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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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区人民政府、市级党派、团体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提请,可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可对其事迹给予宣传报道。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进出厦门口岸时,各有关单位给予礼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期间,由有关接待部门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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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扬我市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强化国防意识,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全市人民应尽的义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 (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县 (市)、区、乡(镇、街道)、村 (居委会)要建立为优抚对象服务的组织网络,制订服务工作制度,发动社区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
第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民政部门凭部队批准机关发给的通知书或证明书接收其移交的档案和资料,并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持证的军人家属,户口在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区内的,由市民政局直接发给;户口在县 (市)的,由所在地的县 (市)民
政局发给。抚恤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 (以下简称"三属"),符合《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县 (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享受定期抚恤。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最低不低于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应比同类地区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高I0元左右
第七条 对农村义务兵的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企业事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入伍,原工作单位按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发给优待金。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原工作单位不得中止合同,合同期必须延至服役期满。对有特殊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可酌情提高优待金。
第八条 "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后,生活仍达不到当地群众一般水平的,必须辅以适当的优待;对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予以优待。
第九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功勋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待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有条件的县 (市)、区也
可以进行以县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全体公民筹集,并逐步推开。
优待金只能用于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和立功奖励。如有余额,可作为优抚基金、有偿借贷或用于投入优抚经济实体增值。
优待金的筹集、标准、兑现、管理等具体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二等乙级 (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本地区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的,所需医疗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补助解决。因病治疗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以及无公费医疗的现役军人家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治疗疾病时,支付医药费有困难的,其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部门要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国内民航客机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子女在报考公办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时,应降低一个分数段;报考公办初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到片内重点中学,同时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需要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入公办幼儿园的酌情解决.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享受下列优待权益:
(一)具备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如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税收。
(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革命伤残军人,由税务部门按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三)优先获得扶持生产、社会救济款物,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贷款。
(四)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在有条件安装管道煤气时,煤气公司应适当减免费用。
(五)供电供水部门对城区的优抚对象要主动服务上门,提供优质服务。
(六)邮电部门对要求安装家庭电话的优抚对象,要优先开户,优先安装,跟踪服务。
(七)在分配住房时,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荣获军 (含军)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未随军的军官家属、志愿兵家属享受双职工待遇;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分房时,现役军人应列入家庭现有人口计算。
(八)城市旧城改造拆迁时,妥善安排优抚对象过渡房。
(九)革命烈士子女、弟妹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配偶、子女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条件的,应优先录用其中一人就业。
(十)全市园林公园、风景点、游览区对持有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优待证件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驻榕部队现役军人入园;均可获得免费或半价优待。
第十五条 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优化劳动组合时,要为优抚对象制定保护措施,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 无固定经济收入,因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应略高于社会孤老、"五保户"。对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对于分散居住的孤老复员军人,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伺时;还应享受本地区的五保待遇。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可以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的粮、油、副食品供应和差价补贴;按照当地国家干部的标准执行。
享受定期抚恤、伤残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 各县 (市)、郊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浅谈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处罚与预防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从业人员,笔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二、计算机犯罪种类划分和动机概述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刑罚的疏漏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笔者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
3、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目前,全国约有20个省、市、自治区正在筹建网络警察队伍。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spedia.com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尽快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4、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调强计算机的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4、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兰平 饶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