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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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开垦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根据授权,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可负责指定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业务。

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县国库。

市、县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取消各征收部门的土地出让收入过渡性账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财政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市、县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四、征收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市、县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县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六、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土地出让收入逐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

七、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九、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市、县人民政府从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严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市、县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中,按5%的比例计提。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自治区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十、加强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预算安排资金。

十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十二、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地方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十三、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十四、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十五、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市、县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储备中心和工业区管委会等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十八、每年年度终,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要与市、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二十一、市、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桂财综〔2007〕34号)的要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十二、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二十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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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2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前,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重大、复杂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会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视情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会议时间、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播的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市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一)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三)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四)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或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和列席会议的市民,通过报名后以抽选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按一定名额或比例进行抽选。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事项草案的内容及起草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言的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市长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前款所列第(四)项程序相应取消。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就开放式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开放式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开放式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组织等其他机构适时对开放式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新闻媒体可以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名后选派记者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
,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