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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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自信自强、坦诚务实、团结拼搏、敢为人先”的时代精神,围绕“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构建潮州发展新格局”的思路,积极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做到既体现行政分工负责制,又体现民主集中制。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项报市长决策。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协调处理分管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市政府参事机构,聘请各方面人才担任市政府参事。参事机构对全局性、战略性事项进行决策前的调查并组织论证,然后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事后跟踪,必要时提出建议。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鼓励扶持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新的口子。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定期或不定期向老同志通报工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要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经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如主办单位有参加会议,由主办单位按会议精神进行落实;主办单位没有参加会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如涉及工作交叉的,可由分管副市长联合召开协调会议,或委托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议,必要时,由市长召开协调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后,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要事项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应合并开。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工作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贯彻省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急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受文。市政府办公室只代表政府受文,但不承担协调的任务。政府序列非组成部门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以上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的,均要经所属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各县、区要以县、区政府(管委会)名义上报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或报市政府分管的领导同志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不要越级请示。向市政府请示事项,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多事。请示目的要明确,内容要规范,说理要清楚,依据要充分(有政策、规定的,要附上文件复印件)。请示件要以上报单位的正式文件编印上报,属多个单位联合请示的,则以主报单位的正式文件编印上报。上报请示件要一式三份,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凡请示拨款的,一律直接送市财政局处理。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审签公文时,由公文承办同志打电话请示该领导同意后,先送下一位领导审签(或签发),候该领导回来后补签;如电话联系不上、事情又较紧急时,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同意,可直接送下一位领导审签(或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十二、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设置临时机构的,由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如属需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市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市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四、政府系统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和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五、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的采访,归口市外事侨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具体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章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关系重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向分管的市长、副市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履行职责,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要自觉服从大局需要,确保政令畅通。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主要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或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的办法,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解决不了的,报市长决定,或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五十九、坚持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的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六、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等;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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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中央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一个月内,对现有用公款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进行清理登记,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处理,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加强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无线移动电话按以下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5台;
  人员编制在101人至3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9台;
  人员编制在301人至5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2台;
  人员编制在501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5台。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无线移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经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用。
  第五条 无线移动电话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每台无线移动电话费每月限额为400元,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的应停止使用。
  第六条 购置无线移动电话要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节俭经费的原则,从严掌握。举行重大活动临时需要增加无线移动电话的,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解决。
  无线移动电话费不得采用托收无承付的付费方式。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费在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一季或半年)公布领用无线移动电话者姓名、使用时间、每月电话费开支情况。
  第八条 无线移动电话的使用者应爱护设备,发生丢失的,由个人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个人负担修理费用。
  第九条 公安、安全、检察、外交等特殊业务工作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9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维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理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第五条下列情形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石家庄、保定、邯郸、唐山、张家口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的,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准权限同属省人民政府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征用报国务院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需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分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分批次申报农用地转用、征用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三)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四)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七)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者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第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要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一书四方案;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六)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七)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八)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九)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十)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十一)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方案;

(十二)(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方案;

(十三)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十五)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六)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七)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八)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十九)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时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二十)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在报批前开垦不少于所占耕地面积并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依照有关规定向省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有关方案及其他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有关方案及其他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有关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正式批复。未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批复。

第十七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各市、县每季度可报一个批次。

第十八条 属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上报文件资料4套,图件3套;属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上报文件资料2套,图件2套。

第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征用、补充耕地、供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范本填报。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按照省制定的统一范本填报。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川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公告期为10天。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