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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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街道在社会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保障居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促进街道干部转变作风,组织驻街单位和群众共同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居民代表会议是街道辖区内的群众监督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居民代表采取民主协商、提名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每个居民小组产生一至二名代表。包括驻街的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代表,热心街道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和各居民委员会主任。
四、居民代表会议代表一般任期为三年。主要责任是,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和帮助街道工作;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出建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评议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讨论辖区内重要社会事务;检查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视情况建立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制度,视察、检查地区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有条件的居民代表会议可设立街道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代表
会议通过的有关事宜。
七、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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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
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坚持并完善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
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0月12日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卫生部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

(一) 办法依据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和卫生部卫药字〔79〕第84号文印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及国务院国发〔1981〕127号文件《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系指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毒品(品种范围见附表)。

(二) 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 麻醉药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统一计划,定点生产。凡未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麻醉药品。
第四条 麻醉药品要按防病治病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年度生产计划由北京医药站和总后卫生部提出的需要计划由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定下达。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计划如有变动需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批准。
第五条 凡属国内未生产过的麻醉药品及其制剂应报卫生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六条 麻醉药品由指定单位收购,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动用。产供双方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定合同。
第七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统计报表,按附表现定编报。含阿甘草片和复方甘草合剂亦需编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表式(半年报和年报)附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前上报。

(三)运输 储存 领发管理
第八条 生产麻醉药品所需的基本原料阿片,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条办理调拨运输手续,专人负责押运。
第九条 在运输时,麻醉药品原料药(包括阿片)的外包装必须用木箱或铁桶,并且包装内外应加铅封(或封条),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并指定原则性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原料阿片(包括粉和膏)到生产单位,应由供销、车间、保卫三方负责人验收、发放。遇有个、块缺少情况应写出报告,由保卫部门追查处理。块数相符无损、重量有所增减也应写出报告,三方签字后由厂长批准报损。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的包装材料应回收集中保管,不得私自拿用。包装木箱、铁桶应由仓库负责回收,包装纸张、塑料袋由生产车间负责当众烧毁。
第十三条 生产麻醉药品的车间要设麻药专库,专人保管。生产过程中应按需用量发料,成品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成批调入时,应在外包装完整的前提下,及时点验入库。在开箱验收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发生原箱缺少,由验收人写出详细验收报告,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生产单位负责补足或退款。
第十五条 车间、库房要建立专用的麻醉药品帐目,详细记载领发日期、规格、数量及经手人签章,不得随意涂改或毁坏,如有涂改必须加章说明。帐目保存五年,经过车间、供销、保卫部门共同核实,厂长批准,方可销毁。工厂的麻醉药品帐目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的领料和入库,须用附有“麻”字附号的领料、退库单。要按规定填写料单,必须有经办人,单位主管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保管人有权拒绝办理收发。

(四)工艺 质量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每种麻醉药品,必须报经卫生部批准,并有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发出的批准文号。要制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等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检验、检查规程。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处方,改变工艺规程,如须改变时,应按批准程序办理报批。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生产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同品种生产厂可以互换资料。非同品种生产单位需要时,应由省、市、医药管理局介绍,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批准方可提供。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要严格质量管理,不合格的原料辅料不得投产,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出厂。关于麻醉药品的厂方负责期已有规定者,应按规定执行,无规定者由工商双方协商解决。
有关单位在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分歧意见时,按《药政管理条例》第35条处理。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生产单位的制药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原始记录由车间保存三年。重要技术数据和技术改造应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麻醉药品中间体实行上下岗位二人检斤签字交接制。投料、终末控制点及重要环节应经技术员、车间主任复查审核后由二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的实验、化验所需原料、样品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凡从事麻醉药品生产的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及窃取药品,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搞好麻醉药品的综合利用,三废处理(包括“三废”排放标准)和制定技术安全、防火措施。生产1099酊的企业要负责回收残渣中的511和513。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因变质不可供药用者,原则上由原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凡数量大、牵涉面广时,由麻醉药品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与有关生产厂协商处理。各地零星报废的麻醉药品残体,直接上缴146库,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报所在地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局批准后列表登记监督销毁。

(五)麻药生产车间要求
第二十五条 要重视麻醉药品的生产,建立麻醉药品生产的岗位责任制。麻醉药品的生产车间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的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厂房,在生产期间二人以上方可入内,工作之余,不得在岗位逗留。非本生产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厂房,学习参观者应由技术科专人带领,登记入内。

(六)麻醉药品的出口
第二十七条 关于麻醉药品的出口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如外国因医疗需要,向我国要求供应麻醉药品者,由该国政府卫生部向我国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出口凭照后,方得予以供应”。

(七)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含阿复方甘草片和复方甘草合剂等以麻醉药品为原料的制剂,视同麻醉药品管理,生产厂由省、市、区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商定,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备案。非指定的药厂不得生产。
麻醉药品品种表
阿片类 1.阿片片
2.阿片粉
3.复方桔梗散
4.复方桔梗散片
吗啡类 5.阿片酊
6.盐酸吗啡
7.盐酸吗啡注射液
8.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9.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 10.盐酸乙基吗啡
11.盐酸乙基吗啡注射液
12.盐酸乙基吗啡片
罂粟碱类 13.盐酸罂粟碱
14.盐酸罂粟碱片
可待因类 16.磷酸可待因
17.磷酸可待因注射液
18.磷酸可待因片
19.磷酸可待因糖浆
福尔可定类 20.福尔可定
21.福尔可定片
可卡因类 22.盐酸可卡因
23.盐酸可卡因注射液
全阿片素类 24.全阿片素
25.全阿片素注射液
26.全阿片素片
阿扑吗啡类 27.盐酸阿扑吗啡
28.盐酸阿扑吗啡注射液
丙烯吗啡类 29.丙烯吗啡
30.丙烯吗啡注射液
大麻类 31.大麻浸膏
合成药类 32.度冷丁
33.度冷丁注射液
34.度冷丁片
35.安侬痛
36.安侬痛注射液
37.枸椽酸芬太尼注射液
38.美散痛注射液
39.美散痛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