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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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
第六条 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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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部属海洋捕捞企业、水产科研院校: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为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作出44/225号决议,我国投了赞成票。我部于1990年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及有关单位执行。
近来,有若干挂有我国国旗的渔船在北太平洋海域使用流网捕鱼,已引起有关国家的关注,有的国家已就此同我国交涉。据查,这些渔船中确有我国注册登记的,也有冒挂我国国旗的。为使联大决议在我国认真贯彻执行,现再次强调:国家禁止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
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公海从事大型流网作业的,一经查实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或其责成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下列一项或几项责任:
1.对违规渔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规渔船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3.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1993年2月12日
题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究竟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远离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事,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涌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的“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的一道奇异的风景。……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还没有来得急看完《中国农民调查》的一半,我悲哀的眼泪就掉下来了!既为我那勤劳、淳朴、善良、温驯却饱受乡村恶霸欺凌的农民兄弟而悲痛,更为那软弱无力的、被视为敝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农业三法”在农村不被尊重和实施的遭遇而痛心疾首。

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我将我也许不太正确的一些想法拉杂的写在下面,供大家随意评判和参考吧。

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什么?

解决任何问题的先决条件,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病根,然后对症下药,方可有效。单就表面现象来看,"三农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贫困、农村的凋敝和农业的衰退问题,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似乎就成为大家公认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比如,某官员就振振有辞的说:“在当前,促进农民增收是有效解决农村其他问题的关键。” (见中国农业信息网2004-02-09文章《中央财经办副主任陈锡文解析“中央一号文件”》)

那么好,按照该官员的逻辑,我们不妨做如下的假设:

假设一:国家今年出钱,直接把钱发给农民吧。不多发,每户发1000元好了,全国农民共两亿六千万户,发给他们两千六百亿元人民币吧。这在中国其实不是什么难事情,把全国950万辆公务用车停下来,每年可以节省三千亿元人民币,除了发给农民的以外,还剩下四百亿元,拿这些钱打一场收复台湾的战争也够用了。

这样一来,《中国农村调查》里面反映出来的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

地球人都知道:解决不了。(理由也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少了???那就多发点吧,加一倍,每户发2000元,共发五千二百亿。这好象多了点,但也不太难,“停完轮子停筷子”,全年禁止公款吃喝,可以节省一千五百亿,加上“停轮子”节省的三千亿,共可以筹集四千五百亿,不够的七百亿,让四亿多城市人口每人捐献一百多元就解决了。

这样,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谁说“发钱”就能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元钱人民币的“最差幻想小说奖”。

假设二、既然农民经济负担太重,我们就免除我们农民兄弟的所有经济负担吧。

根据中央权威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九亿农民每年对国家的经济负担总数是1200亿元(包括农业各种税、“五统筹”和“三提留”)。我们就恨恨心、咬咬牙,一下子免农民负担三年,共免除三千六百亿元好了。如果国家因此发生财政困难,也好解决,只需要“停下筷子”,三年可以节省财政支出四千五百亿,不但可以解决财政困难,还多出来九百亿元,我们可以拿这九百亿去美国采购十条航空母舰回来以增强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样,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谁说这样就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毛钱人民币的“最佳傻瓜奖”。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解决“三农问题”单依靠钱是根本不行的。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给农民发多少钱”的财政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就好象发高烧的本质不等于感冒一样。

那么,三农问题的本质在哪里?

我认为,三农问题的本质,可以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的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农民调查》中所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痛彻全国人民心肺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要命的是,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土地资源权利、矿产资源权利和获得生活基本费用权利的,恰好就是应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权利组织,比如乡镇政府、比如村委会。有时候也包括农民“自己”,比如盲目建工厂和兴办公用事业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民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农产品利益和劳动力资源等重大利益为代价的。农民兄弟的这种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国经济的初步腾飞和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小康,却也换来了农村社会的贫困和凋敝。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所造成的“劣等公民歧视”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已经大体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或者“公民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