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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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1.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批准权限及程序

  (四)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七)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应当将拟批准的勘查开采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九)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批准后,矿业权申请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矿业权登记。

  三、严格规范协议出让申请

  (十)下列两种情形,由项目出资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十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采矿许可证原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情况由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十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且经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

  (十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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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1日)
            A、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a、德方奖学金
  DAAD每年仍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名额。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于1987年开始,在一个特别计划范围内,提供总数为一百五十人/年的额外奖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李鹏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主席舒尔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商定的关于合作培养中国博士研究生计划,此一百五十人/年的额外奖学金将优先提供给这一计划。
  DAAD同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合作在中国举办曾经获得过DAAD奖学金的学生讨论会。
  在德国经济界奖学金计划内,在已承诺的范围内向中国各种专业的年轻大学毕业生共提供一百五十个奖学金名额(在德国的大学和企业学习语言和进修)。细节另商。
  此外,德方十个律师事务所准备各接受和资助一名中方律师在各所实习。
  b、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四个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中方邀请二十名德国汉学学者访问中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c、选拔方法
  在分配奖学金时,各方都尽量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建议以及个别奖学金生的申请。
  涉及到双方向对方大学生提供的奖学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奖学金提供方(如国家教委或DAAD)在征得建议机构的同意后决定奖学金的分配。为此,根据一方的要求,奖学金提供方的主管人在对方建议机构的协助下,可在奖学金申请人本国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具体选拔办法将另行规定。
  有关延长奖学金名额问题应由一方尽可能在奖学金期满前三个月做出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对方。
  2.自费生/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准备每年通过DAAD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接受总数(包括所需延长名额)最多一百五十名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应考生及年轻科学家并免收学费。
  德方准备每年在中国政府的政府奖学金计划内接受最多为二百名学位获得者和年轻科学家,由DAAD介绍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德方准备接受上海同济大学预备部1985/1986、1986/1987学年的结业生,他们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DAAD推荐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详见有关备忘录。
  中方尽量向在华进行科研工作的德方奖学金生和自费生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尤其是能使他们获得原始资料。具体细节见德方递交的备忘录。
  3.互换科研工作者
  a、双方努力进一步加强互换科研工作者,鼓励两国科研工作者进行直接接触,各方应为对方的科研工作者提供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b、德方赞助措施
  DAAD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九名一至三个月的学习逗留奖学金名额到德方研究机构进行科研工作。
  DAAD每年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在与德国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教学工作。
  DAAD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尔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校和研究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c、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d、选拔方法
  以上赞助措施内的具体人选,需有关单位(大学、科学院等)协商后确定。
  4.代表团访问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在代表团交换范围内,中方在一九八六年邀请一个最多为四人的德方专业代表团作为期最多两周的访问(高等专科学校)。
  5.会议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各方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欢迎象亚琛工业大学和北京钢铁学院业已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考察活动。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组织加强交换实习生。经济学大学生的国际实习交流活动可由国际经济学大学生联合会(AIESEC)赞助,将力争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双边互换实习生。再此范围内,中国经济学大学生可先于一九八六年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实习,随后德国经济学大学生可到中国企业或合资经营单位进行为期三至六个月的实习。具体细节须经双方负责部门商定。
  7.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学术文献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其他德国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著作。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著作。
  8.建立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继续进行在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9.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预备部
  双方同意就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预备部的方案进行审查。具体细节见双方备忘录。
  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联邦政府把这一不是由联邦政府财政支付的计划看成是一个补充计划。同济之友协会支持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0.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和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a、双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促进高等院校间的直接接触,鼓励高校和其他学术机构及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接触。双方将集中利用现有资金,努力促进高校间合作的重点项目。在本计划中列举的具体赞助措施,应根据有关校际交流院校商定的原则实施。
  b、校际交流、奖学金
  德方为1986/1987年度提出下列促进措施。
  有关奖学金的选拔和分配由有关校际合作院校详细商定。
  在校际交流范围内:
  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海得堡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海得堡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海得堡大学
  天津大学--海得堡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霍海姆大学
  昆明工业大学--卡尔斯鲁厄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康斯坦茨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康斯坦茨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斯图加特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斯图加特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康斯坦茨专科大学
  南京专科学院--康斯坦茨专科大学
  为中国客座科学家提供二十八个奖学金名额(三百一十四人/月)作为期一个月到一年的学习、研究。
  为中国研究生进行学术逗留提供二十一个奖学金名额(二百四十五人/月)。
  为中国博士应考生提供六名奖学金名额(七十二人/月)。
  为中国大学生提供二个奖学金名额(共十二人/月),作为期六个月的逗留。
  邀请中方校际交流院校的代表访问上述德国校际交流院校。
  为中国校际交流院校提供书籍、情报资料。
  为四十五名科学家和五名德语教师到中国校际交流院校进行客座讲学提供旅费。
  这些措施在一九八六年实施。一九八七年在财政预算允许提供资金的条件下仍将采取同样规模的措施。
  在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和海得堡大学学际交流范围内,一九八六年将另外提供资金帮助添置设备。
  一九八六年在南京专科学院和康斯坦茨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际交流范围内提供一台机床设备。
  在北京大学和柏林自由大学的校际合作协议范围内:
  双方每两年互换一名大学教师,为期两学期(九个月)。
  双方每年互换两名科学家,为期六个月。
  在上海交通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合作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两名教师。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人数最多为六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共同举办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交替在校际交流合作院校共同举行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建立和扩大建筑、微电子、计算机学科领域各专业和研究所(通过咨询和必要的人员培训)。
  支持共同的研究项目,促进上海交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中国和德国企业四方在管理科学方面的多边合作。
  在浙江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授、讲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种可能性。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人数最多五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扩大浙江大学的“德语教学”。最多派两名讲师到浙江大学任教一年(负责德语教师进修、为浙江大学的中国交换预备生举办语言训练班,扩大“德语教学”的教学计划)。此外,浙江大学派出二名德语教师到柏林工业大学进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进修。
  举办双边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轮流在两校举行一次双边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在北京工业学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派出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四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举行双边学术会议。按需要轮流在各校举行讨论会。
  在浙江农业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人,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举行双边学术会议。按需要轮流在各校举行讨论会。
  在徐州中国矿业学院与柏林工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每年派出最多二名教师。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名,为期两年。
  在一方举行不定期双边学术会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的)的交流合作协议范围内:
  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研究工作(先进行三年)。
  双方科研机构领导人互访。
  在广州暨南大学和柏林凯瑟琳·弗里德里希基金会关于培训医生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在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里,德方邀请最多十名中国医生到柏林进修一年。
  德方最多派出五名德国医生到中国进修一年。
  在上海机械学院和汉堡高等专科学校校际交流范围内:
  一九八六年将邀请两位中国电气工程学客座教授,为期六个月;
  派遣二名电气工程学教授和机械工程教授进行客座讲学。
  在校际交流和合作范围内:
  重庆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南开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阜新矿业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上海化工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长沙中南矿冶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哥廷根大学
  南京华东水利学院--汉诺威大学
  机械工业部机床研究所--汉诺威大学
  北京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安徽大学(芜湖)--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安徽大学(合肥)--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北京及上海音乐学院--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
  华东水利学院(南京)--东北下萨克森州高等专科学校
  每年为中国教授、研究生提供二百五十人/月的奖学金。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合作范围内提供三百人/月的奖学金。
  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哥廷根大学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安徽省及浙江省政府和下萨克森州在中国建立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长期合作,特别要在建立杭州、安徽和合肥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合作。下萨克森州主要在制定学制、专业师资进修、购置设备及共同的研究项目方面给予帮助。
  在校际合作范围内:
  清华大学--亚琛工业大学
  北京钢铁学院--亚琛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学院--比勒费尔德大学
  同济大学--波鸿大学
  北京钢铁学院--多特蒙得大学
  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埃森综合大学
  北京医学院--埃森综合大学
  天津大学--埃森综合大学
  北京体育学院--科隆体育学院
  成都通讯工程学院--亚琛专科大学
  浙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亚琛专科大学
  天津大学--亚琛专科大学
  在南京大学和波鸿汉语学院的合作范围内:
  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向中国大学生每年另提供十五名年度奖学金。
  在浙江省和北莱茵-威斯特伐伦州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协定范围内,拟支持该校的设计、制定学制、建立数据处理中心以及帮助建立建筑材料实验室;另外,在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各向中国科研人员提供最多六名进修奖学金名额。
  在北京国家旅游局与莱茵州-普法尔茨高等专科学校(沃尔姆斯)的合作范围内:
  为中国研究生学习旅游业提供3个奖学金名额(1985/1986学年冬季入学,直到学习结束);从1986/1987年冬季学期起,为此目的至少再提供一名奖学金。
  1986年邀请中国旅游高校4名校长赴莱茵州-普法尔茨专科大学沃尔姆斯进修。
  其他合作:
  北京语言学院--美因兹·格尔默尔斯海姆大学
  北京语言学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汉语教学研究会
  武汉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汉堡大学
  南昌工业大学--吉森·弗里德伯克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影学院--慕尼黑电影电视大学
  11.中国科学家客座讲学
  海得堡大学(东亚艺术史专业)于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各邀请一名中国科学家客座讲授考古学和中国艺术史。
  12.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年轻的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3.高校范围以外的机构间合作
  a、双方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研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中国科学院同马克斯·普朗克协会和弗劳恩霍夫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所签协议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b、因此,双方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的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4.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每年(包括已经同意的延长奖学金名额)为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一般为期两年。奖学金的分配由埃伯特基金会同中国合作机构商定。
  基金会将保留考虑那些根据相应推荐而认为合适的人选。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伐伦州的机构紧密合作。
  特别要考虑社会科学方面的奖学金候选人。
  15.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每年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包括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16.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于1986/1987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奖学金生的人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共同选拔。对奖学金生的选拔,三个组织均有建议权。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赛德尔基金会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各交换一个代表团。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大学生及科学家提供至多二十个奖学金名额。
  18.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
  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在一九八六年提供约十四个奖学金名额,并争取在一九八七年也提供奖学金。

 二、促进语言和相应的学术领域的合作
  1.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及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要性。
  2.德语
  双方一致认为,根据中德1982/1983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第十三条所提出的方案是中国教育机构继续发展德语教学的重要基础。
  a、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共二十五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包括编写教材的工作。
  b、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其中尽可能安排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各一名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
  德方派遣二名歌德学院讲师在北京或上海为中国德语教师举办进修班,并参加编写专用教材。关于教学期限和内容,届时另商。
  德方每年通过DAAD推荐三名教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行讲座和讨论会,为期二至三个月,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DAAD准备于一九八六年同中国日尔曼学学者协会合作在中国举行一个中德日尔曼学者大会。
  c、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二名德语教学的专业顾问到中国外语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参加示范教学,负责教师进修和对德语教师进行业务辅导。工作地点仍保留在上海和南京。具体细节及关于增派专业顾问的可能性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在条件成熟时,德方准备派二名德语教师到重点高中开展德语教学工作,除本职工作外,亦可根据要求,负责对本校任课的中国德语教师的进修。
  d、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办语言训练班提供奖学金
  德方每年提供最多七十八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语言训练班。应优先考虑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的教师和科学家以及司法部的实习生。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原则办理。
  3.汉语
  应继续进行目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活动,如可能,还应加强并应该通过在中国培养德国汉语教师,补充这一工作。
  德方指出,现已可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已呈上。
  a、中国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介绍最多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其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
  b、为德方自费生举办假期训练班
  中方每年通过DAAD向德方汉学专业大学生及其他专业学习汉语的大学生提供最多六十个名额到中国自费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训练班。
  4.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和一名陪同教师赴德逗留四周。在条件成熟时,中方应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因此,双方欢迎创建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两国的中学生开展书信往来活动。
  5.语言培训的具体项目
  a、上海样板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在上海同济大学合作建立“专业德语中心”,该中心应成为中国此类专业语言中心的样板。
  b、双方将致力于协调其他专业语言项目,如北京外贸大学的专业语言项目以及浙江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合作的“科技语言”项目。
  c、中国高校德语教学大纲
  中方与DAAD及歌德学院合作制定“中国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和“出国人员德语培训教学大纲”。在此工作初步完成后中方将继续同德方合作研定“中国高校德语专业高年级教学大纲”。
  d、教材编写
  德方愿意同歌德学院、DAAD以及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的教材。
  e、捐赠教具
  德方准备通过歌德学院向中方的中学及高校提供德语教学用具。
  f、电视语言讲座
  根据两国政府表明的愿望,双方将继续合作,并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的换文,为在中国电视台开办德语讲座创造条件。德方将通过INTER NATIONES,尽快为中方提供在一九八八年开办电视基础德语讲座的资料。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德方已通过INTER NATIONES协会,开始为电视讲座提供与此有关的镜头脚本。
  中方在这方面负责单位是广播电影电视部。
  德方将通过INTER NATIONES免费、无版权限制地向中方电视台提供电视语言教程,并将(从一九八六年起)为中国电视台建立一个用于制作在中国播放的电视语言讲座的电视演播室。德方准备同中央电视台的一个代表团就其他一些措施进行商谈,例如:协助电视语言教程中文版本的编辑和制作工作。
  g、广播语言讲座
  双方欢迎通过中国的各种机构播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作的广播讲座“用德语说”,并能用于语言工作中。
  德方准备免费、不究版权地为中方电台提供广播教程,包括可将其再版发行的书面教材。
  h、普通中学语言教学
  双方欢迎两国为促进语言教学目前在普通中学所做的努力。

 三、职业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进行合作,也在越来越多的由两国各有关机构合作实施重要单个项目中进行合作。参加此项合作者,德方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为适应职业教育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两国应在迄今文化交流计划中商定的合作范围内,继续并发展在这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涉及到下列具体促进措施:
  a、根据需要,就职业教育的规划和组织问题交换专家代表团。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个六人代表团进行两周的访问。
  b、邀请一个由十五名中国专业和领导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职业教育方面的进修(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同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协商后发邀请)。计划一九八六年邀请中方一名职业教育研究人员赴德,为期三个月;计划一九八七年邀请一个职业教育专业人员小组赴德(十五人,为期约三个星期)。
  c、派遣五名短期顾问为中国主管机构在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计划方面提供咨询(为期三个月)。
  d、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培训条例和教学计划中进行合作。
  e、通过交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培训条例和教学计划在内的材料和情报进行合作。
  3.为使不同专业都得到职业进修机会,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提供短期专业考察奖学金(三十六人/月)。
  4.下萨克森州将向安徽省提出该州关于扩大安徽省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和实习培训的设想。
  一九八六年秋在安徽举行一个关于职业教育的会议。为此下萨克森州将派约五名成员参加,他们是有关部、高校和进行培训实践的代表。浙江省的代表亦应参加这次会议。
  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安徽省向下萨克森州派遣由五名职业教育专家和一位翻译的代表团,对其作为期最多四周的访问。这一代表团将在下萨克森州就其教育体制、职业学校及教师培训作广泛的考察。

 四、歌德学院
  德方对中方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访问北京期间(一九八五年十月),原则同意在华设立歌德学院一事表示欢迎。为缔结政府协议已经举行了会谈,并将继续进行这一会谈。双方确信,建立这样一所学院将在双方希望的加强和扩大文化合作方面做出贡献。

            B.艺术、音乐、文学

 一、通则
  1.发展交流
  双方强调,在美术、音乐和文学领域交流中,也要与本计划其他领域里的顺利发展相适应。因此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应进一步发展。同时,双方还应努力赞助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的交流项目。
  2.一般赞助措施
  a、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的交换
  (1)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说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A款第一条中说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美术和音乐的学生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的延长奖学金名额。
  DAAD为中国文化部工作人员每年提供一名学习德语语言和德国文化史的奖学金生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中国美术和音乐科学工作者在德方研究机构从事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科学工作。
  DAAD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名讲师到中国音乐和戏剧学院短期讲学。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提供给德方两名音乐和艺术科学工作者在中国艺术学院和艺术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科学工作。
  (3)选拔方法
  选拔工作按照计划中规定的办法办理。
  b、语言短训班
  德方歌德学院每年最多向中国文化部系统提供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供中方工作人员在歌德学院语言训练班学习。
  c、代表团访问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和文化部根据需要各派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专业届时另商。
  3.其他交流
  a、中国作为一九八七年汉诺威博览会的伙伴国,将在博览会上和汉诺威市举办文化活动,德方将支持中方上述活动。
  b、将继续在文物保护领域里的合作。
  c、德方希在一九八七年举办一个“产品--形式--历史展览会”,中方注意到这一愿望。

 二、艺术部分
  1.展览
  德方在中方举办以下展览:
  (1)“北德手工艺品”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初);
  (2)“马克斯·克林格尔”展(一九八六年);
  (3)“德国魏玛时期版画”展(一九八七年北京、上海);
  (4)另一个艺术展览,细节届时另商。
  中方在德方举办以下展览:
  (1)“宜兴陶器”展(一九八七年);
  (2)“绘画大师齐白石作品”展(一九八七年)。
  2.艺术家交流
  德方在一九八七年邀请至多三名中国画家在一家德国画廊逗留约三个月,邀请两名中国画家在萨尔州考察学习。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萨尔州大学向一名中国艺术史工作者提供六个月的奖学金。

 三、音乐
  1.客串演出
  a、德方派出
  一九八七年诺伊斯室内乐团访华,该团由管乐、弦乐组成。能广泛交流经验和参加音乐研讨会。
  b、中方派出
  一个文艺团体访德。
  2.音乐专家互访
  a、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乐队在客串演出时,举办研讨会作报告及组织两国音乐家、音乐专家会见等。
  b、德方通过DAAD派出
  具有演奏经验和能培养乐团专业演奏员的三名音乐学院讲师访华一至三个月,与一个中国的交响乐团共同演出和从事教育活动。
  c、中方派出
  (1)两名交响乐团的指挥新手去德国参加指挥训练班。
  (2)四名歌唱家去德国学习声乐。
  3.合作项目
  双方赞助由一名德国歌剧导演来北京用汉语排演一出德国歌剧,细节届时另商。
  德中合作还将在卡尔·奥尔夫音乐学院继续。

 四、戏剧、芭蕾
  1.客串演出
  德方派出:斯图加特符腾堡国家剧院芭蕾舞团访华(人数百人以内)。
  中方派出:成都木偶团
  2.代表团互访
  德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戏剧导演小组到中国考察访问,为期二至三周。在华期间,拟促进由一名德国导演与一个中国话剧团合作用汉语在华排演一出德国话剧。同样,中国导演也在德国排演一出中国话剧。

 五、文学、图书和出版
  1.文学
  双方赞同各自作家协会在文学领域里的交流,并愿在可能范围内继续促进两国作家的会晤。
  一九八七年中德双方互派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
  双方欢迎和促进与本国的出版机构合作,翻译对方的文学作品。两国要加强翻译工作者的接触,促进这方面专家交流(德、中双方各派至多五名翻译工作者访问对方)。
  2.出版
  双方十分重视在出版业方面的合作,它首先对于传播文学作品有重要作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考察访问,为期二至三周。根据中方的愿望,中国代表团的访德日期可与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的时间一致。
  3.图书馆
  双方赞同和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书刊交流,两国各派遣一个由至多五名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为促进德中图书馆关系在青少年读物方面的发展,德方愿邀请中方两位青少年读物的专家在慕尼黑国际青年图书馆作为期三个月的考察访问(德方只负担在德逗留期间的费用)。
  4.图书博览会
  德方将参加一九八六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图书博览会,细节由有关单位另商。中方将如以往那样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六、电影
  双方鼓励和促进在电影领域中继续合作。
  1.电影周
  欢迎互办电影周,双方各派一个由导演和演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问对方。
  根据双方愿望,第二次电影周于一九八七年以举办中国电影周开始,在三至四个德国城市举行;德国电影周在一九八八年举行,在中国三至四个城市里放映德国电影。两国在较晚时间协商有关细节。
  2.双方欢迎两国有关机构互换电影。
  3.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合拍电影,细节由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4.双方愿支持电影制片者的拍摄工作,给予出入境及逗留期间的方便。

             C.广播和电视

  1.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交流与合作。
  2.双方欢迎定期互换电视节目(包括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节目。交换节目直接由两国有关单位办理,双方通报各自对节目的使用情况。
  3.双方鼓励新闻界的专家互访、专业考察以及在新闻范围内的进修培训和业务交流。有关条件和费用届时另商。
  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中方派至多五名电视外语教学专家赴德作为期三周的考察。
  4.双方将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订一个合拍电视电影的合作协定。

               D.体育

  双方继续促进体育交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德国体育联盟协商,欢迎双方中、小学体育和高校体育领域里进行经验交流。

               E.青年

  双方欢迎和促进青年交流项目的发展。
  双方满意地看到下列几个领域里的关系仍在不断发展:
  --德国联邦青年联合组织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在国际青年工作中日益发展双边关系;
  --德国青年旅行社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中国青年旅行社在青年旅游和住宿方面的合作。
  两国政府今后将尽可能进一步支持青年组织已开始的合作。
  德方表示,联邦青年、家庭、妇女和卫生部愿在一九八七年通过国际青年交流和访问服务社制定一个为接待一个由八至十名青年专家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作为期十至十二天的访问计划,以考察德国青年援助组织。在德费用由德方承担。
  本计划附件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在波恩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目录和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郭 丰 民                魏 特
    (签字)                (签字)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发〔2006〕5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及《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或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听证机关。
第四条 举行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信访听证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及各方的意见,保障信访人及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二)大规模集体来访,或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依法应当通过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七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或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后,应当批准其申请。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信访人应提交听证申请。
信访人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或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再次审定,认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十条 听证不能按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组织信访听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或由该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
听证设听证员不得少于3人,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听证设听证秘书1至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或该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与信访事项产生有关的机关、组织、人员或已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组织、人员以及与信访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本条所指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及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由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十三条 与信访事项产生有密切关系或已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组织、人员以及与信访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听证秘书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因集体访或联名信举行听证的,信访人须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予公告或通知。公民可以根据公告或通知参加旁听,也可根据公告提出旁听申请,经听证机关同意参加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决定是否由新闻媒体报道;
(四)确定听证秘书、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录音、摄影、摄像;
(六)主持听证进行;
(七)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
(八)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九)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质证和举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听证秘书名单;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规定各方发言时间;宣布听证开始;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提出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围绕分歧点进行申辩和质证。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就信访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六)听证员对相关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发表个人意见;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按时到场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及时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有本条规定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秘书负责制作书面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后并签名,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不签名的,由听证秘书载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秘书签名后交听证机关存档备查。
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听证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旁听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秘书对听证意见进行合议与评议并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基本情况;
(三)听证各方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听证员的意见及合议、评议意见;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依据。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抄送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由听证机关印制为《听证纪要》在举行听证后20日内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结束。
第二十八条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阶段,听证所需时间应计算在《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阶段,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条例》中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条各项所列情形,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再次就该信访事项的同一事实、理由要求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办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