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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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198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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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省(区)局、公司,飞行专科学校:
今年以来,航空运输安全形势总的是好的,全局生产任务予计可以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飞行事故征候屡有发生,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现象也很严重,这是潜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因素,虽已三令五申禁止,但仍有发生。为制止这种情况,最近,民航局派人
到北京、西安管理局调查了这方面的情况。超飞原因,除了客观上社会需求大,航空运输发展比较快,客观需要与民航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外,在经营组织管理工作上有缺口,飞机引进的快,人员培训跟不上,看来人头不少,实际没有形成合格的生产力,人机比失调,生产任务加到少数成熟
的人员头上来完成,超时飞行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均衡的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组织生产。对飞行人员成长、使用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顾任务完成,不顾培训的短期行为;还有的计划安排不周,不该安排双机组飞行的航线有的安排两个或三个机组飞行,等等。为改变这种状况,提出如下
要求:
一、各管理局、公司领导必须把抓飞行安全,特别是制止当前飞行人员超时飞行工作放在第一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超飞。
二、安排飞行计划时,不能满打满算,要适当留有余地,如计划任务与飞行人员规定飞行时限有矛盾,应削减计划任务。
三、今年超时限的飞行人员,在最近一个多月(又是淡季)要适当注意他们的身体状况,如有不适,要安排疗养休息。航班飞行尽量安排那些飞的比较少的飞行人员担任。
四、要加强飞行人员培训。扭转飞行人员超飞的根本问题,在于培训飞行人员,增加数量,提高素质,使人机比和生产任务达到协调的水平。
五、严格执行机组定员的规定,对超额配员的不得计发小时费,并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管理局、公司收到电报后,请及时传达到飞行部队,对今年以来超飞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的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报局。



1987年11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库[2012]1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迅速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三)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八)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九)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一)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布设力度。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二)各中央部门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和2013年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9/t20120912_682122.html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