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7:25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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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1997]48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兰州市“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 [1997]4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使“三保一挂”责任制在我市全面实施,加快我市财源建设步伐, 强化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缓解财政困难,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策目标:保财政收人增长,保职工工资发放,保财政收支平衡。为了实现以上三项目标, 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罚政策,并与之挂钩。

总的考核指标有三项:财政收人完成情况; 当年工资及时发放情况;净结余增减变化情况。 鉴于县区之间财政状况差别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

一、城关、七里河、西团三区

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一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完成任务后,超过2个百分点,市上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万元;如果短收,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区财力20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为确保全市财政平衡,三区分别要有一定数额的财政净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如果拖欠工资或出现财政赤字,按拖欠工资额的50%或赤字额的5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二、安宁、红古两区

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实际收入超过下达任务5个百分点,市上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并对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给予3%的财力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区财力10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否则,按拖欠工资额的 20%或赤字额的2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三、永登县

永登县在今年被列为全省财政收人“十强县”。根据甘政发[1997]45号文件精神,省上将按上年地方财政收人的3%给予生产发展借款,同时要求当年地方财政收人增长率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实现这一目标后,省财政的借款转为补助款,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收人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并按高出5个百分点的绝对额给予3%的财力奖励。据此,永登县要珍惜“十强县”荣誉,努力增植财源,确保完成省上的考核目标。

另外,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如果完不成市上下达的收人任务,每减少1个百分点,处罚财力10万元。地方财政收人超过全省县级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时,市上奖励有功人员3万元。

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当年财政收支平均,略有结余。实现这一目标,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否则,按拖欠工资额的20%或赤字额的20%分别予以财力处罚。

四、榆中、皋兰两县

必须完成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联合下达的当年全口径财政收人任务。地方财政收人超过全省县级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给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财力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 收人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财力10万元;对完不成市上下达财政收人任务的,每短收1个百分点,处罚财力10万元。

由于这两个县财力水平较低,先由市上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在此基础上,两县要积极培植增加地方收入的财源,通过增收节支和强化预算管理等措施弥补收支缺口。凡做到年终兑现当年职工工资并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市上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在此基础上消化历年赤字挂帐的,按消化赤字额的5%给予财力奖励。凡年终拖欠职工工资或出现赤字的, 市上按工资拖欠额或赤字额的5%分别予以财力处罚,并在下年度的转移支付补助中扣回。 同时,压缩结转项目,做到当年收支平衡。

如果两县进人省上确定的“十强县”行列, 相应享受省上对“十强县”的政策。

别外,皋兰县是省确定的“九五”财政扭补县之一。根据甘政发[1997]45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将原财政扭补资金由拨款改为借款。如果按期实现财政责任目标(即兑现责任书目标), 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奖励给县,并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2万元,财力奖励30万元;如果提前1年实现财政责任目标,其借款转作补助款奖励给县,并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4万元, 财力奖励60万元。原体制定额补助在实现责任目标后第二年可继续使用,第三年、第四年各补一半。对不能按期完成责任目标的,省上收回借款,按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并从下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中扣回,同时一次性扣回原体制定额补助。县上要根据与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努力培植地方财源,按期实现财政扭补目标。

五、“十强乡”

振兴乡镇财政是实现县区财政状况根本好转的突破口。但是,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区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尚未正式运行,乡镇之间财政体制差异过大,考核缺乏统一标准。因此,今年各县区要抓紧实施对乡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体制要力求做到合理、规范,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条件成熟的县区要推进乡镇国库的建立。

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趋于完善之后,市上准备按照上年度乡镇地方财政收人口径在全市确定财政收人“十强乡”(每年公布一次),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十强乡财源建设专项资金”, 按照乡上年地方财政收人的10%给予生产发展借款,要求当年地方财政收人增长率高于全市乡级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十强”乡实现财政收人增长目标的,其“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借款改为补助款奖励给乡,市上再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奖励3万元;若不能完成收人增长目标,市上收回借款,按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加收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并通过当年决算结算一次性扣回。

另外,全市其他乡镇凡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超过全市乡镇级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市上也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市给予的奖励资金,除兑现有功人员的奖励外,财政结余县区全部用于扶持生产发展, 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赤字县区只能用于平衡预算。有关奖罚政策在年终决算结算时兑现。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促进《实施办法》的落实,全面贯彻“三保一挂”政策。通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新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实现各项考核指标。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核实完成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县区和乡镇予以惩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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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987年4月17日,国务院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30日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娄底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娄底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私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房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两层及两层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私人投资的自建自用房屋、私人合伙投资自建自用房屋及拆迁安置自建自用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现场放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私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砖混结构私房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六条 建房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发包可以采取委托发包,也可实行招标发包,由建房人自主选择。

第七条 私房建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还需具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房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房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和规定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房人补齐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依据。

第十条 对建房人办理私房施工许可证,按省里的有效收费依据收取相应费用,并实行优惠。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者质量低劣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建房人和承包人应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临街建设私房,施工现场应设置遮挡围栏,临街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非临街建设使用木脚手架的,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竹脚手架和单排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垃圾乱摆乱堆的,或者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停工,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私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质监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房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质监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房人和承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作出罚款处理,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私房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或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无工商营业执照、超越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建房人对私房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私房建设现场放线、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所有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私人投资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