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8:37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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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农办渔〔2012〕51号.ceb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201204.xls
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201204附件2标准.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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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0年,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和复查认定,确定62个县(市)和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教育部通过审查认定,这63个县(市)及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全国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

(63个)

  内蒙古自治区 4 阿荣旗、扎兰屯市、科尔沁右翼中旗、太仆寺旗

  陕西省 6 永寿县、长武县、麟游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吴旗县

  贵州省 22 松桃县、务川县、沿河县、望谟县、盘县、册亨县剑河县、雷山县、从江县、台江县、江口县、镇远县、六盘水市六

    枝特区、大方县、独山县、罗甸县、威宁县、紫云县、安顺县、普定县遵义县 荔波县

  云南省 15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红河县、元阳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

    县、德钦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砚山县、邱北县、中甸县

  甘肃省 2 宕昌县和政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泾源县

  青海省 2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都兰县

  西藏自治区 6 隆子县、加查县、桑日县、朗县、仁布县、岗巴县、札达县、普兰县、边坝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伽师县、塔什库尔干自治县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奇

  2012年5月14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日常管理,市和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城市管理、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的要求。”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在开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五)混凝土一次性浇捣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四、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及其他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海砂。”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生产能力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按时、保质、保量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定期核验和动态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海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工程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应当以现场制作、规范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为施工单位代制、代养护混凝土强度评定试块、试件。”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海砂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未注明不得使用海砂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在现场制作、规范养护混凝土强度试块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制、代养混凝土和砂浆强度评定试块或试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条款的,由市和县(市)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对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外,还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本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