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搞好城市住宅建设,是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利于统一规划,解决当前住宅建设中实际存在的许多矛盾,以达到加快住宅建设的目的,市人民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住宅建
设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改造旧城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城为主的方针。
坚持以改造旧城来挖掘用地潜力不仅可能,而且日益显得必要。南京城区面积为四十二平方公里,大部分系生活用地,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系简易、破旧、危险房屋。结合住宅建设进行旧城改造,不仅能够改善原地居民的住宅条件,还可以净增相当数量的新住宅;既可充分利用城市
现有公用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生活,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少占郊区耕地,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坚持以改造旧城为主,必定能使旧城面貌得到较快改观。
在改造旧城的同时,还必须在郊区开发一些新的住宅小区,而这些新区的开发应通过工业区的建设来进行。
二、实行统一规划,严禁见缝插针。
过去相当一部分住宅建设,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使一些地段建筑密度过大,空地、绿地面积减少,规划布局上发生不合理现象,也使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因此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各建房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全市的住宅建设统一开发,不准再搞“见缝插针”。
为了适应各单位参加统一建房的需要,全市近期规划在旧城区改造四十个片,约三百万平方米,基本上可以适应近几年建筑用地的需要。各建房单位都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参加建设。
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保护、二挖潜、三结合”的原则,即坚决保护古城风貌,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和市政公用设施潜力,实行旧城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危险房屋改建、沿街建筑改建相结合。
三、实行统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今后市区的住宅建设,原则上由市、区开发公司实行统一开发、分别承包、负责到底的办法。高层建筑较多、规模较大的片由市开发公司承包,多层建筑为主、规模较小的片由区开发公司承包。市、区开发公司承包任务的范围: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征地拆迁;根据使用要求委托
设计;搞好建筑场地的三通一平;承包建设任务。以上四项,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数项或全部。委托协议生效后,开发公司将对建设单位实行包费用、包材料、包进度、包质量的四包制度,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每个片的开发,实行统一的开发费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计划分配面积和公开招标参加统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统一开发时,还将有计划地建筑一批公共业务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数家使用,以缓和目前公共用房和业务用房紧张,改变独家独院、自立门户的状况,做到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四、实行合理负担,提高得益水平。为了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补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安置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市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执行;
2、拓宽马路、河道、广场所增加的拆迁面积,将视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属于规模较大的商业网点及中、小学、医院、电影院等配套费用,由市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
4、属于水、电、气等配套费用,根据各个开发区的不同情况,由市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参加统一开发的投资单位的得益水平,将可从目前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五,并缩小旧城改造的综合费用与开发新区所需费用的差距。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
1、提前安排规划设计,搞好设计储备。小区规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安排设计。设计步骤采取先地下后地上,先复建后新建,主建筑和配套建筑同步的要求进行。设计费由开发公司先行垫支,以后在工程费用中扣回。
2、提前进行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为新建工程创造建设条件。凡是经过批准的小区规划,即可着手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和安置房的复建工作。其中,这部分复建房可作开发公司的周转房屋,以后从开发费中扣回。
3、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办法。市、区开发公司在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力量时,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快建设速度。
4、改革施工单位的分配制度。施工单位要普遍推行“包工联产联酬”责任制,逐步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实行多劳多得不封顶,少劳少得不保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通过这些改革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使六层以下的单幢住宅的建设工期不超过八个月,五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的工期不超过一年。同时使全优工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争取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六、提倡出售商品房,增大私人出资建房。
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私人和单位的资金,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建设住房。
商品房的主要来源,可由各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售价按实际造价由职工负担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回收的资金,可作为集体资金继续用于住宅建设。
私人出资建房,可向市或区开发公司申请参加统筹统建,免交拆迁和配套费用;应缴的建房费用,可一次交清,亦可交一定比例的费用,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
七、加强领导,按章办事。
要组织好全市的住宅建设,是一项头绪纷繁、任务很重的工作,市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一编制规划,制订政策,建立制度,加强检查。全市住宅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城张委负责。区政府要指定区长或副区长负责领导和及时处理住宅建设中的问题。
市政府决定的有关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以及各项收费标准,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或加码。严禁在征地拆迁以及建房分房中搞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违反者,要立即予以严肃处理。对少数妨碍统一规划拆迁,经说服教育仍坚持无理要求的“钉子户”,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上列各条,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1983年12月12日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卫生局
荆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计划及工作措施,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严重烧伤;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上述救助对象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住院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 超出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不到起付线的),可在当地最高救助金额(封顶线)的30%限额内,一次性给予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规定。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并挂牌。并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优惠减免下列费用:
1、免收挂号费;
2、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优惠10%-20%;
3、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4、规定范围内药品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
第十一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数额(或比例)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三)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报销)的费用;
(五)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救助等费用;
(六)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或当年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安排。
1、按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低保资金预算中列支;
2、县(市、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民政部门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由政府资助缴费的资金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五保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合作医疗机构,或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被救助对象直接到结算中心领取。
第二十一条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费按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