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0:32:42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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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商业部


商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1990年4月3日商业部以(1990)商办字第53号文印发)

一、一切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祖国的声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涉外人员在各种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未经事前研究和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宾透露《规定》中所列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和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会见外宾、参加宴会、陪同外国(地区)人参观游览、出入外国(地区)人住所,也不能携带上述材料出国。
四、向国外(地区)投寄论文、稿件、样品,向国外(地区)发行的报刊、资料,参加国际(地区)学术交流时所携带的论文、资料、教材、样品、中间体、种子、菌种、菌苗,对外通讯、口头交流、私人通信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对外宾利用参观考察、旅行游览、洽谈贸易、学术交流、课堂教学、友好往来等名义进行窍取我国家秘密的行为,均应制止。对我国特有的先进生产工艺,严禁外宾参观、照相、录相。
六、在有外宾居住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文件应集中保管,不在外宾面前议论会议内容。
七、在国外(地区)的旅馆、饭店及其它公共场合,严禁议论内部问题和商讨对策。往国内发送机密电报和函件,应通过我驻外使馆进行,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能明密混用,不准在国际电话中讲秘密事项。
八、凡是派出人员,出国前由组团单位负责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防谍教育,学习有关规定,并由出国团组负责人监督执行。
九、发生对外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或尽量缩小失泄密所造成的影响。
十、在涉外工作中,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对造成失泄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批评或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提请司法部门惩处。
十一、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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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芜政〔200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业经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市民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市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便于市政府更好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决定建立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批准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内容;
   (三)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申报需发布内容;
   (四)拟发布的内容,在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拟出初稿(部门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由部门拟出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定的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的重要事项。
   (二)新闻通气会。主要安排带有适度超前性、专门性的问题,与新闻媒体通气。
   (三)新闻通稿。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市政府确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本部门负责同志)。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成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信息采集、稿件撰写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派员组成,市政府办公室等协助。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
  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等。
  
   六、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批准可适时举行。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市政府会议室或市广电中心新闻发布厅。
  
   七、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内容不得涉密。
   (二)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