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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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407号



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今年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加快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的进程,经7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将“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中的第四纵“哈尔滨—海口线”作为部级示范通道组织实施,以此带动和促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为进一步做好示范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通道的线路
“哈尔滨—海口线”途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江西、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涉及G102、205、309、104、206、320、105、325、207等9条国道,全长约5500公里。示范通道为两条路线同步建设(具体走向见附件),一是以原普通国道为主线路(简称“原国道线路”);二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线路(简称“高速线路”)。各地在确定线路时,应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实际需求,体现示范通道“快捷、顺畅”的建设原则。
二、示范通道的建设时间
(一)动员和部署(8月下旬)。统一思想,明确和部署示范通道建设任务。各地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和实施(9月上旬至10月中旬)。各地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组织、落实示范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其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示范通道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和开通(10月下旬)。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通道建设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并举办开通仪式。
三、示范通道的建设要求
(一)加强养护,保障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文明样板路的标准,做好通道管护工作,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保障行车畅通。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执法,杜绝“三乱”。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部门在公路管理执法中,要切实贯彻优先通行的政策。要按照两部一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三)统一标识,方便使用。示范通道沿线的省际、公路名称发生变化,以及沿线主要出入口或交叉口处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



(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公路收费站要设置明显的“绿色通道”指示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指定车道。
(四)公开政策,便利通行。在示范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鲜活农产品的种类、地方政府出台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规范执法的规定、咨询与举报电话等。示范通道线路上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由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五)消除省内外车辆的政策差别。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同等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在“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上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按指定车道通过,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不发放统一的通行(标识)证,各地已发放的通行(标识)证只在本辖区有效。凡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核查的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一是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及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海报、制作版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各乡镇、村屯,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收费站,以及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集贸市场、果园的显著位置张贴海报,宣传“绿色通道”的各项政策措施,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家喻户晓。二是按照开通“绿色通道”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再教育,进一步提高上路执法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和为民的服务意识,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便利条件。三是加强对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的源头管理。主动与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批发市场建立联系,向承运单位和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对于违规装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采取措施在源头纠正。
(七)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合法装载。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应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对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30日内通知车辆登记所在地或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和驾驶人,在40日内集中转递到所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车辆登记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档案。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于搞活鲜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绿色通道”有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拒不贯彻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对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及时、有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以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顺畅。

附件:哈尔滨—海口线示范通道的线路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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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一案例分析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上海染色馒头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四大食品安全案件之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使用柠檬黄色素生产染色馒头,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法人代表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销售经理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生产主管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轰动全国的染色馒头案似乎告一段落,有个完美的结局。在大家拍手称快的时候,如果我说,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他们其实很冤,你信吗?



(一冤:)从食品行业惯例来看,食品工业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新兴工业。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各行业都在响应国家的号召“步子再大一点”以提高创造力。长期以来,食品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技术含量,不断进行技术改进、技术更新,成就有目共睹。已经形成了部分官方行业标准的制订滞后于企业行为、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缺少创新技术的实践机会而对企业适当放松管理的行业习惯。在这种依然形成的现实条件下,突然要求食品行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法规执行,当然会暴露出很多违法违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染色馒头因此而被判刑是否比窦娥还冤呢?



如果说,改变一些坏的习惯和做法,总要有人付出代价,那么上海染色馒头案的冤情还不止于此。



(二冤:)从生产技术上来看,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放松管理,食品生产者就会从技术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说,食品生产者完全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食品技术上下点功夫,把柠檬黄改成天然β-胡萝卜素,把甜蜜素改成天然甘草提取物,不仅改善了馒头色、香、味,也增加了很多营养健康功能,在申请馒头的企业标准时,天然β-胡萝卜素作为营养强化剂、天然甘草提取物作为甜味剂和增香剂添加在馒头中被批准是很可能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的。相反,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和甜蜜素由于缺少必要性是不可能被批准的,消费者也绝不会接受的。技术上的失之毫厘,其结果却是牢狱之灾与企业腾飞之天壤之别,他们在监狱里是不是悔青了肠子、后悔叫冤呢?




(三冤:)从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认识来看,很多半路出家及食品专业的人员都有这样的意识:食品生产不是制造原子弹,不需要什么技术,门槛低。只要对人体无害,就可行。其实恰恰相反,食品技术是严谨的综合性技术,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用得好是天使,用不好是魔鬼。染色馒头的生产者就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造成的恶果,他们在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甜蜜素不可能超过饮料中的人体摄入量,对人体不会造成什么危害,认为当然是安全的,因此被判刑,他们及很多食品同行怎么可能会认为不冤呢?要知道,在众多让人心惊肉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只有上海染色馒头案是因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而被判刑的重大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大都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添加剂或有害物质而不是食品添加剂,与染色馒头案有本质区别。



(四冤:)从司法角度来说,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似乎是适当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该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行业安全管理的前置制度,是处罚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经程序。对染色馒头的风险评估结果应该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认定的法定的科学依据,对于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染色馒头案有没有对其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定罪量刑的科学依据未见报道,所以笔者认为有商榷的余地。



(似乎不冤:)从法律的本质来看,马克思《资本论》以大量经济现象阐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染色馒头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对染色馒头案的从重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凡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判刑不是对他们个人的惩罚,而是对整个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惩罚,标志着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终结,严格管理的开始。对所有食品必须要求100%的安全,必须严格符合我国各项法律的规定。也只有如此严格管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从这个角度看,他们被判刑,又似乎不冤。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抛砖引玉。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二 因瘦肉精被判刑冤不冤??


来源:食品安全律师网www.foodslawyer.com

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9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九日


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下岗失业人员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不再逐笔贷款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自筹不足的,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具备还贷能力;

(五)无不良记录;

(六)信用良好。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

第九条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项目计划书、贷款申请书、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符合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并出具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及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推荐意见、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即时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就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五)由社区、街道(乡镇)出具推荐意见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抄告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并自贷款资格审查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对申请人的集中会审、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会审、评审、贷前调查后确认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对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相应办理担保手续,审定出具担保书;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贷款担保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确定,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参照上述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贷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又确因业务拓展需要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到期还本付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其他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控制在20%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办事处的责任:

(一)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申请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贷款;

(四)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再就业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帮助贷款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对无可靠的第三方保证人或无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三)在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

(二)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