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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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全国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后,乱收费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是近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乱收费取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着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过乱收费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把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消极畏难情绪,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为此,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明确职责,组织落实。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的治理乱收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以财政部为主。建立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负责部门,进行安排部署,层层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负起责任,率先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治理工作。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对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范围),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的,也要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收费,主管部门也要认真组织清理。
四、抓住重点,全面展开。治理乱收费工作,从中央国家机关和重点部门、行业抓起,重点治理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土地、人事、铁路、交通、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采取从上到下、层层清理,条块结合、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收费,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作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重点部门、行业治理乱收费的情况在10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审核备案;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审核结果分期分批以公报形式或通过报纸予以公布。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问题比较多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建立举报制度和收费稽查队伍,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加强社会监督。
五、规范管理,整章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当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
要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今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意见。
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计划(物价)部门核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垄断行业不得将正常的业务转由所属经济实体经营,巧立名目,强行加收费用,也不得代地方人民政府收取未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收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服务收费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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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土资字〔2006〕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所约定的所有事项以该书面合同为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1份交于购房人收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提出网上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持与购房人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或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信息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
  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检测,提前30天发出延期提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之日起,系统对该项目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以前,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预售许可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行政在线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的提交。
  3、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变更的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四、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按该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分为: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两种。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已批准预售项目列表中,选择指定的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在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录入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后,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在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变更的商品房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新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即可对相应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开销售。
  2、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后,必须设定个人密码、打印正式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售”,同时将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0天内,必须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交到交易所进行备案确认。否则,系统将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超期的合同送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2、交易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系统数据核对后,发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
  3、当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后,该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将不能修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
  八、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备案确认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再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到交易所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手续。
  2、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后,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申请,再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交易所办理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已办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系统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九、商品房查封及解封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查封信息,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为“限制”,该商品房不允许销售。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解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解封信息,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恢复为“待售”,该商品房解除销售限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将该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不可售”,禁止在网上继续进行销售。
  十一、商品房信息网上公布
  1、楼盘表信息通过国土局在线网站向社会群众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保证楼盘表信息真实、全面。
  2、网上公布的信息主要有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状态。房屋状态包括:待售、已售、已备案、不可售、限制。
  待售:指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允许销售。
  已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确认。
  已备案: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登记确认。
  不可售:指该商品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
  限制:指该商品房被查封或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销售。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3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5]93号

1995-09-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