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规范及时、运转协调、监管有力,本着公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在政府网站上设置网络问政平台,网络问政平台由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市民心声论坛等组成。
第三条 网络问政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网络问政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实行公开、便民原则;
(三)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及时反馈原则。
第五条 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问题;
(五)其他问题。
第六条 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内容不清的;
(二)信访部门正在办理或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三)内容相同、相近的问题已得到处理的;
(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对于不予受理的,承办单位应网上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政府问政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来信情况,并及时向来信人反馈受理情况。
(二)呈批。来信登记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三)交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理工作时限。
(四)回复。一般来信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先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除特殊情况外,应将办理结果网上回复来信人,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归档立卷。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要分别建立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档案。
政府问政主要办理市长信箱和市民心声论坛问政内容。
市民心声论坛中的“给市长留言”版块的办理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市长信箱办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部门问政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信箱开设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工作,每个工作日登录部门信箱,收集、下载、登记、整理信箱信件,并在24小时内上网公布受理意见。
(二)呈批。来信登记整理后呈送单位领导签批。
(三)交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责任人和办理工作时限。
(四)转办。对本部门信箱收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须在收到该来信的24小时内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来信内容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五)回复。对于来信中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属于咨询、建议类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投诉类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特殊情况外,办理结果应于上述时限内网上回复。情况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先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和办结时限,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形式告知电子政务办公室,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归档立卷。承办单位对部门信箱来信办理建立工作台账,并对办结件进行归档立卷。
第九条 网民留言(市民心声)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安排专人登录市民心声论坛相关栏目,收集整理市民留言,并对网民留言进行登记分类。
(二)交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收集整理的市民留言按单位职责分工,通过部门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交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按首问负责制要求牵头办理。各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24小时内上网公布受理意见。
(三)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涉及本部门的市民留言,要及时登记,呈批,再交办。
(四)回复。各承办单位在论坛中注册单位实名用户,并以单位实名对网民留言进行回复。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咨询、建议类问题,在网贴首发2个工作日内以予以回复;投诉类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特殊情况,由牵头单位在网上回复,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归档立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分别建立市民留言办理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问政平台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质量。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明确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政策、服务态度好的承办人员,专门负责交办事项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名单要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并按要求参加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学习。对市领导批示的重要办件及热点、难点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与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亲自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要求,及时向来信人、留言人反馈办理结果;要遵循“马上就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易事即办”的工作要求,认真办理网民来信来帖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群众网上来信和留言,要认真办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对受政策或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把矛盾上交。
第十三条 在办理来信和留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等有关情况外泄;依法保障来信人、留言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来文来信处理情况。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各办理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办理结果,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络问政平台来信、留言办理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并上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首月7日内上报上季度办理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全程跟踪各单位办理过程,进行催办督办,提高办件效率。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网络问政平台办理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对于不能按本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的单位,市效能办应跟踪问责。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县、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万车死亡率、无牌照违规上路车辆、重特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死亡事故、农机道路外事故、千台死亡率、重伤率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是否每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的情况。
5、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竣工投产的情况。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95%以上。
7、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8、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死亡事故,能按照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9、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情况。是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10、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情况。煤矿改革采煤方法工作情况。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11、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三)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60分,安全工作目标占40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指标项和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带*的指标项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2、安全工作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安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奖惩办法
(一)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且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者,奖县市区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市安监局和市交警支队各10万元;奖其它单位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不突破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者,按比例扣除奖金;考核总分在60以下者,不得奖。
(三)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的奖惩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