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与灾害管理/杜钢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8:59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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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与灾害管理

杜钢建
  连年发水,连年闹灾,小灾不断,大灾不少。近十年来抗洪救灾举国惊慌的现象持续发生。原因何在?
  在现代法制社会,政府对各类自然灾害有预测和防范的责任。灾害管理属于社会的基本职能。管理倘若失职,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乃至法律责任。自然灾害的发生只要人为要素存在,有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灾害而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预防措施的,人为
  要素就已存在。此类灾害就属于“人灾”而非“天灾”。至于那些由于人的行为而导致灾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就更属“人灾”范畴。像中国近年连年发生的水灾,在性质上即属于“人灾”而非“天灾”。
  今年水灾的要因与人的行为相关。洪水等自然现象的发生与人的行为的诱发和促进有联系的话,就存在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由于人为努力的失败而导致水害或没有使水害减少到极小限(人为努力应当可以达到限制的程度),就需要探讨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与水害相关的法律责任发生在以下场合:由于河水泛滥或堤防破裂,市街地和农田被水淹没而造成大面积受害。在此种场合下,作为江河堤防等的人为构造物未能有效地安全防止水流溢出,因而产生管理江河水利设施的政府因未能防止水害发生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责任主体而言,这里既涉及地方政府,也涉及中央政府。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是代表国家的,国家和有关政府及责任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都应有相应的防除灾害的法律义务。
  在水灾等有人为因素存在的灾害中,国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是国家的职能之一。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有引欠缺造成的灾害,国家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年水灾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堤防设置或流域管理方面的缺陷分不开的。对于此类灾害的发生,国家本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一般依照民法通则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分别向责任管理有关设施的单位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这二类“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对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行为问题,法律界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否定论,认为不包括这种行为,另一种看法是肯定论,认为应当包括此类行为。否定论看法的依据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该说明指出,“关于邮电、医院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引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这是立法者在起草该法时的意思表示。肯定论看法认为,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欠缺可以是由违法行使职权而发生。对于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发生的欠缺造成的损害,理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赞成肯定论的看法。这次水灾表明,许多地方的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防除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为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建议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表明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发生欠缺而造成损害的,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所谓违法行使职权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指责等。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今年发生的水害在很多地方都是由于违法行使职权引起的。在追究国家责任时,不仅要追究因过错(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责任,而且还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在一定条件下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在一定条件下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代法制国家在灾害管理方面普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的,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也有相同规定。在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对于公共设施的设置
  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不论其设置管理者是否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国家或公共团体都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在水害等灾害法方面,也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灾害责任方面,今年许多地方的水灾不仅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均属违法行为并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或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用、贪污防汛或者救灾钱款或物质的等行为均应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有些行为不仅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有关单位、法人或政府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应当强调的是,对于政府组织、党组织、单位或法人的行为造成水害的,应当不仅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更要追究组织、单位或法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今年的水灾还表明,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灾害管理系统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突发性灾害发生等危机状态下的救灾决策程序和体制必须大力改革和调整。比如被困内蒙古扎鲁特旗的二十三位北京旅客遇险後与当地政府联系而得不到空中援助等问题表明,危机状态下政府决策系统的调控能力极为有限。今年洪水高居不退的原因之一是沿江流域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泥沙淤积、河床加高,使自然湖泊蓄洪抗洪能力减弱。显然,这与有关政府管理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严重失职是分不开的。加强政府的灾管能力必须与加强政府灾管法律责任相结合。通过严格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在灾管方面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灾管工作,有效防除灾害,确保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问题显示,明明是政府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某些宣传报道反要受害者对致害责任者感恩戴德。
  加强政府官员及全社会在灾管方面的知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也是健全政府灾管责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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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月1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铜陵市市级预算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省对市及市对县(区)的返还性补助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返还性补助资金是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有关专项收入按规定取得的分成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及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是指中央和省两级对我市规定了明确的用款项目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县(区)规定了明确项目用途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返还性补助资金、体制补助等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应当根据上年执行数和上级的预先告知数,编入本级年初预算可用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出,报市人大报准后执行。

税收返还性补助、体制性补助等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包括以下几项:

(一)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有关用途;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及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保障机关单位正常运转;

(四)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当地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追加安排有特定使用方向,未确定具体项目和具体使用单位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安排的有具体支出项目、无具体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再分配细化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安排的有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列支,各级财政不得违规调剂使用。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指标按补助资金所属财政级次下达,补助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下级资金调度拨付至县(区);补助市本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属补助市直正常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直接下达至各预算单位,对非正常预算单位的各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归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户或相关单位,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九条 对由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市(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补助资金,市级预算指标下达至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对需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等确定分配意见,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对上级追加安排的各类转移支付支出,由各级财政在下半年进行调整预算收支时补报同级人大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对当年末来不及下达预算指标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财政决算列入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对当年已下达预算指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专项结余资金,按照《铜陵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市财政局需按照上级财政要求负责对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管理,督促和检查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保质按时完成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河北驼梁等1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6处)

河北省
  驼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高格斯台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延安黄龙山褐马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