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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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中心“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中心和各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到中心办理事项或通过电话咨询事项的服务对象接触或问讯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服务规范要求: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项或联系其它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和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部门、何科室、何窗口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科室、窗口的有关人员;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三)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与人打招呼,热诚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服务第一”和“宁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多跑一回”的思想,熟悉中心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室、各窗口的职责范围;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业务技能操作水平和快捷办事的工作效率。
第六条 对模范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鼓励。要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纳入中心“双优竞赛”活动评比重要内容,对好的要大力表扬,对差的要严肃批评,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要视情况给予教育、批评、通报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拖延处理时间或以其它借口拒绝、搪塞服务对象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6、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八条 中心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对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要求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中心(5116100)、投诉科(5116006)、督查科(5116001)进行举报。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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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20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进一步完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分总结“十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规划 通知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保护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与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五”期间,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标准经费投入少,体系不健全,科学性与公开性不足的问题。紧紧围绕国家环保重点工作,制修订并颁布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修订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排放标准方面,出台了火电厂、水泥工业、啤酒酿造业、医院废物处理处置、医院污水、城市生活污水、机动车排放控制等重要标准;在环境保护管理技术规范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清洁生产标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类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共计841项。其中,涉及空气、水、土壤、噪声和振动等方面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共有16项。包括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共有84项。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种类包括水、空气、土壤、生物质等,共251项。包括核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环境污染物与有害因素监测方法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保产品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共490项。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上海、山东等省市共制定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30余项。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体制与法律规定、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仍有很大差距。“超标即违法”仍没有成为多数环保法律的基本内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未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对提高环保标准的法律地位、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许多排放标准实施后长期没有修订,技术内容与形势不适应,控制水平落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不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采用的监测技术较为落后,缺少先进的现代监测技术方法标准。污染物监测方法数量不足。生态保护标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

  3、排放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标准适用范围存在重叠、空缺现象。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少,覆盖面不宽。标准的科学性不足,开展的基础研究较少。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过程中,对排放控制水平的经济和技术成本、可行性分析不足。

  4、用于指导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技术规范,在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与实际需要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

  二、“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目标、任务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改革和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力度,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为核心开展各项工作。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如下:

  (一)目标

  初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体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完成100余项重要的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1000项以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任务

  1、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体系,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制定相应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加大制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力度,完成钢铁、煤炭、火力发电、农药、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气、机械、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加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面,逐步缩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对实施时间较长的排放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和修订,提高其排放控制水平。在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对国家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解决标准适用范围的重叠、空缺问题。提高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适应依法行政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规范对新建立和现有污染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在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加大采用先进监测技术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力度。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法标准为重点,全面开展各种环境介质中有害物质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和环境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重点开展各种有机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制定管理和控制环境监测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重点开展水中有机污染物标准样品研制工作,提高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

  4、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制定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与控制、环境信息与档案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工程建设管理、环境标志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判定、循环经济与生态工业等工作的技术规范。

  5、按照《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标准备案工作,公布备案信息,规范和促进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理论研究。开展代表性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基准研究和验证工作。适应国家环保工作的需要,夯实环境保护标准科研基础,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环境保护标准的良性发展。

  (二)适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确定环保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将其他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标准管理体系。修改有关法律,明确超标责任,赋予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效力。

  (四)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指南及用于指导和规范清洁生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各类标准编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在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环保标准研究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所需经费投入,提高单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额度。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科研和监测机构及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积极性。“十一五”期间,每年力争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体系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六)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要着重发挥环保系统科研、监测和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开展与产业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借鉴国外的成果和经验,与国外政府或科研机构就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合作。

  (七)促进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发展,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

  附表:“十一五”期间需要制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名录

附表下载: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066.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6〕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监测考核,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统计局制定了《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

  为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晋发〔200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发展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发展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动态地对全省县域经济进行监测和考核。同时,鼓励先进,扶优扶强,使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动力,促进各县(市)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监测考核范围
  按照县域经济的概念,全省共监测85个县和11个县级市,不包括11个地级市所属的城区、郊区和矿区。
  三、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我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的指标体系设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兄弟省市有关县域监测考核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科学、简易、可比的原则,既反映总量水平,又反映增长情况;既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并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最后计算编制综合指数。指标体系分两部分,共15个指标。
  1.经济发展指标(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速度)
  (1)地区生产总值
  (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3)地区生产总值指数
  (4)财政总收入
  (5)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6)第三产业比重
  (7)非公有制经济比重
  (8)外贸进出口总额
  (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农民人均纯收入
  (11)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2.资源环境指标(反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2)森林覆盖率(造林合格面积)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
  (1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率
  (1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下降率
  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统计工作的加强,将对指标体系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监测考核方法
  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确定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综合考核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
  考核工作基期年为2005年。每年公布全省各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结果。
  五、组织实施
  监测考核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中,统计监测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列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
  1.全省县域经济统计监测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年4月初省统计局将各县(市)统计监测结果报送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
  2.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权数不对外公布),根据各指标的权数轻重,分别对各县(市)经济指标进行计算。
  3.对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报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进入综合考核的前十名和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前十名的县(市)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十强县”称号和“****年度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提升最快十佳县”称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连续3年考核评价动态指数位居后5位的县,在全省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