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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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国办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几年来,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但是退耕还林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后续产业没有形成,农村替代能源没有同步建设等。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关于“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的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退耕还林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把退耕还林工作与保障粮食安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退耕还林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完善政策、加强协调、突出重点、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近期要在继续推进重点区域退耕还林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认真搞好“五个结合”,解决好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上来。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确保退耕农户口粮基本自给;继续搞好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有效保护林草植被;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改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推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扩大林草保护面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切实做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五个结合”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把工程建设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沙化地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地区、青藏高寒江河源区、京津风沙源区等六大区域,兼顾其他地区。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口粮田。确保退耕农户在钱粮补助到期后口粮能够自给,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西部地区尤其要切实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减少边远山区粮食长距离调运。各地要认真搞好规划,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要逐乡、逐村、逐户地摸清情况,制定加强退耕农户口粮田建设计划。原则上保证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耕地不少于0.033公顷(0.5亩)、西北地区人均耕地在0.133公顷(2亩)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引导和帮助退耕农户创造新的增收门路,使他们有购买口粮所需的收入。

  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和坡改梯改造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就要做到统筹使用。要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区域性商品粮生产基地。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有关投资计划,搞好项目衔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继续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林草植被。要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小风电、小光电。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具备发展沼气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区,应继续优先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普及节柴灶,结合荒山荒地造林,营造部分薪炭林,多渠道满足农村生活能源的基本需求。

  (三)积极推进生态移民,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要给予重点支持,实行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对西部地区生存条件最恶劣和生态条件最薄弱地区,国家继续优先安排生态移民投资。各地要积极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的目标。

  (四)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业,积极发展林竹产业、中药材产业、观光旅游业等。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农业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中央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后续产业发展,扩大贷款规模。在退耕还林重点地区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要加大对后续产业的扶持力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后续产业开发,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五)加大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经验,解决好饲草料基地灌溉设施建设,逐步改变传统放牧方式,尽快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各地要通过典型示范、资金扶持等方式,大力普及舍饲圈养,壮大畜牧产业,增加农民收入。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畜种结构,大力推行科学饲养管理,搞好繁育技术应用和疫病防治工作,推进畜牧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搞好粮食调运,方便退耕户购粮。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认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依法合理采伐。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及“五个结合”保障措施负总责的制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级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底数,制订落实方案,分类指导,狠抓落实,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二)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主任办公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和“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研究建立部门间的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的总体要求各负其责。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同步实施。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要做好退耕还林政策的研究、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必须在政策兑现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后期管理,搞好补植补造,组织退耕农户搞好抚育管护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成效。各级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毁草和复垦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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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
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能力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吴志德

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促进执法活动的文明、公正、清廉,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治本之策。那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呢?笔者试以本文从完善纪律教育机制、跟踪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略谈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坚持三个结合,完善纪律教育机制,做到警钟长鸣
基层检察干警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易成为各类腐败分子腐蚀拉拢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基层一线干警的纪律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精心构筑思想防线,努力确保执法的公正。
1、坚持纪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载体,始终把纪律教育寓于道德教育活动之中,采取每周一次集中学习,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检察纪律执行情况。抓好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纪律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思想中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和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牢记并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确保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促进廉洁自律。
2、坚持纪律教育与谈心交流相结合。必须把纪律教育融于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警的双向谈心交流活动,做到办案之前讲清检察纪律规定,办案之中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办案之后总结落实纪律经验,使检察纪律教育融于整个办案的全过程,促进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符合检察机关职业纪律的要求。同时,根据干警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纪律教育,做到发现有苗头性倾向、群众有不良反映、思想有抵触情绪、职务变动和闹不团结等问题出现,适时进行谈心交流,讲清检察纪律的规定,促进检察干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检察纪律的落实。
3、坚持纪律教育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教育方式,采取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的方法,促进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自觉遵守检察纪律。一是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发生在检察系统内部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剖析违法犯罪产生的根源,通过反面典型教育,促进检察干警增强自律意识,时刻绷紧检察纪律这根弦,自觉遵守检察纪律,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自己的行为,促进检察纪律的执行。三是定期总结各阶段执法监督活动的经验,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促进检察干警积极争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典型。
二、突出三个重点,完善跟踪督察机制,做到防微杜渐
积极探索执法活动监督工作机制、方法和途径,突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跟踪监督三个重点,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效率,确保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1、突出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定期不定期地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适时检查干警廉政情况和评价干警执法活动过程中遵守检察纪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进入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的宴请等问题,并根据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及时采取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名批评告诫、在曝光台曝光和追究违纪处分的惩处措施。
2、突出外部监督重点。积极探索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途径,采取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发案单位发放执法活动监督卡、设立检察长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检查、评议,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检察干警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活动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适时组织人员明查暗访,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
3、突出跟踪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办案纪律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办案质量,采取办案期限跟踪、超期办案预警、办案质量分析和违法办案否决相结合的措施,完善个案跟踪监督机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跟踪自侦案件的侦查和监督审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做好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跟踪、检查和评比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使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检察干警在执法中出现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现象,促进检察干警严格执法,促进公正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落实三项制度,完善执法活动监督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突出明确责任、严把质量和违纪查处的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执法质量评价和违法行为告诫等制度,使整个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常抓不懈,努力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1、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度。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不同岗位的一般干警的工作责任,采取检察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一般干警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责。出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执法活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连带责任追究措施,根据行为人违法违纪性质,确定明确的惩处措施,并对行为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采取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做到既告诫处罚行为人,又追究主管领导的失职责任,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推到执法活动监督的前台,形成公正执法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措施,防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办法等现象发生,努力促进了公正执法。
2、落实执法质量评价制度。从完善办案质量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入手,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确实抓好办案质量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管理协调工作制度》、《规范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制》、《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和《规范控告申诉举报机制》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使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从线索的受理、登记、分流、初查、立案、侦查、备案、强制措施使用、审查起诉、保密、立卷和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易发问题的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工作,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努力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杜绝违法办案、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现象发生。出台完善《办案责任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监所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审查逮捕、起诉和出庭公诉机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机制》和《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等,明确审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在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加强诉讼活动的跟踪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分析和总结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追捕、追诉和抗诉情况,适时抓好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评价工作,找准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促进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监督不力、该追不追、该抗不抗,提高法律监督效力,努力促进公正执法和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3、落实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必须不断完善《规范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暂行规定》、《检察干警诫勉制度》、《检察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督查、评议制度》等,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明确检察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不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所应承担的纪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的诫勉程序、诫勉方法以及对被诫勉处罚的干警经济处罚办法、因监督管理不善而发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程序与措施和加强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与评价领导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扎实抓好纪律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确保与检察工作有关纪律条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