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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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委员会、高教
(教育)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文)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与各地教育、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全国检察系统举办的《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全面的复查清理,现复查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
实践证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符合现阶段检察机关特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干部教育形式。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全国检察干部专业素质实际状况,决定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开展《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进行检察工作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是达到检察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相当于大专层次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的基本依据之一。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检察系统范围内实行,并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学习对象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必须是检察机关的在职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具有一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者;
2、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和相当于助理检察员职级的研究人员;
3、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专业工龄,工作与检察业务密切联系的管理干部。
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或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对专业证书学员年龄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审批程序
举办《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办班申请,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四、招生办法
报名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检察干部,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人民检察院人事、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参加文化考核。考核科目为:语文、政治。
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再参加文化考核。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应就每期专业证书班的招生拟定计划,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由该局拟定全国检察系统《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招生计划,经商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同意后执行,并抄送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要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办班规模进行宏观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入学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五、承办院校及办学形式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承办。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分为全脱产(学习期限为一年)和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期限至少一年半)形式。
六、教学计划与教学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制定,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对教学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进行指导。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学班可委托省级检察院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听课、辅导、考核、补课、作业、考试、考勤等教学环节进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在有关的分、州、市级检察院设置培训工作站,负责组织学习和辅导工作。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实行统一考试。考题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命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监考、阅卷、考场组织等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商定。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学员,每门课程结束须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单科合格证明”。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
取得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合格证明,且该合格科目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课程相同者,或曾取得《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明的,可免修免考该科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应对各地教学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结业与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每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审查合格者,即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印制,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盖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验印后,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颁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结业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八、为了使《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得到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防止乱办、办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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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1.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项目采取市与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方式投入。
2.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项目采取资金配套或按项目全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形式。
3.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市与区县、项目单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贴息。
4.对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的投入方式,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课题费的30%。
5.对各种培训以区县、主管部门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支持科技兴农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其项目申报、审批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及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项目。
2.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直接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各单位提出申请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现状及建设目
标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金及来源;申报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申报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
3.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和审核,于次年4月底下达预算。
4.项目一经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见附件)。市财政局要在预算下达30天内与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各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与项目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农口各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评出5至10个项目给予奖励。对完成好的区县、市农口局在第二年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后,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各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综合总结。
3.科技兴农项目单位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县,每半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试点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效益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市、区(县)财政、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科技兴农项目资金台帐,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益情况实行跨年度的连续性管理。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