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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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市,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兼容。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或者城镇无用工单位的居民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按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安排宅基地,分配集体收益、集体林权,国家征收土地安置补助、房屋拆迁补偿和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等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家庭为基本的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户均30%以上的份额;

(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优先享受新农村建设优惠条件,在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个人交纳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代交;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区)财政在原补贴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县(区)财政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交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独生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寄宿生活补助;报考本市高中时,给予10分的加分奖励。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九条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的天数享受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绝育,休假7天;

(四)输卵管绝育,休假21天;

(五)孕期3个月以内(小于13周)人工流产,休假20天;孕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休假42天;孕期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休假90天;

(六)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休假2天。

前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累计计算。

第十条 职工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镇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本省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待遇外,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凭伤残证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其父母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所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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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本次授权是总行对一级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新发生同业拆借业务的授权,一级分行对下不得转授权。自授权之日起,各一级分行融资交易的对象、期限、单个客户余额、按交易对象分类合计余额和融资总计余额,都必须按授权执行。授权前的拆借资金存量,各级
行要本着“只收(还)不借”的原则进行清理。
二、授权交易对象的分类中,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不包括各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我行暂不与其发生资金交易业务。当地融资中心指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行融资中心,不包括融资中心所属办事处、代办处等。
三、各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必须服从全行资金统一调度的需要。总行根据市场银根松紧变化和全行头寸的变化,必要时可提出限制各分行拆入、拆出资金的要求,各行要遵照执行。
四、各一级分行必须对所属各级行、处(营业部)过去成立的融资网络进行彻底清理,5月底前要将原系统内入网基金全部退回各入网行,清理、清退后的债权、债务要并入网络主办行。原设立的内部融资中心机构撤消,人员由行里另行安排工作。今后按照授权新发生的拆借业务不单
独设帐,不单独设立机构,拆借业务都要通过资金计划部门运作,会计帐务处理要纳入所在行会计部门的统一核算体系。
五、停止全系统的内部融资。各级行横向内部融资一律停止,要对原有内部融资进行全面清理清退,5月未清理完毕。6月份起,系统内借出借入款项只能是上下级行之间的借款,并要按月对帐,如有在途要逐笔查清并报上一级行。
六、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对系统内所属行的融资管理。一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除7天以内的头寸拆借外,不得开展其他融资业务。对过去在存放同业、调拨资金等科目核算的拆借要调整到规定的正常拆借科目反映,5月末前各行要清理调整完毕。
七、严格执行融资业务报告制度。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拆借业务要逐笔在24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对月末有余额或当月有发生额的拆借,各分行要逐笔按月上报明细报表(见附件二)。二级分行以下7日内的头寸拆借情况要按月逐笔上报一级分行备查(格式
同附件二)。
八、进一步加强对分行融资业务活动的监管。今后发现违反授权规定新发生违规拆借,不能按期清理原违章拆借和内部融资业务,或不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上报报表的分行,总行将减少或取消对其授权,并根据情况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附件略。



1997年4月10日

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


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的批复


中央编办复字[2002]62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的函》(建人教函[2002]18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同意你部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2名,用于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调整后,你部司局级领导数由45名增加为47名,内设机构总数、人员编制数不变。

此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