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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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一字〔2003〕49号

   现将《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十五"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提升。
(二)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新品研发投入,积极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培育带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企业。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支持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有利于形成海洋优势产业的临港工业,促进海洋经济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六)继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市)地方各级企业。
(二)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要求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当前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
(二)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按批准内容在省内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建设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较好信誉。
(五)项目须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明确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的直接投资额(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额)。
(六)企业财政信用状况良好,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财政专项资金采用对项目直接投资额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申报情况联合核定申报项目的当年补助额。
(一)补助额一般为项目直接投资额的2-5个百分点,其中: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补2-3个百分点;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3-5个百分点。
(二)项目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补助期限可延长到2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写《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直接投资额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所属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和项目直接投资额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省财政厅按项目承担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追踪问效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通过虚报直接投资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并追究相关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创新补助资金和电子专项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09号、浙经贸投资〔2001〕881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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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局《宁夏贫困山区“强乡富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局《宁夏贫困山区“强乡富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南、固原行署,山区八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局提出的《宁夏贫困山区“强乡富民工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宁夏贫困山区“强乡富民工程”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双百”扶贫攻坚计划,发展山区乡镇企业,培植乡镇财源,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管理局决定,在宁南贫困山区延伸实施“强乡富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此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山区凡具备兴办乡镇企业基本条件,并设有财政所的贫困乡镇,均可以加入“工程”。“工程”从1997年开始实施,暂定为三年。首批从尚未脱贫的乡镇中选择10个乡镇。以后年度加入“工程”的对象,将由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局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决定逐年增加。


第二条 进入“工程”的乡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解决温饱、消灭绝对贫困为目标,以扶贫开发为中心,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劳动力转移,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乡镇财力,提高贫困户的收入。
第三条 加入“工程”的乡镇,在“工程”结束时要保证:企业来自原贫困户的劳动力占本乡企业总劳力的1/3;在企业工作的贫困户劳动力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上;新建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一乡一业”、“一村一品”项目2个以上;建设带动本乡乡镇企业发展的骨干企业
2个以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设立“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贴息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扶持;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负责向“工程”区内推荐一批适合山区扶贫开发的短平快建设项目,促进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镇企业局拨出专项培训经费,对“工程”区的管理人员、财会人员
进行培训,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集中使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立足本地资源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进行倾斜。申请列入“工程”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经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局筛选审查后下达。扶持的龙头骨干项目,必须以安置贫困劳动力为主
;扶贫到户项目,要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同农户及项目人签定实施合同,各级财政、乡镇企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实施“工程”的乡镇,要多方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投入,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其他扶贫资金及外商投资,加快“工程”实施步伐,尽快实现强乡富民目标。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