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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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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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1996-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解放军总政科技文职干部局、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项

  (一)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试。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美国:罚款与教育并行

  美国道路交通违章的处罚统一由各州、市、县法院负责执行,各地法院均设有一个民事法庭专门受理交通违章的处理。驾驶员在收到警察开具的违章罚单后,必须在21天内到法院接受处罚,如果超时,法院将通知警察局对其予以逮捕。

  美国法律规定,交通违章属犯罪行为,因此,不同类别的违章,法律都明确以轻度犯罪、中度犯罪和严重犯罪三个等级来界定。如果驾驶员违章情况较轻,如闯红灯、不系安全带等,一般缴纳罚款即可,但要记点(相当于我国记分管理)。若是违章情节较重,如酒后、酒醉驾车或吸毒驾车、非法赛车、违章肇事拦车不停逃逸等,则由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初犯,可以接受半天的安全教育,代替罚款。这种惩罚与教育并用的方法非常有效。接受了教育的违章司机大都会谨慎驾驶。但这样的机会一年只有一次,再犯就要重罚。

  在美国,不论何种交通违章,只要被开具罚单和接受处罚,违章记录即永久性地存入个人社会安全号档案中,这些记录在本人晋升、信用、保险、求职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汽车保费会随个人驾驶事故记录而调节。夫妻俩共开一辆纪录良好的车,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车保费。而一个有轻微违章记录的单身汉,每年很可能要为擦伤他人车辆等小事故支付好几千美元保费。

  除了发生交通违规事件时严格执法,美国在交通管理方面更重视的是预防工作。除了每年花费大量经费用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公益宣传和培训,还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手段获取信息,及时对道路及其设施进行良好的维护,消除危险路口路段的危害性等。

  法国:轻微违章不开罚单

  法国马路上基本见不到警察,即便是首都巴黎也不例外。巴黎以道路复杂出名,路口的红绿灯也常让人不知所措。由于交通管理人性化,司机也相对守规矩,交通状况基本保持通畅。

  巴黎政府加强交通管理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警察”,加强威慑力度;二是强调人性化的交通管理。

  在巴黎街头,人们随处可见高悬在灯柱上的车辆监视器,它们是路面违章信息的主要收集者。这些摄像头拍摄到司机违章或超速的图像后,立即将有关信息传到交通管理中心。交管中心则根据车牌号注册的住址,视不同情况向违章者寄发不同金额的罚单,通常违章停车罚款35欧元,超速罚款90欧元。

  为防止交管部门通过多寄罚单而牟利,法国接收交通罚金的部门是地方税务局而不是交管局。因此,法国绝对不存在交通警因多开罚单而拿奖金的现象。

  法国交通管理的主要特点是“立法细而执法粗”。一般来说,只要违章不是很明显,只要没有严重影响交通,交管部门一般不会向轻微违章者寄罚单,但罚单一旦寄出则必须收到效果。

  德国:重处罚更重教育

  德国8000万人口的国家拥有5000多万辆汽车。合理的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处罚交通违章、保护交通参与者正当权益、营造人人遵法守则的社会氛围是德国治理交通齐抓并举的方法。

  德国的交通法规详尽、严密。例如,《道路交通法规》对不同车速的行车间距有严格、细化的规定。车速在80公里至130公里与车速超过130公里规定各不相同。

  德国驾驶者接到的罚单大多是超速违章。超速处罚通知书一般会在事后2周左右邮寄到车辆所有者手中。一般50欧元左右比较大额度的超速罚单,通知书会附上“电子警察”拍下来的正面照片作为证明。如果没有照片,会提供目击警察或其他证人的信息。

  德国的交通违章处罚只是一种惩戒措施,树立良好的遵法守则意识和素质才是根本。德国绝大多数车辆都遵守行车规定,几乎见不到违章行驶造成堵车的情况。行人也十分遵守规定,极少有人乱穿马路而阻塞交通。

  德国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为此,培养儿童的交通安全意识成为德国整个交通安全教育系统的一部分。

  英国:按时缴款可打折

  根据英国现行法律,汽车闯红灯,可处30英镑罚款。

  上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就引入了“电子眼”设施,力图通过使用“电子眼”改变驾车者的不良驾驶行为,限制行驶速度,杜绝闯红灯现象,从而减少事故伤亡。2000年,英国将“电子眼”推广到全国,并允许将交通罚款用于支付监测、执法等开支。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这一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英国,人们把监控超速和闯红灯的“电子眼”统称为“安全摄像机”。英国在道路上共安装了6000台测速相机,其中多数设在城市一级公路上。英国的“电子眼”都设置在醒目地点,并配备统一的黄色标志。如果驾车人发现“电子眼”设在隐蔽处,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

  违章现象发生后不久,肇事车的车主就会收到罚单,并被要求在收到罚单的28天内缴罚款。如果在14天以内缴费还可以打折,超过28天就要加倍缴费。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