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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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是我行外汇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其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根据SWIFT组织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主要用于接收和发送业务电文。与电传相比,它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度高、安全性好、收费低等优点,并且可对电文进行自动加核押,做到不落地传输。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分行分别使用PC-CONNECT软件的网络版
和单机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系统内所有加入SWIFT网络的分支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分行在使用PC-CONNECT系统之前必须设立以下岗位:
安全员岗、密押岗、技术岗、报文岗、系统维护岗。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安全员岗:保管初始安装密码(INITIALIZATION PASSWORD)和安全员密码(MASTER PASS-WORD),负责在安装PC-CONNECT系统时输入初始安装密码,根据业务需要在PC-CONNECT系统中增加、删除用户,以及对用户的权限? 猩柚谩⑿薷牡劝踩刂啤8酶谖挥煞中泄什康牧矫涸鹑说H巍? (2)密押岗:负责定期收取总行下发的SWIFT系统的联行密押数据。密押数据须及时输入和妥善保管。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现任密押员担任。
(3)技术岗:负责PC-CONNECT系统的安装、调试以及设置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的计算机人员担任。
(4)报文岗:该岗位又分为收发岗、录入岗、复核岗、授权岗等。负责日常的业务操作,包括电文的接收、发送、分检、打印、备份、录入、复核、授权、查询、转发等工作。其中电文接收、发送、分捡工作应由电文收发人员完成,其他工作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人员完成。
(5)系统维护岗:负责系统内部各项参数的设置、数据备份、保障通讯线路通畅,将SWIFT组织和总行下发的各类软件、手册和通知等资料进行保存留档,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定期更新BIC和BANKFILE数据。并负责在每日日终时打印系统日志,检查是否有异常
操作,检查系统中是否有未处理的电文,每个操作员在使用完系统后是否退出,电文文档保存是否齐全等。该岗位应由各分行国际部指派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工作须定期进行。
第六条 安全员只能在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块(Security)中操作,报文岗只能在用户操作模块(User Opera-tion)中操作,系统维护岗只能在系统维护模块(System Management)中操作,密押岗只使用系统维护模块中的密钥设置功能,技
术岗主要负责系统安装及环境参数的设置等工作。在设置用户时应依照上述原则进行,避免岗位职责设置重叠。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硬件设备管理
对使用PC-CONNECT系统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打印机等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转。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既可采用纯粹的单机模式(电文的制作、发送、接收等工作均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也可采用设立若干台电文制作工作站,一台通讯工作站的模式(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PC-CONNECT系统,以加快电文处理速度)。
使用网络版的用户,应指派计算机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做到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确保系统稳定正常的运行,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八条 软件管理
为确保软件正常运行,应由计算机人员事先完成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的设置,并进行检查。分行应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按时完成软件的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内部参数设置正确,确保电文流向的设置合理。定期进行系统备份、电文归档等软件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有足够的硬盘
空间。
第九条 文档管理
指定专人专柜登记、整理和保管所有SWIFT组织提供的PC-CONNECT系统安装磁盘、系统升级磁盘、BIC、BANKFILE磁盘、系统备份磁盘、电文备份磁盘和相关说明。对于总行下发的各种技术支持手册、工作通知和相应规定等资料应在有关人员中间传阅,在传
阅之后加以整理并制成文档保存,以备查阅。对于在使用系统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应记录下来,经整理后制成文档备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
保持机房、计算机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卫生清洁;保持电源供电线路的整齐、电路负载均匀,确保人身安全;通讯线路应布置文档在不易被接触到的地方,以保证线路畅通;保持资料、磁记录介质、日常消耗品、文件档案等的安放整齐,应使用专柜保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PC-CONNECT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四部分:系统安装的安全管理,业务操作中的安全管理,系统维护的安全管理,密押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安装系统时须遵循如下规定:
(1)在安装之前,须制作一套系统安装盘的拷贝盘。源盘与拷贝盘须由专人保管,存放于安全之处,不得任意外借。
(2)在安装系统之前,须指定两人担任安全员。安装系统过程中用到的两组密码(初始安装密码与安全员密码)必须由安全员保管,密码不得擅自转交他人。遇安全员出差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总经理应指定专人接管其掌管的密码。
(3)安全员在初次安装系统后应更改安全员密码。在原安全员调换工作后,接替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更改安全员密码。
(4)安全员在设置用户时应严格区分业务操作员、电文收发员、密押员、系统维护员的权限。
(5)安全员在设置用户的权限时应严格控制。权限的设置应按由小及大的原则。对一时无法确定的权限应暂不授予,然后根据使用情况再做相应的调整。
(6)安全员须将每个用户具有的权限打印出来进行核对,并留底备查。
(7)若操作员调离国际部或调换工作,安全员须将该用户从系统中删除或暂时挂起(将操作员的状态设为Disable)。
(8)用于通讯的调制解制器在参数设置完成后应妥善放置,做到专机专用。
(9)系统的通讯工作站须安置在电讯室中,由专人负责操作。
(10)在新的用户使用系统之前,安全员有权要求其他用户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在日常操作中,业务操作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业务操作员须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并根据系统的要求定期更改密码,或在必要时自行更改。
(2)业务操作员对发出的电文应进行跟踪,及时处理未发送成功的电文,避免延误。
(3)业务操作员在操作完毕或操作中途暂时离开时,应退出应用系统。
(4)对在总行下发的《SWIFT错误代码表》中未列出的错误以及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5)禁止在系统的各个工作站上玩游戏,以免计算机病毒对系统造成破坏。
(6)应定期对电文历史队列(收报电文队列、发报电文队列和等待网络回应电文队列)进行归档,以备查阅。电文在归档时形成的文件应首先保留在计算机的硬盘中,然后将其拷贝到磁盘中,留做备份。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7)对于打印出来的无用电文及其他内容,业务人员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系统维护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应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员(1~2人)。
(2)系统维护员须正确认真地完成所有系统参数的设置。
(3)由于系统的密押设置也在系统维护模块中,所以系统维护员不应具有此功能。
(4)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了前应检查在待发队列中是否有电文尚未发出,在电文修改队列中是否有尚未修改的电文。若发现尚有未做处理的电文,应立即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
(5)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结时须打印出系统日志文件,留底备查。
(6)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对系统数据做一致性检查及压缩工作,以确保系统的完整、可靠。
(7)系统维护员在完成系统参数设置后,还应将系统设置参数备份到磁盘上,以备在恢复系统参数时使用。备份磁盘由系统维护员保管。
(8)系统维护员应在适当的时候对系统的数据库进行清理,以保留足够的硬盘空间。在进行清理之前务必确保系统的各个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妥善处理,各历史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备份。清理工作应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或开始前进行,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在进行清理的过
程中,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操作员不应登录系统,除了进行清理的工作站之外,其他工作站都应退出系统。
第十五条 由于PC-CONNECT系统改以往的人工电文加押为电脑自动加押,因此密钥的管理至关重要。应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密钥,并由安全员为其设立相应的权限。在PC-CONNECT系统中,除此人之外,不允许其他用户具有修改密钥的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实行,各分行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凡有辖内二级分行加入SWIFT网络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对所辖二级分行的管理规定,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19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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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的治疗。家庭病床是指符合住院条件而参保人行动不方便、住院治疗有困难的家庭治疗。
第三条 参保人因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每办理一次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在职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每个病种定额标准的10%,退休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8%。
第四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仅限于以下所列10类疾病:
(一)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2000元
1、有肾病史,且有肾功能异常;
2、目前有肾衰的监床表现,血肌酐>145umoL/L。
(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2000元
(三)恶性肿瘤 5000元
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疗、化疗、康复治疗等。
(四)糖尿病 2000元
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五)高血压病3期 2000元
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六)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 3000元
1、头部CT确诊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
2、有偏瘫后遗症、血压高者;
3、脑溢血、脑梗塞出院后留下偏瘫后遗症半年之内。
(七)帕金森氐病重症 2500元
原发或继发震颤麻痹确诊后需长期治疗。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元
1、慢性进行性贫血、有头昏、眼花、心悸、气短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有全血红细胞减少,严重的并发症,有感染、出血。
(九)老年性慢支气管哮喘 2500元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
2、发作时的哮鸣,呼气性呼吸困难,呼气时间明显延长;
3、发作时有“三凹症”;
4、肺部叩诊呈过清音,肺界下降,心界缩少,两肺可听到哮鸣音;继发感染时,可听到干湿罗音,呼吸音粗糙;
5、可并发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6、发作时嗜酸性粒细胞增高,痰涂片可见大量嗜酸粒细胞和夏科-雷登氐结晶。
(十)精神病 1000元
第五条 已确诊的特殊病种申请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确诊的特殊病种申请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必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审批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因特殊病种门诊和设立家庭病床的,只能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七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限额结算。
第八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单病种年度费用限额内,参保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参保人同时患几种特殊病种时,按所患特殊病中单病种最高费用限额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特殊病种门诊和设立家庭病床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填写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对于处方上显示的超范围用药一律不予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资料要专门管理。
第十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残联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劳动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
第五条 凡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和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市、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从财政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经费困难,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同级残联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与残联审定后,方可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1、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如期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