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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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 |
----------|----|--强制性行为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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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2. 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18/001e3741a2cc0d5c935001.xls


  附件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18/001e3741a2cc0d5c935402.xls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根本性措施。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发展十年绿化吉林大地成果,全面提高全省城乡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作出了关于批准《规划》的决定,把造林绿化的任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保证如期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重大意义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根本目的是适应生态省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十年绿化吉林大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发展层次,向造林绿化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整体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达到高标准、高科技、高质量、高功能的目标,完成由绿化向美化这一质的跨越,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功能完备的生态体系,实现吉林山川秀美的宏愿。通过《规划》的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力地推进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具体要实现六个方面的奋斗目标:(一)林地、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全省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全部绿化改造起来,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耕地基本退耕停牧、还林还草。完成造林60.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

  (二)城乡绿化美化水平显著提高。城镇绿化向高标准的生态园林方向发展,基本形成城郊一体、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系统,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乡村绿化向城镇园林化方向迈进,基本形成村屯林围化、庭院花果化、道路林荫化的格局,村屯绿化覆盖率达到30%。

  (三)铁路、公路、江河高标准绿化。全省主要铁路、公路、江河两侧基本建成乔灌花草结合,带、网、片、点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绿色走廊和风景线。建设高标准绿色通道7106公里。

  (四)生态草建设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主要公路两侧3000米以内的“三化”草原基本治理,裸露的盐碱地全部绿化,建设生态草26.7万公顷。

  (五)东部长白山区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使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森林结构不断优化,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提高,实现良性循环。封山育林32.1万公顷,更新造林28.4万公顷。

  (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基本形成类型齐全、景观丰富、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新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146处,88万公顷。

  三、切实强化《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实施载体为八大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标准化农田网络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现代化林木种苗建设工程。

  (一)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列为一把手工程,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真抓实干。为推动《规划》的实施,每五年对在实施《规划》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二)广泛发动全民全社会参与。全民全社会要把造林绿化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投身到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中来。各行业部门,特别是担负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交通、铁路、水利和负责城镇绿化的城建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努力完成本行业、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任务。部队、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系统和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绿化美化活动。(三)进一步活化造林绿化管理机制。要依靠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及各行业、各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谁造谁有,谁投入,谁受益”的优惠政策,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非公有制成分,增加绿化美化的活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树随地走,谁造谁有,适当补偿”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四)不断增加绿化美化投入。要分类施策,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国家重点工程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为辅。省重点工程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国家为辅。各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展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事业。要继续广泛动员群众自觉自愿地投工投劳。在拓宽投入渠道的同时,各相关方面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五)努力提高绿化美化的科技支撑力。要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加强林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绿化美化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要建立绿化美化科技成果推广激励机制,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新技术,对影响绿化美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科技攻关。要强化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加大检查验收和监督力度,使工程建设投资与工程建设质量挂钩,保证建设成效。(六)切实巩固绿化美化成果。要坚持“保护就是发展”的观点,按照“三分造,七分管”的要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积极构建责权利统一的管护机制,使管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林地绿地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及滥占林地绿地等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治理,确保绿化美化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