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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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 “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 “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债务转贷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 “508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 “509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债务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及下级财政部门设置明细账。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收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按照转出资金数,借记“债务转贷支出—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转贷收入—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实际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手续费支出,借记 “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记“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年末编制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年度××财政部门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表样)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903/P020090319596144307066.doc
  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表样)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903/P0200903195961445883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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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08]192号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6.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10.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11.股权出质登记簿(封面)
12.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注销原因 □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审 核 表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文号




股 权 出 质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设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变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变更后的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注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注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撤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撤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簿


























□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 月 日启用

(封面)



(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质权登记编号:

质权设立情况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及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设立登记日期
变更情况 变更登记日期 变更登记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情况 注销登记日期
撤销情况 撤销登记日期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经贸计财字(2000)025号京财企一(2000)1132号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进出口企业:
为促进我市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扩大和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京经贸计财字〔1999〕070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市政府决定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对出口型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5、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定、评估、审定和确认;市外经贸委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生产经营并出口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北京市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一)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
(四)规模较小的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五)其它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一)各区县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其它企业向各主管委、办、局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委、办、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按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须提供银行的有关贷款文件和项目进度报告;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条 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科委的意见后,择优选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正式批准文件通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主要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接受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违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及拖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请市审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内容和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小的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和其它方式等。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和审定。
专项资金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市财政局外贸处、市财政局预算处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办公室主任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计财处,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专项资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根据北京市发展规划,制订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确定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具体申报审批办法。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市外经贸委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年企业出口情况、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及出口市场的情况、下年度出口计划(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及企业拟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对申请企业的出口情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实,按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金。

第三章 关于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十条 重点产品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重点企业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已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技术水平已满足了国际市场要求的企业。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包括市场考察与调研费用、产品展览与展销费用、以及以其他手段(如电子手段、网络手段等)拓展北京地区产品出口市场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主要对象是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或出口发展潜力,但市场开拓能力相对不足,需要扶植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用途、使用计划、目标市场情况、拟推销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能力与优势以及潜力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发放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四章 关于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是指以出口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建设项目贷款(包括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是指对该类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该项贴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投资和建设必须在北京地区
2、项目产品必须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
3、项目产品必须以出口为主(项目产值的70%以上为出口产值)
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
5、项目贷款已经落实,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其它有关材料等。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由申请企业(贷款企业)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关于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条 短平快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期较短,能够很快实现出口或对全市外贸出口有明显促进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主要是指建设短平快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的企业,应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
4、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