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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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1〕4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加快我市管道燃气建设,规范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管理,现将《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3日

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新建、改建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和高层商住楼(以下统称住宅区)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业建筑工程,应当依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算时,必须将管道燃气的建设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已建住宅小区、单位住宅楼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业,应按照全市统一规划,逐步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苏价发〔1992〕10号文件规定,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另文下发。用户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住宅区建设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报建管理

第七条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实行项目报建制,报建程序如下:

(一)用户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报建手续。

(二)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报建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 项目审批文件;

2、 现状标准地形图;

3、 住宅区规划平面方案和地下管线规划布置图。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建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批准书》。

(四)用户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淮安市配套建设管理燃气设施批准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市管道燃气供气单位签订《淮安市管道燃气供气合同》。

(五)用户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淮安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批准书》、《淮安市管道燃气供气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到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六)用户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报建批准手续或未签订供气合同的,市招标办不得办理招标手续,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管道燃气供应工程施工图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交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发放《江苏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未经取得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燃气管网及设施作为住宅区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考虑住宅区管线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好燃气管位和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或已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做好住宅区红线范围内庭院燃气管网设施工程的施工协调工作,确保管道燃气工程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管道燃气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材料要进行严格的验收把关,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由供气单位及相关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分别由城建档案部门和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保管。竣工资料应包括管道竣工图、隐蔽记录、检测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第四章 供气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区管道燃气设施的并网供气和安全运行、用户的安全用气管理等工作由管道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气单位必须按照与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按约定时间为用户通气作业,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因暂停供气,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在暂停供气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前,不得恢复供气;要配备专职巡线工和检漏设备,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要公布维修服务电话,提高对用户的维修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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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的决定:
一、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就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了整顿重点,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各项整顿措施,以高昂的斗志全力投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务求初战必胜。
(一)各地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从严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整顿重点,结合实际,找准、抓住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突出整顿的重点内容和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增强整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持时间进度服从整顿效果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规划时间进度、整顿工作的措施、查处工作的组织、检查验收标准等各项工作,确保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并能够保持长期效果。
(四)要加强内外配合协作,强化内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顿工作的执法合力。
二、从严治政,整顿作风,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近日,中央电视台披露了河北省徐水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违法的问题,再次给全系统敲响了警钟。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以这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正人先正己,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抓好队伍作风的整顿。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队伍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整顿规范执法行为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通过整顿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检验整顿规范执法行为的效果。
(二)从严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管不力、工作失职、不作为的行为,要坚决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
(三)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腐败分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察措施,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交,决不姑息养奸。
(四)下大决心,采取果断措施,彻底解决市场办管脱钩的遗留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窗口部位、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制约,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大力弘扬先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建设,进一步纯洁队伍,优化素质,转变作风,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强化舆论宣传
为了保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整顿成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沟通信息,加大宣传力度。
(一)加强督促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成立6个督查组,近期将分赴各地检查、指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地也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加强社会监督。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深入揭露各种违法行为。各地要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群众举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并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专门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公布电子信箱网址,落实专人值班,受理群众举报。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及时反映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顿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整顿工作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在当月10日前各地应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组织力量,大力宣传整顿成果,并注重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及《整顿工作情况月报表》将于近日下发各地。


20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