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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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工作部署上,要兼顾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以找矿突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整装勘查区和省级重点勘查区的选区,要重点突出能源、国家紧缺资源和新兴材料资源;要统筹安排中央、地方各类财政专项、地质勘查基金,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引进社会资金开展矿产勘查;要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积极性;要发挥科研单位、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以科技进步推进找矿突破,提升勘查开发利用水平。要力争用8-10年时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全面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呈刚性上升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国际矿产资源市场竞争激烈,依靠国际市场的难度加大。加快找矿突破、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我国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石油、天然气、煤、铀等能源矿产有较大找矿潜力,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很大。近年来,我国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有所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地质找矿新机制探索初见成效,以社会资金为主的矿产勘查投入连年大幅增长,地质找矿多元化投入的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以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铝、钾盐等重要矿产为重点,开展主要含油气盆地、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力争用8-10年的时间新建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基地,重塑全国矿产勘查开发格局,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资源禀赋条件,合理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促进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引导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发展。
  突出重点、拓宽领域。以能源、国家紧缺资源、新兴材料资源的找矿突破为重点,兼顾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备与保护。
  市场导向、合力推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推进找矿突破的有利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加快地质找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解制约找矿突破的体制机制障碍。
  科技支撑、协同攻关。充分依靠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力量,加强成矿规律和找矿技术方法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实施、加强监管。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
  (三)总体目标。
  用8-10年时间,实现主要含油气盆地、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找矿突破,以及重点成矿区带找矿远景区的找矿发现,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向海域拓展,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四)阶段目标。
  用3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进展。完成整装勘查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工作量的75%。完成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潜力评价。新发现10-20个油气资源有利目标区和300处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初步形成5-8处大型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建立4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用5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基本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锁定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富集区并优选目标进行试采。形成3-7个油气资源勘探接续区和10个以上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大型勘查开发基地。基本查清我国大宗、紧缺和优势矿产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状况,完成所有大中型矿山综合开发的技术经济评价和潜力评估。建立6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3%-5%。建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用8-10年时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累计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新打造一批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提高矿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形成“油气并举”、“大宗紧缺矿产和新兴材料资源并举”、“开源节流并举”格局,新矿物材料资源勘查开发取得显著成果,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5%以上,实现15%以上的难利用矿产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勘查开发形成“陆海并重”、“东西并重”空间布局,深化陆域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新突破,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发现,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扭转大宗矿产产地与消费区分割的局面,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初步完成以矿业权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推进以总量控制、双向调节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塑矿政管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
  1.基础地质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法测量和地球化学调查,开展1:25万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地质调查,深化对重点成矿区带成矿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认识,发现新的物化探异常、矿(化)点和矿化线索,圈定新的找矿远景区,更新一批国家基础地质图件,为全面推进矿产勘查奠定基础。
  2.油气资源调查。
  以天山—兴蒙—吉黑构造带、中上扬子海相盆地、青藏高原及重点海域为主,开展油气新区、新层系、新领域和新类型的基础地质与战略选区调查,加强区域油气地质综合研究与编图工作,着力解决制约我国油气勘查的关键油气地质问题。发现并圈定新的含油气盆地,优选油气远景区,评价油气有利目标区,查明油气资源潜力和勘探开发前景,开拓油气资源新区、新领域,实现油气新发现和重大突破。引导油气企业加强新区、新领域油气勘探开发,形成新的接续区,增强我国油气资源可持续供给能力。
  开展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壳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地质调查与研究,圈定勘探开发远景区并评价开发利用前景,选择有利目标区开展重点勘查示范,促进我国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开拓能源新领域,实现能源多元供给。
  开展海域、陆域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圈定有利区块,评价资源潜力。优选试采目标,实施冻土区和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研发天然气水合物勘采技术和装备,筹建实验基地。
  3.矿产远景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远景调查,选择重要找矿远景区,分阶段部署矿产远景调查。加大异常查证和矿(化)点检查力度,力争实现重要新发现,圈定新的找矿靶区,提交可供普查的矿产地,为后续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开展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潜力调查,重点开展青藏铁路沿线高温地热和重点地区中低温地热及干热岩资源潜力调查,并开展综合利用示范。

专栏:19个重点成矿区带及其主要找矿远景区

序号
重点成矿区带
找矿远景区

1
阿尔泰成矿带
(新疆)
蒙库-诺尔特(铁铅锌铜)、卡拉先格尔(铜镍铁)、包古图(铜金)等

2
天山-北山成矿带
(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
内蒙古北山雅干-乌力吉(多金属),甘肃北山营毛沱-玉石山(铁铜),宁夏贺兰山北段(铜金)、宁南(多金属),新疆阿吾拉勒(铁铜金)、琼河坝(铜铁金)、土屋-笔架山(铜钼)、景峡-银帮山(铜多金属)、乌拉根-霍什布拉克(铅锌)等

3
大兴安岭成矿带
(内蒙古、黑龙江)
内蒙古莫尔道嘎(铜钼多金属)、得尔布干南段(多金属)、甘河-乌尔其汗(多金属)、吉峰-西陵梯(铅锌金银)、阿尔山-博克图(锡多金属)、西乌旗-霍林郭勒(铅锌多金属)、查干哈达庙-芒和特(铜钼多金属)、白乃庙-别鲁乌图(铜钼多金属)、阿巴嘎旗-西乌旗(多金属)、查干敖包庙-吉尔嘎朗图(铜钼多金属)、奥尤特-朝不愣(铁铜铅锌多金属)、温都尔庙-白音敖包(铁),黑龙江多宝山(铜)、呼中-塔源(铜金)等

4
祁连成矿带
(甘肃、青海)
甘肃北祁连西段塔儿沟-小柳沟(钨钼铁铜)、祁连东段(铜、稀土)、小沙龙-大沙龙(多金属),青海祁连-天峻(铜多金属)、冷湖-大柴旦(钾锂硼)等

5
西昆仑成矿带
(新疆)
塔什库尔干(铁铅锌铜)等

6
东昆仑成矿带
(青海)
景忍-野马泉(铁多金属)、格尔木-曲麻莱(金)、都兰-兴海(铜)、同仁-泽库(铜)、阿尔金北缘(铁多金属)、祁漫塔格(铁多金属)等

7
秦岭成矿带
(四川、陕西、甘肃)
四川诺尔盖(铀金),陕西宁强-镇巴(铅锌)、凤县-太白(铅锌金铜锑)、山阳-柞水(铅锌铜铁银),陕西勉略宁-甘肃文县(铜铅锌金),甘肃夏河-合作(金铜铁)、玛曲西南部(金铅锌)、迭部-武都-礼县(铅锌金银铜)、两当县北部(铅锌银金)等

8
辽东吉南成矿带
(辽宁、吉林)
辽宁岫岩-宽甸(金铜铅锌硼),吉林柳河-辉南(铜金铁铅锌)等

9
晋冀成矿区
(河北、山西、山东、河南)
河北隆化-滦平(铁)、邯郸-邢台(铁)、冀东(铁金)、凤山-北岔沟门(银铅锌钼),河北大海陀-王安镇-山西灵丘(铜钼铅锌),山西雁门-灵丘(铁)、中条山(铜),山东沂源-沂水(铁),河南安阳-林州(铁)等

10
豫西成矿区
(河南、陕西)
河南陕县-新安(铝)、偃师-巩义-荥阳(铝)、鲁山-宝丰(铝)、商丘-永城(铁)、许昌(铁)、鲁山-新蔡(铁)、栾川(钼金银铅锌铁)、木桐(钼金银铅锌铁)、湍源(银金铅锌)、下汤-神林(铅锌钼)、桐柏(金银铜铁)、济源(铝铜多金属),河南-陕西小秦岭(金银铅锌钼)等

11
班公湖-怒江成矿带
(西藏)
足那-恒星错(铜铅锌)、丁钦弄-仁达(铜铅锌铁)、玉龙-马拉松多(铜钼)、颠达(铅锌)、各贡弄-吉错(铜铅锌金)、赵发涌-国从格(铅锌)、拉诺玛-错纳(铅锌)、索达(铅锌)、扎格拉(金)、八宿(铜铅锌)、多隆(铜金)、窝肉-嘎尔穷(铜金)、材玛(铁)、羌多(铜铅锌铁)、小唐古拉(锑)、舍索-班戈(铜铅锌铁)、东恰错(铜铅锌铁)、木乃(铜铁)、碾廷-当曲(铁铜)、哈尔麦(铅锌)等

12
冈底斯成矿带
(西藏)
玛旁雍错(金铬)、在下根(铜)、马攸木(金铬)、隆格尔(铁铅锌)、色布塔(铜金)、尼雄(铁)、打加错(铜铅锌)、朱诺(铜铅锌)、梅巴切勤-查藏错(铅锌银)、恰功-则学(铅锌银)、则莫多拉-雄村(铜金)、吉如-拉亚(铜钼)、扎西康(锑铅锌)、仁布(铬)、厅宫-冲江(铜钼)、浪卡子(金)、正松多-达布(铜钼)、江翁松多(铅锌铜)、勒青拉-新嘎果(铅锌铁)、驱龙-甲玛(铜钼)、劣布-程巴(铜钼金)、措美-哲古(金锑)、拉屋-尤卡朗(铅锌)、蒙亚阿-龙马拉(铅锌)、帮浦-米拉山(铅锌)、罗布莎(铬金)、查拉普-邦布(金)、萨拉岗-彭岗(金锑)、昂张(铅锌银)、亚贵拉-洞中拉(铅锌银)、得明顶-汤不拉(铜钼)等

13
西南三江成矿带
(四川、云南、青海)
四川白玉赠科-理塘虐颜(铅锌)、木里松机庚-金山(金铜),云南德钦红坡牛场(铜铅锌)、中甸(铜钼金)、维西-兰坪(铜铅锌)、腾冲-盈江(锡铅锌)、保山-镇康(铅锌)、澜沧江(铜铅锌),青海沱沱河(铅锌)、纳日贡玛-下拉秀(铜钼)、然者涌-莫海拉亨(铅锌)等

14
川滇黔成矿带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四川马尔康(金铁锰铅锌、稀有金属),川南-滇东北-黔西北(铅锌)、四川盐源-云南丽江(金铜铁铅锌)、扬子地台西缘(铜铁金),重庆城口(钡锰),渝东南-黔中南(锰铝铅锌),黔东南(金锑钨锡铜),滇东南(钨锡铅锌银)等

15
湘西鄂西成矿带
(湖北、湖南、贵州、四川、陕西)
湖北神农架-黄陵(铅锌多金属),湖南沅陵-怀化(铅锌铁锰),湖南龙山-湖北鹤峰(铅锌铁),湖南张家界-贵州铜仁(铅锌锰),湖北-四川-陕西大巴山(铅锌)等

16
长江中下游成矿带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江苏宁镇(铁铜),安徽庐江-枞阳(铁铜)、铜陵(铜金)、繁昌(铁铜)、马鞍山-芜湖(铁)、无为-和县(铁铜金)、安庆-怀宁(铁铜金)、贵池-青阳(铜金)、望江(铁铜金),安徽天长-江苏六合(铁铜),江西九江-瑞昌(铜)、湖口-彭泽(铜金),湖北小池口(铜钼金)、鄂东南(铁铜)、幕阜山(钨钼金)等

17
钦杭成矿带
(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浙江结蒙-杨林(铅锌铜金银锑)、罗店-平水(铁铜金)、德清-湖州(金银),安徽祁门-休宁(金钨钼)、青阳-旌德-绩溪-宁国(钨钼锡),江西村前-兴源冲(铜金)、东乡-赋春(铜铅锌金银钨)、莲花-新余(铁钨锡铜铌钽),湖南幕阜山-望湘(金钨铅锌)、浏阳-板杉铺(金铜铅锌)、衡阳盆地周缘(铅锌)、锡田-彭公庙(钨锡)、铜山岭-九嶷山(钨锡),广东信宜-廉江(锡金)、云浮-新洲(金银铅锌),花山-姑婆山-连山(钨锡铅锌),广西博白-岑溪(铜铅锌银)、大明山(钨铜金),广西大瑶山-广东怀集(铜铅锌金钼)等

18
南岭成矿带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江西崇义-大余-上犹(钨锡)、赣县-于都(铜钨)、龙南足洞-信封(稀土)、龙南-全南-定南(钨多金属),湖南阳明山-上堡(钨锡多金属)、骑田岭-千里山(钨锡铅锌多金属)、万洋山-诸广山(钨锡多金属),广东花山-连阳(钨锡铅锌)、始兴(钨多金属)、乐昌-翁源(钨锡多金属),广西南丹-河池(锡铅锌)、三江-融安(锡铜铅锌)、越城岭(钨锡多金属)、关帝庙-大义山(钨锡多金属)等

19
武夷成矿带
(浙江、福建、江西、广东)
浙江龙泉-高亭(钼铅锌金银)、庆元-景宁(铅锌钼金银),福建浦城管查-上厂(铜多金属)、建阳井后-建瓯上房(钼钨)、建瓯八外洋-南平后坪(铜)、德化双旗山(金铜)、大田汤泉-漳平北坑场(铁钼)、德化阳山-漳平洛阳(铁)、上杭太山头-永定山口(铜),福建泰宁-江西广昌(铜钼金),江西虎圩-船坑(铜金铅锌)、临川茅排-宜黄(金银铁硫)、会昌-寻乌(锡铜),广东大柘-弄坑(金银铅锌硫铁)、丰顺留隍(铅锌银)等


  4.地质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地质业务建设,完善重点成矿区带成矿理论和矿床模型。针对覆盖区地质调查、特殊景观区和深部找矿的需求,加强地球物理勘查、野外便携式测试和钻探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探讨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组合,加强航空、航天高光谱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完善矿产勘查和野外地质调查数据采集系统,提高勘查速度与质量。
  (二)重要矿产勘查。
  1.油气资源勘查。
  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的方针,重点加强主要含油气盆地的地质勘查,进一步深化成熟勘探区块的精细勘探,加强老油气区的新领域深度挖潜。东(中)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为松辽和渤海湾等油气盆地,石油勘探的主要领域为新近系、深层、古潜山、滩海,主要目标为构造—岩性和地层—岩性圈闭;天然气勘探的主要目标为构造圈闭,兼顾构造—岩性圈闭。西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是鄂尔多斯、四川、塔里木、准噶尔、柴达木等油气盆地,主要领域为叠合盆地的前陆和克拉通古隆起,主要目标为大中型的构造和地层—岩性圈闭;同时加强羌塘盆地等新区油气勘探。海域油气勘探以寻找新的大中型油气田为目标,勘探重点为渤海海域、珠江口盆地北部和北部湾盆地等。
  加快推进以页岩气、煤层气为重点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加强重点盆地煤层气勘探和煤矿区煤层气(瓦斯)抽放利用。加大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陕西、山西等地区的页岩气远景区勘查力度,实现页岩气勘查开发突破,推动页岩气、煤层气产业发展。
  2.重要固体矿产勘查。
  优选有望形成大型—特大型后备资源基地的矿集区,统筹调动企业、地勘单位的资金与技术力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实施整装勘查,尽快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增加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形成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围绕铀、铁、铜、铝、钾盐、铅、锌、金等重点矿种,首批优选47个国家重点勘查区进行整装勘查,动态评估其他重点勘查区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整装勘查区名录,10年共部署约100个整装勘查区。同时,兼顾锰、镍、铬、银、煤炭、钨、锡、钼、锑、稀土以及金刚石、高纯石英、石墨等矿产勘查。
  铀矿:以地浸砂岩型铀矿为主,兼顾花岗岩型、火山岩型和碳硅泥岩型铀矿,重点开展天山、准噶尔、祁连—秦岭、华北陆块、华南等铀成矿区的勘查工作,以伊犁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松辽盆地和南岭等为主攻地区,评价并最终形成大型铀矿资源基地。
  铁矿:以“鞍山式”沉积变质型铁矿为主,兼顾矽卡岩(接触交代)型、火山岩型、“攀枝花式”钒钛磁铁矿等。围绕辽东吉南、晋冀、川滇黔、豫西、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在加大航磁异常查证力度的基础上,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稳定和扩大产能。同时,围绕天山—北山、西昆仑、冈底斯等重点成矿区带加强新区找矿,形成新的矿产资源基地。
  铜矿:以斑岩型铜矿为主,兼顾喷流沉积型、矽卡岩型。西部地区以冈底斯、班公湖—怒江、西南三江、东昆仑、西昆仑、天山—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带为重点,加快找矿突破,形成新的资源基地。中、东部地区围绕长江中下游、钦杭、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深部找矿,稳定和扩大产能。
  铝土矿:以沉积型铝土矿和堆积型一水铝土矿为主。重点在山西、河南、广西、贵州、重庆等省(区、市)的资源分布区开展勘查。
  钾盐:以海相(海陆交互相)沉积型和地下卤水型钾盐矿为主,兼顾现代内陆盐湖型。重点在柴达木盆地西部、罗布泊盆地南部、塔里木盆地、滇西南兰坪—思茅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西部以及藏北盐湖区、羌塘盆地等地区开展勘查。
  铅锌矿:以密西西比河谷型和喷流—沉积型等层控型铅锌矿为主,兼顾其他类型。重点在冈底斯、天山、柴达木周缘、川滇黔相邻区、滇西、湘西—鄂西、豫西、西秦岭等地区开展勘查。
  金矿:以构造蚀变岩型、石英脉型金矿为主。重点在晋冀、秦岭、阿尔泰、西南三江、东昆仑、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同时,在胶东、小秦岭等金资源富集区加强深部找矿,其他地区加强新区找矿。
  战略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以资源相对富集的内蒙古、江西、四川、新疆、湖南、广东、广西、福建和云南等省(区)为重点,开展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战略调查,争取发现新的独立矿床;在已发现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的成矿区带开展必要勘查以进行资源储备。在青藏高原富锂特种盐湖区,重点开展锂盐及其他重要盐湖矿资源的勘查,兼顾其他地区硬岩型和地下卤水型锂矿的勘查。在新疆、青海、甘肃、陕西、江苏、河南、河北、内蒙古等省(区),优选有找矿潜力的地区开展高纯石英远景调查,对已发现的远景地区,开展重点勘查。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湖南、河南、四川和陕西等省(区),开展石墨(包括晶质石墨和隐晶质石墨)的重点勘查。
  镍矿:以铜镍硫化物型镍矿为主。重点在东天山、阿尔泰、内蒙古小南山地区开展勘查,同时加强吉林红旗岭—和龙,甘肃龙首山,新疆东天山哈密、阿尔泰喀拉通克、坡北、菁布拉克,四川峨眉,陕西勉县—略阳—宁强,云南哀牢山,河南唐河,广西融水,贵州遵义等地区的勘查。
  锰矿:以海相沉积型碳酸锰矿为主,兼顾淋积—迁聚型氧化锰矿,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加强云南宣威、香格里拉—鹤庆、丘北—弥勒、砚山、盈江、澜沧,广西宜山、靖西,贵州铜仁、遵义,湖南宁乡,陕西—甘肃摩天岭,新疆伊犁特克斯盆地南缘、和静大西沟、库车库尔干,内蒙古四子王旗卫镜尔登等地区的勘查。
  铬铁矿:以西藏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铬铁矿为主,加强罗布莎地区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开展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西段、阿尔泰、西准噶尔等地区的勘查。
  钨、锡、钼等优势矿产:钨矿、锡矿勘查以云英岩型、石英脉型为主,兼顾矽卡岩型和构造蚀变岩型,重点在南岭、东昆仑、祁连、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湖南锡田、大义山、三九—白云仙、临湘,江西崇义—于都、修水,福建东游—玉山,云南个旧、麻栗坡,新疆白干湖—吐拉,广西宾阳高田—马岭,广东乐昌,陕西柞水—宁陕,甘肃白山等地区的勘查。钼矿勘查以斑岩型钼矿为主,主要在豫西、大兴安岭、南岭、东昆仑、天山—北山、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河南嵩县雷门沟、大石门沟、栾川—嵩县—汝阳、大别山北麓,黑龙江大兴安岭岔路口、翠宏山—鹿鸣,安徽金寨沙坪沟、池州黄山岭等地区勘查。加强钨、锡、钼等优势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
  煤:以南方缺煤省份、西部聚煤区及大型煤炭后备基地为重点,开展煤炭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发现新的煤产地。开展西部地区大型煤炭后备基地整装勘查,做好国家煤炭资源储备。开展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中有发展潜力矿区的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详查。
  3.老矿山找矿。
  优先选择大兴安岭、晋冀、长江中下游、南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促进深部找矿突破。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发现并查明新的资源储量,为现有资源基地的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按照分期分批、先急后缓、逐年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优先安排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特别是资源危机矿山开展勘查评价工作,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重要矿集区深部找矿远景作出初步评价。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激励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转化科技成果,实现难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调查我国主要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现状,建立和完善主要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通过开展技术经济评价,摸清主要矿业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潜力,进一步明确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点矿种、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方向。
  2.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考核奖励机制。
  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实时督察、动态监管等工作,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行考核,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3.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实施以矿业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老油田采收先进技术,低丰度、低渗透油气资源有效开采技术,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煤炭和煤层气资源高效开采及废物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中薄煤层机械开采、矸石回填绿色采煤、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含煤高岭石及煤系硫铁矿综合利用和高灰难选煤泥分选技术等,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黑色金属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宁乡式、宣龙式高磷鲕状赤铁矿和褐铁矿、菱铁矿等复杂难选铁矿,钒钛磁铁矿、含稀土铌铁矿、锡铁矿、硼铁矿等多组分共伴生铁矿以及低品位微细粒碳酸锰矿等复杂难利用锰矿及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难利用铝土矿和黑色岩系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
  稀土以及稀有、稀散、贵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稀土多金属矿、金矿、铂钯矿、锶矿等以及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稀散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化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磷矿、各类共伴生硫铁矿、低品位硫铁矿及盐湖钾盐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示范高铝粘土、萤石、石墨、菱镁矿等优势非金属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工程,显著提高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多方联动,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勘查开发一体化,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力争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把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并在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重大技术装备建设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财政部负责公益性地质找矿工作的稳定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科技部等部门要加大对地质找矿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大基础性地质工作投入,制定本地区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二)统筹协调各类资金。
  全面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统筹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出资的地质找矿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实际统筹考虑,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专项资金要坚持公益性的定位,全面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及事关找矿全局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的攻关。中央财政专项优先保障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工作需要,省级财政专项主要安排在整装勘查区和本省(区、市)的重点勘查区,优先支持重点矿种找矿工作。
  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把加快引进社会资金作为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规划勘查布局,让企业成为勘查投资主体。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分担勘查风险和政策调控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开展风险勘查,促进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之间的衔接,同时根据国家建立矿产地储备基地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开展相应勘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矿业权市场和勘查服务市场,科学设定矿业权出让方案和合理的勘查准入标准,通过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地引入有实力的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参与勘查,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共赢。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完善财政出资找矿成果的处置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有计划地引入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鼓励地勘单位与矿业企业组建勘查企业,实现探采一体化。勘查过程中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应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进勘查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国家财政资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出让探矿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省级分成所得应向资源产地倾斜。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权益。
  (四)实行矿种差别化管理。
  对于国家紧缺矿种,财政资金要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地质矿产勘查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统筹各方资金,推进整装勘查,尽快实现突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先编制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投放。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对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提高紧缺矿产资源利用率和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对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重要矿种,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按年度分矿种下达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加强监管。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开展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各省(区、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新设探矿权原则上配置给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项目,完成预查、普查工作后,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储备或部署进一步的勘查开发工作。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矿产勘查开发活动。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区和西部省(区、市)直管国有林区的,禁止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原则上只安排中央财政出资的、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勘查区要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确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实施勘查,要注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和生态功能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应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矿产地规模、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前提下,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以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达到面上保护的目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引入社会责任感强并具有矿业开发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大型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同步修复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大力完善矿业权管理。
  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着力打造竞争开放、规范有序的勘查市场。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矿业权的设置布局科学、勘查工作“快而不乱”。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勘查工作进展进行滚动修编。优选勘查主体,通过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提交承诺书等方式,落实勘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鼓励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条件,抑制炒作。整装勘查区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开辟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七)强化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管。
  进一步强化矿产勘查市场秩序监管,实现执法监察全覆盖,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对矿产勘查开发的热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落实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照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各类财政出资的项目质量监管,保证项目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建立项目实施单位信誉评价制度。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推进地勘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继续推进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个人执业法律责任;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个人与单位共同负责的地质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全面清理制约地质找矿工作的过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新标准规范,提高地质找矿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地质找矿突破。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在找矿突破中的作用。针对整装勘查中的地质找矿重大理论问题组织联合科技攻关,切实发挥成矿理论和勘查模型对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的指导作用。以老矿山深部找矿和复杂地区找矿的技术方法问题为重点,组织勘查技术方法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矿产勘查的总体技术水平。引导加强企业研发工作,建立企业研究团队和配套研发资金,建设勘查开采一体化研发基地。加强重大成果的综合集成,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研究,针对我国紧缺矿种的综合利用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
  充分发挥全行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引进一批国外一流专家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实施重点项目,打造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支撑平台,锻炼地质勘查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此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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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和阶级
——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
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级更加注重王权的巩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国家划分并确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规范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平民以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中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务,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务则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则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担了大量的义务,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基本准则,特别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低…… 几千年过去了,中国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方向发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劲周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剔除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平等,给以公平的机会,则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来,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会基础。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国人的家国观念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中国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国社会史!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5号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现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前 言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 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5.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5.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5.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5.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5.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6 检测设备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6.2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6.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6.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6.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6.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7 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

  7.1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7.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4 检测机构负责人

  7.4.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7.5 技术负责人

  7.5.1 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7.5.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5.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6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7.6.1 负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7.6.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

  7.6.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6.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6.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7 检测人员

  7.7.1 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

  7.7.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7.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7.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7.7.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7.8 质量监督员

  7.8.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7.8.2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7.8.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

  7.8.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7.8.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9 仪器设备管理员

  7.9.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

  7.9.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8 质量管理

  8.1 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2 组织和管理 

  8.2.1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8.2.2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8.2.3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8.3 质量体系要求

  8.3.1 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要求;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设备和标准物质;

  (6)检测要求;

  (7)记录和报告;

  (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9)投诉及信息反馈。

  8.3.2 质量管理文件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

  8.3.4 审核报告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

  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

  8.3.5 比对和验证

  8.3.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

  8.3.5.2 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8.3.5.2.1 检测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8.3.5.2.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5.2.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测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以上工作,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 设施和环境

  8.5.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8.6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8.6.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

  8.6.2 检测设备的标识

  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记。

  8.6.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

  8.7 检测要求

  8.7.1 必须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8.7.2 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8.7.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8.7.4 计算机的使用

  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

  8.7.5 车辆的管理 

  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

  (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

  (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

  8.8 记录和报告

  8.8.1 记录

  检测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规范化,内容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

  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

  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

  8.9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8.9.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

  8.9.2 外部供应的记录

  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

  8.10 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9 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委托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和《评审表》见附件。

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类别

检测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检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机构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检测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联系人

电 话


检测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二、评审报告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记 录
备 注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整改要求



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其 他



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检测机构,进行 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

评审组长(签名):

评 审 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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