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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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规模优势,节约财政资金,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实施采购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定价和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和标的物类型的不同,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于通用类和部门专业类两大类。

(一)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采购单位众多、采购次数频繁、单次采购金额不高但总体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

(二)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单位使用且属于专用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如下情形:

1.采购项目情况复杂,部分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难以事先确定标的物数量、质量或采购批次等,或无法通过一次性招标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及合同金额的;

2.采购项目需确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多个中标(成交)标的和价格无法事先进行分割的;

3.需要采取预选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预选建库

第五条预选采购项目范围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制定预选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已制定的预选采购实施方案。

预选采购实施方案应说明预选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预选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入选资质条件、入选名额、评标方法、成交方法、供应商履约管理、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预选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实施预选采购。

第六条预选供应商采取以下方式择优产生:

(一)公开招标。设定入选条件和入选名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二)公开征集。设定入选的报名条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方法,接受供应商报名,通过集中审核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第七条预选采购项目在招标或谈判确定预选供应商时,应将价格评比作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之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价格评比包括以下方法:

(一)单价评比。所采购标的物总量或实施时间不能确定,且性质单一,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最终支付金额价随量变;

(二)折扣率评比。所采购标的物单价不能确定,但该行业已有价格标准或参考价格,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浮动比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作为价格评分标准;

(三)其他能体现价格竞争的方法。

第八条预选供应商入选名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设定入选数量,按综合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入选;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入选;

(三)按比例入选。

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少于所需入选名额的,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多于所需入选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入选。综合评分可对供应商的以往纳税额、项目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上述指标权重均不得超过25%。

第九条预选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预选供应商库;

(二)预选供应商库,详细记录供应商所属项目类别、资质等级、服务承诺、出入库时间等内容,方便采购单位查询;

(三)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重新建库;

(四)对已建预选供应商库之外的供应商申请加入预选供应商库的,按照原有入库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向社会公示后入库;

(五)根据日常履约以及年度考评结果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剔除、保留和新入围的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采购成交

第十条采购单位对已编制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由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实施。

第十一条预选采购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一)直接选购。由采购单位直接在经市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竞价或集中审核的预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选购。成交价格为供应商在统一竞价或集中审核时的报价,或者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二)抽签选定。从符合项目特定要求并愿意参与项目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的报价;

2.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3.项目的预算金额;

4.项目预算金额下浮一定比例或金额;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定价方法。

(三)竞争报价。需通过竞价或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电子竞价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申报需求自动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至少有一家报价有效,最低价成交。

2.“N+2”法。按“N+2”的数量确定参与响应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范围(N为需要的成交供应商数量),以采购结果确认通知书形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名称和报价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所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选择成交供应商,并说明理由(选择最低价者不需说明理由),由该单位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采购单位盖章确认。

(四)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成交方法。

以上成交方法以竞争报价为主,如遇采购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需采用非竞争报价的,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直接选购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预选采购项目,不需进行采购公告;其余项目均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其中,有预算金额的项目可公告预算金额,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需设置标书答疑和现场勘察环节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所有预选采购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对预选采购供应商最低报价仍不满意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再次竞价申请,同时推荐至少一家非预选范围内的供应商,以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报价为起点,进行再次报价,最低价者中标。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需满足原采购招标资格条件,并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入预选供应商库。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存查。

第十五条已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进度条件和标准及履约验收文件等,按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申请支付有关款项;未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直接向预选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预选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验收结果以及相关建议反馈至市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预选采购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和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将项目的适用范围、定标方法、执行期限、管理要求、预选供应商名单及出入库时间等内容进行网上公告,通知并指导各采购单位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

(三)建立预选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及受处理或处罚的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预选供应商资料、项目资金、履约情况、诚信记录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五)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预选采购项目的类别对预选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预选供应商的诚信记录等对预选供应商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合理划定各级预选供应商参与实施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预选供应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预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价,并采取现场检查、项目抽查、采购单位评价等方式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核打分,重点考核预选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预选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奖惩机制。在每轮执行期末,按考核评价的汇总结果对预选供应商综合考评,确定奖励或淘汰的比例,被奖励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下一轮或者予以综合评分的加分,被淘汰的供应商取消参与下一轮的入选资格或予以综合评分的减分。

第二十二条预选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并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项目款项,或冻结单位采购指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预选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

(二)向预选供应商索要回扣、礼品等,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三)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集中采购机构取消其入选预选采购供应商资格,并取消其参与下一轮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预选供应商资格;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非法转包、挂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三)给予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回扣或好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五)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

(六)不按采购合同要求全面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为不合格;

(七)产品、工程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八)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预选采购项目要求的入选资质条件;

(九)在预选采购协议期内投标响应相对于预选采购项目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或者要求的其他比例;

(十)拒绝执行预选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选采购活动,县(区)级政府组织的预选采购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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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


近两年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在合理、节约用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上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
不利于土地管理。为此,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
亩以下、其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一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二、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1989年7月22日

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2日,商业部

一、总 则
为了奖励在推动商业系统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商业现代化,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各级商业部门、除需执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外,均按本《暂行办法》组织进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奖励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自然科学等科技成果。
凡任务来自各级商业部门或成果所有权属于商业系统,符合《条例》中规定的范围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不论是否受过地方奖励,均可申请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凡商业系统所属科研部门、院校、企事业单位为主,接受地方或各级商业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科研任务或自选项目,研制成功的商业科技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于商业部门所有的;
(二)商业部门出资,委托商业系统外科研部门、院校、企事业单位为主研究成功的商业科技成果,其成果所有权,按协定属于商业部门或共有共享的;
(三)商业系统外科研部门、院校、企事业单位为主,商业系统单位参加,研制成功的商业科技成果,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其成果所有权属共有共享的;
(四)在商业系统内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将商业系统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其它系统,或者其它系统的科技成果在商业系统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五)两项,包括商业系统科技人员参与在系统内或系统外完成的,或其它系统科技人员参与在商业系统内完成的成果或工作。

三、奖励等级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五千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三千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二千元
四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一千元
奖状授予获奖单位,荣誉证书及奖金授予获奖人员。

四、奖励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应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这些科技成果应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奖励标准:
结合商业系统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显著,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年净增经济效益在二十万元以上)。
二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年净增经济效益在十万元以上)。
三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商业系统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净增经济效益在五万元以上)。
四等奖:科学技术上达到商业系统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净增经济效益在两万元以上)。
具有同等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创型成果或发明型成果,在评审中可提高一个奖励等级予以评定。对不体现为经济效益的成果,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其奖励等级。
(二)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范围: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评审标准:主要是根据推广成果工作所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广程度、产品满足社会需要和推广方法、措施的成就等情况来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组织完善,措施有力,见效快,推广中的技术难度大,推广面占行业可推广面的30%以上,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新净增经济效益在一百万元以上)。
二等奖:在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措施得力,见效快,推广中的技术问题难度大,推广面占行业可推广面的20%以上,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新净增经济效益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措施得力,见效快,推广中的技术问题难度较大,推广面占行业可推广面的10%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新净增经济效益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四等奖:在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的工作中,有措施,见效快,推广中的技术有一定难度,推广面占行业可推广面的5%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新净增经济效益在十万元以上)。
(三)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评奖范围:包括引进国外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设备或成套装置,或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成功的成果。
评审标准:按消化吸收项目科学技术的难度,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经济效益应主要表现在外销创汇上,节约用汇上,满足国内需要上。
奖励标准:
一等奖:结合我国国情有很大创新或发展,技术难度很大,消化掌握速度快,在整体上达到或超过所引进的国外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创新或改进,技术难度较大,消化掌握速度快,在整体上达到了引进的国外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我国国情有所改进,技术难度中等,消化掌握速度快,在整体上接近引进的国外技术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明显,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结合我国国情局部有所改进,有一定技术难度,消化掌握速度快,基本上接近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采用新技术的评奖范围是指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评审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作用,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先进,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标准化成果奖励工作:其奖励范围是指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研究制定国家标准;
(2)研究制定专业(部级)标准;
(3)研究制定企业标准;
(4)标准化科研成果。
奖励标准:
一等奖:科学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有很大的作用,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商业系统内行业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证产品质量有较大的作用,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商业系统内行业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证产品质量有明显的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计量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中,其奖励范围是指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具有完整的计量学特性,经一年以上考核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在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计量基准、标准水平,在统一全国数值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2)精密测试技术,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科学试验研究中研制成的新型精密测试装置或新的测试方法,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计量新产品:新研制成功的测试仪器、专用检具,在原理结构、工艺、技术性能等方面比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指标,性能稳定可靠。
上述成果在评奖时,须按照计量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
一等奖:计量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运用新技术并有所突破,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先进且难度较大,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较为先进,且难度较大,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计量科学技术为国内较先进水平,技术较为先进且有一定难度,为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科学技术情报成果奖励工作中,其奖励范围是指在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评奖时,须对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
一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很大,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大,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情报有一定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实用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科学技术情报有较好的作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好的实用性,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科学技术管理成果的奖励范围是指在科技管理的工作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在研究和制订我国科技发展或科技政策工作中,做出特殊创造性贡献的;
(2)在研究制订或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工作中,对推动科学技术管理改革并实现其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3)在组织实现国家重大的综合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设备研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开发新产业或企、事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中,运用现代化科技组织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商业科技管理工作中,创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水平的,并获得公认的专著、论文,对推动现代化管理有重大作用的。
评审上述奖励,须按科技管理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
一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和特色,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科技管理难度较大,结合商业系统实际有所创新,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较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管理有一定难度,结合商业系统中某行业实际有所创新,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科学管理有难度,结合商业系统中某行业或某部门的实际有创造,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的奖励:
奖励范围是指: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标准:
一等奖: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有独特见解,科学性很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高水平的见解,科学性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意义,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达到国内系统先进水平,有较高水平的见解,科学性较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见解,科学性较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意义,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申奖条件
申请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在生产实践中能正常应用,并确实证明其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作用,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尚未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果,不论何种原因,均暂缓奖励。
凡是符合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通过技术鉴定、并经一定时间实践验证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

六、申报时间
各地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规定的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送部科技司。过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内容
(一)申请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应同时报齐申奖项目应有的附件。短缺下列材料之一的,不予受理:
(1)填报《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拾伍份;
(2)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同性质的文件)及鉴定证书内载明的提供鉴定应有的一切技术文件一式两份,但其中一份为原始材料;
(3)成果自鉴定后,其应用、推广、转让、参加技术市场情况、产生的各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用户意见,受益单位证明等一式两份;反映经济效益的材料一定要有受益单位财会部门盖章证明;
(4)组织或实施、应用、转让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申奖时,应有推广、应用、转让的经验、措施、推广的范围、推广面的大小,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及准备解决的办法,一式两份;
(5)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申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应有消化、吸收后符合我国国情,提高或超过引进先进技术的技术对比材料,用具体技术数据说明经消化、吸收后的技术(或设备)对比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的优劣,以及在生产实践应用中产生的对生产效率、节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两者的对比内容。
(二)凡是申奖项目上报材料中,一定要有反映最近情况的内容,如应用、推广情况,技术水平有无发展提高,用户反映,及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八、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请奖时须遵照一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将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一次准备齐全后,按现行隶属关系,向有关主管科技部门逐级上报,并同时交纳项目审查费(初审费十元,复审费二十元)。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申奖时也按上述程序上报,暂免交纳审查费。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申奖时,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牵头,会同各参加单位共同协调一致后,再联合上报,由项目主持单位出面办理。只有其中某一个单位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凡是在准备申报的项目上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行申报。
(二)地方申奖项目,由申奖单位将申奖项目材料及项目审查费直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商业、粮食、供销单位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初审费每项交纳十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要对下级报来的申奖项目进行初审,收取初审费。初审合格的项目,要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连同申报材料及项目复审费(每项交纳二十元)报送部科技司。
(三)商业部直属科研所、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奖程序,应先分别报部商科院、教育司、基建司、进行初审,同时交纳初审费。部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将全部申报材料及基层申报单位交来的复审费转报部科技司。
(四)部直属各中心情报站申请科技技术进步奖时,若中心情报站设在部直属所的,报至商科院进行初审,不设在直属所的中心情报站报至所在地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厅(局)、粮食局、供销社进行初审,同时交纳初审费。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将申报材料及复审费转报部科技司。
部有关主管单位在对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进行初审的,如果认为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费用开支自理。

九、审批程序
(一)部科技司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商科院、教育司、基建司初审合格后报送的项目汇总,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项目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明了,说明问题。
对缺少主要技术材料的,奖励时间不符的,和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奖励范围的成果,不予审查。
所有申报项目,都应交纳复审费,申报复审。不交纳复审费的项目,不予复审。
(二)部科技司对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复审要求的项目,由部科技司分送部的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经部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部批准。
(三)部科技司将复审情况及建议向部汇报,经部批准,确定商业部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四)部科技司负责对获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印发《年度商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册。

十、附 则
(一)本办法中一些提法的含义如下:
(1)“经过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研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内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交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均需用具体数字说明。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等。不能用直接经济效益来衡量的科技成果,主要从其科技水平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来评定。
(2)“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同性质的文件”是指国家科委(84)国发管字141号通知中“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第六条四款:“应用技术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第一,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或委托)专业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包括通过验收时的各种有关技术材料)。
第二,已经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包括通过审查时的各种技术材料)。
第三,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包括通过检验时的各种技术材料)。
(3)“国内首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过,或在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中,有其本质上的差别者。
(4)“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些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最先进技术。
(5)“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践工作第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如果确实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下述“主要完成人员”条件的,也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请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向申报单位出具证明和本人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A、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B、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C、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三,“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承担完成某项成果中直接在科研、试验、生产、应用、推广的实践全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在申奖项目《申报书》内的填写顺序,应以该单位或该人员在完成该项成果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大小程度来排列。几个单位完成的项目,更需协商一致后,才能填写申报。
(二)对获奖荣誉和奖金,按下列办法处理:
(1)荣获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部并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2)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地方奖的成果,其奖金额按获得部级奖金额给予补差。
(3)奖金分配给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时,应按其作出贡献的大小,不搞平均主义。要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额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协商,提出分配奖金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组织申报部门(初审部门)备案。
由同一申报部门(初审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奖金方案,并报送申报部门(初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其负责协调解决。
跨部门完成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分配方案。
(4)获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由部颁发荣誉奖状。
(三)在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过程中,不论申报项目获奖与否,申报材料及交纳的审查费,概不退还。
(四)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状、荣誉证书,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