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5:25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快株洲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指株洲市外、中国(大陆)境内的资金。所称“中介人”指牵线搭桥引进“内资”并经投资者认可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作为奖励对象的中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介绍“内资”投资者与我市建立联系;二是牵线搭桥的项目必须投资成功并产生效益;三是中介人的身份必须得到投资者的确认。
第三条引进“内资”的界定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来株洲进行的下列投资:
(一)独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
(二)与我市企业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
(三)以承包、租赁、参股、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四)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信息网络、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商业批发零售代理、连锁经营点、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属于引进内资的范围;国家、部委和省对我市的调拨资金和投资以及我市争取的银行贷款均不属于引进内资的范畴。
第四条 引进内资投资我市,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一)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引进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计算奖金;
(二)投资一般生产性企业,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计算奖金;
(三)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商贸、旅游项目,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计算奖金;
(四)参与企业改制,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收购企业资金部分按实际到位额的2‰计算奖金,扩大再生产投入资金部分(市内融资除外),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计算奖金;
(五)投资房地产开发,单个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计算奖金。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实际到位金额”是指法人或自然人认缴的注册到位资金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第五条 奖金的计算
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的申报
“内资”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引资中介人向株洲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中介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介人身份证明
(二)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四)相关机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五)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的证明
(六)其他规定文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中介人获取奖金后,自行承担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中介人的行为,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政府部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奖励对象追溯到2003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位的内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政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

  (2003年-2007年)

  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职责,推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特制定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落实《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改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和实施新一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完成“十五”环境保护任务,开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切实调动各级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任务和责任,真正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亲自抓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三)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地的主要环境问题,把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等定量化目标和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程等形象化目标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同时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管理等内容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环保目标责任制既要作为政府当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又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每届政府任期目标相衔接。

  (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将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点示范工程、重点污染防治工程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

  (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健全的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体系。

  (七)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检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一)环境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主要江河城市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是省政府下达给各市州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三)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即环保投入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四)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环境整治重点工程、企业结合污染源治理推行清洁生产等项目。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各种类型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重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六)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

  (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政府例会定期听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重大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四、考核奖励办法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5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5年进行总考评的办法。每年由上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政府通报批评。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验收采取百分制的办法,其中环境质量指标占15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占10分,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占5分,环境污染防治占35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占15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占10分,环境管理占10分。

  五、组织领导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