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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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8]52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八年七月二日

定西市特困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不到或难以解决的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实行一次性临时救济。各级政府要对其生活困难通过落实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特困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就学、就医等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救助与助学贷款、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三)政府救济、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特困救助对象包括考入大学交不起上学费用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困家庭。

  (一)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是指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急需专业,本人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贫困大学生。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二)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

(三)特困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突遇天灾人祸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 特困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视财力适当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

  (三)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

  (四)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五)救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考入大学本科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按第一学年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

  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学费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后,医药费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八条 对突遇天灾人祸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第五章 救助组织

  第九条 成立定西市特困救助委员会。

  (一) 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策特困救助事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审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市特困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一)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提出救助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半年向特困救助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三)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第十一条 特困救助相关部门。

(一)市民政局,负责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审查上报工作和国内外友好人士、海外华侨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二)市财政局,负责特困救助资金的管理、拨付。

(三)市建委,负责接收市级房地产开发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捐赠资金。

(四)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负责特困大学生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医疗救助的审查上报工作。

(六)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口计生委、市综治办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特困救助工作。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需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特困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费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复印件)或大病救助报销凭证(复印件)、医疗救助凭证(复印件),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突遇天灾人祸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入大学本科的贫困大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对残疾人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和专业技术学校是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大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药费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市人事局对本市急需专业且愿意回来工作,并与市人事局签定协议的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大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四)市民政局对突遇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上报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特困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根据特困救助委员会审批的特困救助金额,及时核拨款项。

  (二)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批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领取,被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取。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市建委负责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捐赠捐助资金缴入“定西市特困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困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特困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及审批人员名单,设立特困救助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与咨询。

  第十七条 从事特困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对象压制不报、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特困救助的,改变救助资金发放数额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救助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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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992年6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规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 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本条适用于:

  (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有关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四)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由公交客运部门组织清除;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以及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城市道路边石、垃圾箱周围,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建工、公路等部门,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物资(盐、砂子)的准备工作。降雪后,要按照划分的主次干道和客运线路,及时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并配合各区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天内清除完,大雪应在二天内清除完。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主干道和客运线路除雪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规定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入在车行道两侧。对在城市主干道上堆放必须外运的积雪,各区应及时组织外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能损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及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的,对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三)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四)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对履次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