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进行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属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三条、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须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投资于我市。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合同约定中项目实际使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三)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的,奖励引资者1万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奖励引资者1万元基数奖基础上,另外再按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资金的1.5%计奖。

(四)引进市外客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的引资者,按实际利用资金的1.5%一次性计奖。

(五)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第三产业的引资者,按正式投入运营一年内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10%一次性奖励。

(六)已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又使客商追加投资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其实际追加额给予奖励。

(七)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功和嘉奖的奖励。其中引进1000万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嘉奖;2001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记三等功;5001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记二等功;8001万元以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

除给予公务人员上述精神奖励之外,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八)以上各奖项,其单项最高奖励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其奖励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或企业奖励给引资者的奖励金,引资者应依法纳税。

第五条、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资金进入我市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县(区、市)招商引资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六条、奖励申领程序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性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招商引资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如市外客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引资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接到引资者的申请后,提交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然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以上引资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国家汇率折为人民币计算,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奖励的管理

(一)由市、县(区、市)的经协招商办、外贸、计委、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县(区、市)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招商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市外资金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的监督。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兑付。

(三)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经协招商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公布之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金手续。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来宾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通过公开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实际使用外来资金额是指合同项目实施中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市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县(市、区)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引资者应在其所引进项目正式进资之日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招商部门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见附表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6、《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二),或《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申领表》(见表三)、《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见表四)。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所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市、县(市、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招商部门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提交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对同意奖励的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材料随审批意见交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

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将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