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交通部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于1997年7月4日经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 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 运输单证
第六条 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 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 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 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单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 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第四章 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 承运人应根据船舶技术条件确定可以承运的运输单元重量、体积,以及不予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的船舶,船舱内应有照明、通风等设施。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运输单元。
第二十四条 装船前,承运人对运输单元可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单元,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二十五条 装船时,承运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事项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补办托运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或自然属性;
(三)托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过错;
(四)其他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单元进港时,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对其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提供适合滚装运输船舶靠泊、装卸的泊位或相应设施。
第二十九条 港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应齐全和清晰,灯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在装船或卸船时,应对运输单元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 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自然属性;
(三)司机未按港口经营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或停放地点泊车;
(四)其他非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货运记录编制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单元进入港区至其驶上船舶艏门或艉门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用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单元在驶上船舶至驶离船舶的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船舶设施或其它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单元驶离船舶艏门或艉门至离港前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它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履行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
卫生部
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为有效遏制社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科学有序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相关定义
(一) 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城乡社区,包括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范围。
(二) 社区暴发: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多点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本地感染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 社区流行:指在社区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并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 职能分工
(一) 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二)卫生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协调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发生社区流行时,负责调配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械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根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三、社区暴发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减缓疫情传播、控制疫情蔓延。发生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专业措施。
1.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重点关注聚集情病例、住院病例和暴发事件的处置。
2.医疗机构启用红外体温监测,加强预检分诊,为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病人提供外科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强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3.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实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4.开展并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病原学筛查工作。
5.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加强对养老院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流感样症状监测。
6.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采取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7.根据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对高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者及高危人群实施预防性用药和疫苗应急接种。
高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在防控工作中,近7天内在无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密切接触传染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实验室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高危人群包括:5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岁以下的婴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妊娠妇女;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患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者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社区措施。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对疫点隔离措施提供保障,包括对医学观察人员的后勤供应等。
2.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对其实行随访、报告。
3.建议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居家休息,避免外出,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公众集会和旅游等活动。
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建筑工地主动开展健康监测工作;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晨检制度。
5.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
6.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采取开窗通风等措施,消除公众恐慌情绪;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四、社区流行的防控措施
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减轻疫情危害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社区暴发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发生甲型H1N1流感社区流行的地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专业措施。
1. 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补充。
2. 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尤其是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情况,药品、疫苗和其他防控物资使用情况等。
3. 对病例实行分类诊治与管理。重症病人由定点医院集中收治,较重病人由综合医院的感染疾病科负责收治,轻症病人鼓励居家或社区医疗机构收治。
4. 医疗机构对到医院就诊的病人提供外科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5. 启用后备医院,必要时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
6. 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和耐药性监测。
(二) 社区措施。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对落实流感样病例居家治疗等措施提供保障。
2. 采取减少或限制人员流动,娱乐场所停业,取消或推迟大型集会等措施。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休假或轮休制度。
3. 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措施。
4. 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健康申报制度,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加强管理,建议流感样症状者居家休息治疗。
5. 必要时对疫点进行隔离管制措施,疫区实施交通检疫。
6. 加强志愿者培训,组织和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
7. .维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8. 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减少和避免疫情对公众心理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工作方案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