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2:31:05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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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市电[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召开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按时上报清欠工作计划,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曾培炎副总理8月23日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于10月底前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清理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的安排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还款计划包括本地区拖欠工程款的整体清欠计划安排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计划安排。还款计划应明确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比例,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我们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清欠计划安排,对照全国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填报的拖欠工程款收回情况,对各地的还款计划和偿还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为便于各地填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和2004年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我们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企业拖欠款管理系统”中增加了相应的数据填报和自动汇总功能,请按照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建市[2004]157号)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按2004年底、2005年6月底、2005年12月底三个时间填报。如计划提前完成清欠任务,可备注说明。

  二、为了确保2005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请各地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并于10月22日前上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完成情况。10月底将向社会公布各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完成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防止新的拖欠。对2004年以来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我们将根据施工企业网上填报2004年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对各地防止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进行督察。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质量、经济纠纷,拖欠时间长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认真对待,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亲自抓落实,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加大宣传力度,使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及时方便地投诉举报拖欠行为。

  五、各地应于11月中旬前对本地区企业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和2004年以来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建设部。

  六、11月上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6个部门将联合组织10个督察组到各地督察,届时将对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抽查,对垫资施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施工企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方式垫资施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抽查情况将在全国通报。

建  设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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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

有关音像出版单位:
现将《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音像市场,鼓励和引导音像出版单位编撰和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音像出版物,更好地为我国教育和科研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共同组织,设组委会和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由学校、科研机构和音像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奖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凡属教育类音像出版物均可参评。评选种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教育。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内容质量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科学,艺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1.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内容科学、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反映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水平。
3.符合教学法原则,优化教学过程,解决教学重点、难点的实际效果突出。
4.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汇集和整理具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文化成果。
5.对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6.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形势教育效果突出。
(二)技术质量
1.录音带质量
(1)磁带的电性能、机械性能、带盒尺寸、重量等均符合有关标准(参见国家标准GB11956GE表1、2,GB3791;专业标准ZBM71001-88表1、71002-89表1)。
(2)声音质量:节目中不能有断音、漏音或复音,放音时不能出现接头声、打火声和各种杂音,不应有严重失真和明显走调。
(3)电性能标准:音带无信号部分噪声电平不劣于一48dB(A计权);最大音量不超过峰值+4dB(0dB为250纳韦伯/米)。
(4)外观质量:带盒无毛刺、划伤、气泡、裂纹及破碎现象;内盒两面的盒贴不能脱胶、歪斜;盒贴和盒封的印刷文字和图象应清晰完整。文字内容和音带内容相符;带盒包装(玻璃或透明塑料薄膜)平整严密。
2.录像带质量
画面清晰稳定,色彩还原好,声画同步,声音清晰,无明显噪音、杂音、断音、漏音或复音,不得有严重失真或明显走调,语音、语调正确。
视频输出电平=1.0Vp-p;同步电平=0.3Vp-p±9mV;色同步电平=0.3Vp-p±9mV。
3.封面设计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格调高雅,设计规范。带盒包装平整严密。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申报备选出版物,并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评奖办公室。
2.凡申报参评的出版物,每种须填写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申报表,并附两名具有高级职称非本单位专家推荐意见。
3.评奖办公室组织学科专家和音像出版方面专家进行审核。
4.经过审核的出版物,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议、审定。
5.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核准后公布,并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统一颁奖。
第六条 评奖等级和办法
1.评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共三等级。
2.奖励办法:由颁奖部门向获奖出版物的出版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由获奖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向有关人员颁发奖金,奖金数额由各社自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缴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94)财会字第0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