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4 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2001年12月31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
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
断体)
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
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2一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
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
容))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一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
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2C-025:2001
—3一
规则名称
编号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橡胶避孕套产品)
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心电图机)
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0:2001
—4一
规则名称
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
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
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水带)
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设备)
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
CNCA-10C-04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