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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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

1986年9月19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汽车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的主要任务是为本系统本单位购销业务服务。对支农、救灾、鲜活易腐和市场急需商品要及时抢运,保证商品运输任务的完成。在运力和设备有余时,要积极对社会开放,为商品流通服务,为农村经济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 各地可以根据商品流通的特点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车辆比较多的,建立商业、供销综合汽车队或专业公司汽车队;对分散在商业、供销部门和基层商业网点的汽车,也应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加强管理。
不论综合汽车队、专业公司汽车队或分散在商业、供销部门和基层商业网点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视情修理”的原则,全面地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运输生产,努力提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安全生产、优质服务、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实行队长(厂长、经理)负责制,逐步推行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第六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同时加强干部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建设一支思想好、有文化、技术精、作风硬的商业汽车运输职工队伍。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推行运输合同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做到合理调度,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坚持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推行和完善各项经济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把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车、班组和个人,并将职工的收入同个人劳动的成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济责任制可采用多种承包形式,但要注意汽车运输生产的特点,提倡承包多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核。
第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做好车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并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做好汽车随车装备和运行、保修材料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器材的出入库手续、保管、使用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根据车辆的厂牌、型号、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正确使用燃料和润滑油料,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制定先进合理定额,采取切实节油措施,不断总结推广节油经验,合理节省油料。
第十二条 正确选用和使用轮胎,制定轮胎使用管理办法及先进合理定额,及时总结推广节约轮胎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车辆调度员要摸清货源、线路、车况、装卸力量、驾驶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到合理调度,均衡生产,不断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十四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运输车辆要实行定额管理,单车核算或单车记帐。在定人、定车、定设备、定任务的同时,定消耗、定费用,按月、季、年及时公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当前应建立的经济技术指标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车辆完好率、车吨位产量、百吨公里燃料消耗、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行驶间隔里程、千吨公里成本、利润等。
第十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按照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做好财务分析;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按照规定提取和合理地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的使用,要按规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以补充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第十六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根据生产规模和劳动定额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定员标准。每车配备的驾、修人员一般不要超过三人。

第三章 车 辆 使 用
第十七条 货运汽车的使用应做到“管用结合、合理使用,”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通过合理运输,双程运输等途径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执行车辆载重标准以及拖挂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装备和技术性能记录,车辆运行技术记录和保修技术记录等,为合理使用车辆、确定车辆保养和大修间隔里程、制定车辆保修计划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驶驾员要做到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要操作正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由技术科、股、室或指定专职技术干部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技术操作规程、保修制度、各项经济消耗定额,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推广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技术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考核办法,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奖惩规定,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例行和定期维修保养作业。保养作业一般分为一级保养(以清洗、润滑、紧固为中心);二级保修(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三级保养(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还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换季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换用润滑油、调整油、电路及采取防寒、防暑、防滑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汽车各级保养周期和规范,参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也可以根据汽车的结构、性能和运行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汽车保养要纳入运行作业计划,保证按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汽车要根据各总成的磨损情况和技术状况的变化,通过技术鉴定,及时地进行大修。
第二十六条 汽车修理规范要参照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有关工艺要求执行。对进口汽车修理,要按照修理技术参数和国内有关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汽车修理厂和保修车间,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逐步实现修车机械化、检验仪表化。
第二十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大力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车辆性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车安全工作领导,经常进行安全行车教育,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和商品运输安全。
第三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建立以车队长、技术员(工人)、驾驶员三结合的安全技术小组,分散使用的汽车也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对制度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凡参加营运的车辆,均应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要做到:(1)装备齐全;(2)发动机运转良好;(3)底盘各总成联结牢固;(4)转向良好,制动有效可靠;(5)电气设备齐全;(6)车厢及驾驶技术状况良好等。要建立健全车辆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人员,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驾驶守则,切实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汽车装载必须执行交通运输法规,不超重,不超高,不超宽(长)。对所承运的商品要苫盖严密、文明装卸、合理配载。对食品及危险品等特殊商品要注意防腐、防爆、防火、防毒;随车装卸工人、押运员等,严禁在车厢内和行车中吸烟;运送危险品和笨重商品,不准人货混载。严格执行商品交接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确保商品运输安全。
第三十四条 凡经各地交通监理部门审查确认安全行车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定为企业或单位安全行车标兵;安全行车五十万公里以上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商业安全行车标兵;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上报商业部命名为商业部系统安全行车标兵。对各级行车标兵应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凡违反交通法规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重大行车事故(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查清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及时填写“大事故报告表”,连同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报商业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原商业部《商业部门专业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商业货运汽车行车安全暂行规定》和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货运汽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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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第48—49期简评

宋飞


【正文】

  《律师世界》是湖北省律师协会主办的针对省内律师的一本专业杂志。最近,在拜访中鑫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同仁时,无意中借到该杂志2008年1-2期合订本(总第48-49期)。仔细读读,除去一些时政性过强的文章,笔者对该刊部分强调业务性的文章还是很感兴趣的,于是就萌发写篇简评的想法!

  首先我想还是点一下该刊时政部分谈到的目前湖北律师界非常活跃的几个红人,在他们中间,笔者最佩服两个人:张粒和曹亦农。我在看《行政法制》2004年第一期,曾见过张粒律师的简介,她当时是湖北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新增委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已经当任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了,记得照片上,四十来岁,戴着眼睛,看上去非常有修养,可惜无缘一见!曹亦农律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2003年下半年曹律师曾到我当时工作过的法庭办案,当时他代理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出庭,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人(也是该所主任)展开激烈的辩论。我记得当时在被告没有任何举证的情况下,他的质证发问和法庭辩论仍然显得非常蕴含法理,甚至还将只有在国际法中才使用的法律术语“没有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也套用到民事诉讼领域,原告似乎只有招架之力!休庭前,他还向法官和对手一一致敬,言辞举止又显露出其谦恭的职业涵养。后来得知,曹律师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当过老师,后来下海当律师。象这样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务技能的大师,真是广大法律人士的楷模!

  接下来我将逐一点评该刊中的十几篇实务性文章,简评如下:

  第33页以下刊登的是叶平的《规则选择与利益偏好》。该文似乎从朱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及法理学通说对法与利益的关系的论述中受到启发。

  第38页以下刊登的是张旭春的《试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保证责任的承担》,该文论述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写得很有水准!

  第42页以下刊登的是王华成和邓华勇合写的《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完善》,该文力图借鉴法院的一套规定,使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趋于完善。

  第47页以下刊登的是张双的《追溯法源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该文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作者以发牢骚的煽情文笔,对某中院以内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事件进行了畅快淋漓的鞭挞!

  第49页以下刊登的是林宇和郭一绳合写的《浅析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差异》,我对照我为《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中的第10号案例所写的书评,发现它们讨论的实际上都是2007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题的争议话题,相信作者确实承办过这起争议性很强的原型案例。

  第52页以下刊登的是潘程的《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探析》,我曾经办过湖北省首例ROP医患纠纷案,对此话题深有感触。该文中的诸多观点,我表示赞同。

  第58页以下刊登的是俞友根的《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的冲突》,作者在该文分析部分第三节倒数第二段提出的设想是否成立?对此,我找到2005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足以佐证俞律师设想的可行性!

  第60页以下刊登的是王子洲和陶宏合写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该文写得很有参考价值!对该文指出的第二个区分标准“时空统一说”,我想补充几句:万国名师蒋学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直接结合的为共同侵权,间接结合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判断标准为社会经验。他解释的“社会经验”就是时空统一说,即在同一时空结合的趋向认定为直接结合,按共同侵权处理(即承担连带责任),如两汽车同时闯红灯造成他人受伤(这个例子王、陶二人在后文也举了);在不同时空中的行为认定为间接结合,按分别责任处理(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一车逆行,造成路人避让而跌入坑中(这个例子王、陶二人在前文也举了)。对该文指出的构成直接结合的第四个特征“原因的唯一性”,我也想再罗唆两句:万国名师李建伟认为,侵权法比物权法、债法要难,但他对侵权法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何谓“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李老师认为,所谓“直接结合”,对应的是其结合具有必然性,如为偶然结合,这种事件不具备重复试验性,则为“间接结合”( 如刚才提到的一车逆行,造成路人避让而跌入坑中的这种情形);所谓“无意思联络”,对应的是无通谋因素,区别于共同过失;所谓“数人”,对应的是多因一果。王、陶二人对此说法纠正得很好:直接结合的,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必然性,属于一因一果(而非李老师所称的“多因一果”);间接结合的,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偶然性,属于多因一果。

  第62页以下刊登的是刘保华的《不是盗窃是什么?》,该文对许霆案的判罚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力地批驳了信用卡诈骗罪论。但其对无罪论的质疑,事实与理由仍不够充分。

  第65页以下刊登的是朱方明的《补办预售许可证明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该文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提出了自己的异议。笔者曾在2006年夏回答某女士咨询类似的购房法律问题,也是存在同样的困惑。这篇文章写得不错,值得一读!

  第69页以下刊登的是汪群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该文对诸多计算标准进行了清理,体现了作者长年积累的深厚司法实践功底!

  第75页以下刊登的是刘畅的《中小企业精简版15条》,该文根据2008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合同自拟了一个新版本。在该法施行前夕,我曾参与审查过本地教育局对学校临时聘用人员所拟定的管理合同,感觉刘律师的新版本较之更胜一筹!

  第83页以下刊登的是陈大舜的《农村县域律师事务所建设、管理与规范》,该文道出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生存之艰辛,对我来说,由于准备从事该行业,该文给我事先上了一堂生动的情景课。

  以上评论,不当之处,还请更多的读者指正!

  2009年5月6日作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抄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