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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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办发[2003]7号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现将《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实绩考核的原则,为便于考核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直部门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工作目标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占70分,公共目标占30分。

业务目标的制定,由各部门(单位)围绕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重点工作,以及业务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其进一步分解成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报各分口考核组(由该分口分管副秘书长及牵头部门组成)审核后送市分管领导审定,填写《目标责任书》。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精神文明建设(5分)、招商引资(5分),其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市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纳入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分管领导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二)目标管理

目标制定后要实行跟踪管理。

1、部门(单位)日常自查和半年考核。各部门(单位)对目标的实施要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日常的自查制度和半年考核制度,每半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将报告送各分口考核组及市考核办公室备案。

2、综合部门督查。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把工作部署、督查、考核结合起来,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考核,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和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要建立对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3、年终考核。在部门(单位)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分口考核组与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分口内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由市考核办公室汇总确定该部门(单位)年度的综合得分。

(三)目标考核

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由各分口考核组具体操作,制定口内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市直各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分口考核组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考核办。

公共目标考核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2、3、4)。

对年度内部门工作有创新,典型经验得到市、省、国家级部门或党委政府肯定推广的,考核时予以加分。业务部门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4分、6分、8分加分;党委、政府的按照市、省、国家三个等次分别按6分、8分、10分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总分中减去5分。加减分因素分别由各口考核组考核计分,报市分管领导审定,送市考核办。

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由市考核办将结果反馈给分口考核组。

(四)目标奖惩

分口考核组按照口内部门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按分管部门数的10%的比例计算出先进集体限额,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有关工作被纪检、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及总结汇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奖励1万元,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彰;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对连续2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

二、区(市)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区(市)目标制定的原则是:围绕年度经济工作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速度,兼顾发展基础,按照百分制设计。

区(市)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其中,业务目标70分,公共目标30分。业务目标又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部分。经济目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税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控制、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内容。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商引资四项内容。区(市)工作目标由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与区(市)对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与区(市)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

区(市)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5、6),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审核后送市考核办公室。

公共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7、8、9)。

加减分因素的考核办法可参照市直部门。

(三)目标管理和奖惩

1、区(市)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半年和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年度考核得分前2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奖励10万元,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及弄虚作假的,对所涉及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目标

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五大家办公室、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本部门(单位)的考核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各自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各级工作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制定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应根据职位职责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中心工作,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90分,公共目标10分(包括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服务等)。五大班子成员工作目标,由各自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由各自的考核办公室制定;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由科室及个人制定。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目标报其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正式下达,并实行政务公开。

(二)目标管理与考核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其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和决策质量;对副职,考核其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其履行职责、工作创新等情况。具体操作可从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工作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去量化细化。

五大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组织述职的基础上按民主测评30分,目标完成情况70分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按15%、5%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和各分口考核组报市考核办公室。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30分,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70分,按15%、8‰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报市考核办。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拟定优秀人员和被表彰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5—7天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在十日内回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目标奖惩

考核结果的使用仍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继续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各级各部门按表彰限额从优秀人员中推荐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受嘉奖人员(市级领导除外),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对受表彰的人员,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凡年度内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或有其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考核不能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表1—9

附件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附件三:市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以上各项目标的制定考核均由五大家办公室负责,将结果送市考核办汇总,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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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派遣、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要有长期规划并纳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人才培养全局部署。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持因私护照进行因公出国(境)培训。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七条 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紧密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

  选题要有针对性和创新性,与业务工作重点或发展热点有密切相关。内容要博采众长,培训主题必须是培训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优势,避免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0月,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文件要求发出下一年度我市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文件。有培训需求的组团单位应在11月中旬前向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的总体指导方针,严格筛选,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培训计划,报经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条 项目计划未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前,各申报单位不得提前组织实施。未列入本市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培训内容符合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发展规划,围绕工作重点、热点展开的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优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与中长期培训团组。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指导、培训解决出国(境)培训需求。通过因公出国(境)培训引进外国专家来穗工作、指导的项目,可优先获得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

第三章 组团单位和人选条件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实行“谁组团,谁负责”。

  第十四条 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

  市直属委办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组织少量因公出国(境)培训双跨团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

  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

  第十五条 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合格、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因公出国(境)培训。选派人员目前所从事工作应与培训主题直接相关,不得照顾性派出。

  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组团单位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范围内,选定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方。除此之外,也可选用国际上对口的著名大公司、著名的科研机构、著名大学。选择非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应向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供该机构资质情况,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方可选用。

  严禁通过旅游渠道安排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通过中介联系境外培训机构或安排培训事宜,不允许通过中介选择或转手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

第五章 培训协议与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在执行前,组团单位要与国(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至少涵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主题、目的;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要求和培训方式,包含食宿行等生活安排;

  (四)培训的人数和师资安排

  (五)培训费用,包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等;

  (六)保险方式及费用分担;

  (七)违约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的培训人员应与组团单位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对经济担保、违约责任及回国后的服务期限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各组团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因公出国(境)培训费用,不准用发给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培训团组,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培训费用。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组团单位在团组出发前,须组织全体培训人员进行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外事礼仪和安全保密教育;

  (三)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风俗习惯等基本情况;

  (四)充分研究培训主题业务目前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与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了解在国外发展的概况;

  (五)做好组织分工、安全保卫等。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成立班委会,对团组在境外的活动实施管理,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两套日程。培训团组在国(境)外要按批准的日程安排培训与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在外时间,不得擅自绕道或经停第三国或地区,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及路线。凡发现与报批日程不符,将追究团长、组团单位的责任,并追缴经费。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组团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组团单位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10天内召开培训总结会,并向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个人培训总结及团组培训总结,以及境外培训机构评估报告。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以此为基础,对组团单位执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组团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成果的跟踪和推广,每个团组应至少报送1项成果。

  第二十八条 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团组总结的组团单位,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暂停或暂缓该单位的项目审核,暂停审核该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指定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经办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经办人负责培训项目计划申报、项目送审、国外管理以及培训总结和成果的收集、汇报工作。经办人应熟悉外事纪律及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有义务向单位领导解释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每年通报表扬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出色的单位、个人和优秀学员。对严重违规操作的单位及个人也将择机通报批评。对违反出国培训规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暂停其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资格,并提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调查统计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调查统计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的通知

办人函〔201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建设生产兵团文广局:
  为贯彻落实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建立和完善推动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兹对全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与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填写《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ach.gov.cn)。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地区文化遗产事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科学的分析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难点和瓶颈问题,提出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调查表和各地区关于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分别以电子与纸质形式交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吴刚,010-59881541,电子邮箱renshi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情况调查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diaochabiao_2010.10.22.xls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