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7:32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1.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新的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期待,但人民法院的队伍状况离党和国家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广大法院干警、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确保人民法院为国家和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强调其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坚持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推动法院建设、促进司法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教育培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培训中存在重业务、轻政治,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培训相对缺乏针对性,基层法院和西部法院的培训相对薄弱,培训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各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司法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法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法院队伍的健康成长服务。
  4.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改革创新、加强培训管理,努力构建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提高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司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更好地服务人民,更好地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和谐。
  5.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坚持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科学管理。
  二、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培训
  6.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首位,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在法院队伍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及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7.要把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作为当前法院思想政治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根据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在各类培训班中开设相关课程,保证这些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讲常新,保证大家真学真信,真懂真用。
  8.要加大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培训力度,保证法院队伍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公正、文明、廉洁司法,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
  9.要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修课,将中央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法院干警,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意识,要求法院干警,尤其是广大党员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重点抓好主要领导干部和新任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班中,思想政治培训内容所占比重不少于30%。
  10.要改进和创新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征文比赛、交流研讨、法官论坛、巡回宣讲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思想引导,将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出成果、抓出实效。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作为思想政治培训的辅导教材。
  11.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法院干警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培训
  12.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培养对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培训放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法院干警辨法析理、定纷止争的本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3.要重点抓好法院干警"五个能力"的培训:要加强认识和把握大局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了解和理解,使他们熟练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规律,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加深法院干警对群众疾苦和公众意愿的体察和感受,确保司法审判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院干警对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的理解水平,使他们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调判和执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能力的培训,使法院干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14.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总结新时期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让法院干警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要在继续抓好法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四项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上派下挂、社会调查、学习考察等活动,鼓励法院干警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建设读本》,作为司法能力培训的辅导教材。
  15.法院培训机构要切实转变培训理念,紧紧围绕"五个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要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及时进行新法律法规、新司法解释、法学前沿问题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拓宽法院干警的理论视野和知识领域;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灵活运用以案析理、庭审观摩演练、法律文书讲评等各种方式,努力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理论性培训向实践性培训转变、从灌输式培训向互动式培训转变,切实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16.要建立健全司法能力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司法能力的评估,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最高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标准,指导和督促全国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围绕司法能力评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此检查司法能力培训的效果,推动司法能力培训的深化。
  四、加大对基层和西部法院教育培训扶持力度
  17.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基层法院干警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致力于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国家法官学院、省级法院培训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基层法官培训,确保每五年对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干警轮训一遍。
  18.要继续对西部法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支援活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对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官和西部中青年法官的培训,并尝试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建立双语人才培训基地。
  19.最高人民法院要经常派出讲师团,深入基层和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努力解决基层和西部地区培训经费短缺、师资不足、信息迟滞等实际问题,及时就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巡回授课活动,加大对基层的智力扶持。
  20.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要继承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利用现有条件鼓励干警自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法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干警在工作中学习提高。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治部门是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是教育培训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干警的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审判、行政部门有培训需求的,要报政治部门统一规划,由培训机构统一落实。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2。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牵头抓总、加强督导、强化管理。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培训、懂管理、懂审判、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23.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要积极探索开放式的办学模式,调动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法院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在法院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大培训格局。各培训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理念,改革办学方式方法,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品牌强校。
  24.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为法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要重视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为法院培养国际型人才。与境外开展合作要注意把好政治关,注意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25.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对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深入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26.要切实保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努力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加强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的调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成长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27.要做到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管理督促力度,继续做好干部调训工作;要根据法院干警的个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大力推广"菜单式"教学,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增加自主选学的比重;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法院干警通过自学提高素质。要逐步建立干警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积分制,努力提高培训效力。
  28.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分别采取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注重个体参与,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要加大课堂外实习锻炼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实践能力。
  29.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培训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优势,提高培训效率,减少工学矛盾,扩大培训受益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建设局域网络时,要考虑教育培训需求,建立教育培训专栏,为广大干警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
  30.要采取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师资模式,继续坚持"法官教法官"的原则。要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师资库,实现全国法院系统教师资源共享。加大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职教师提供机会到审判岗位交流锻炼,符合条件的应当解决审判职称。对法院兼职教师可积极推行"轮岗制",以稳定队伍、保持活力。要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估,并将法官担任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担任兼职教师的优秀法官优先考虑评先与晋升。
  31.最高人民法院要成立全国法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制定全国性培训教材编写计划和方案,及时编写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科学实用的系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注重实务操作和指导,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征集优秀课件,建立优秀课件库,供各法院培训机构选用。
  七、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32.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功在法院事业、利在干警成长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3.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摆到法院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重要议题进党组,切实加强党组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精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院和本辖区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要建立教育培训"一把手"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对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督办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
  34.要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把教育培训纳入法院评先评优考核体系,客观地对领导班子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要健全培训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干警培训的考核评估情况要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促进培训和使用的有机结合。
  35.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实现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各省级法院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的两级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经费标准的落实,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府办[200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条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在公路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10米、县道5米、专用公路10米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首先应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广告一律不能擅自发布。
第三条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对计划招标、拍卖的广告使用权,在招标、拍卖前会同监察、城管、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方案必须包括该宗广告位的使用年限、规格条件、场地位置,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等内容。
第四条 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 我县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20日前,在县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标得的广告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我县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拍卖日的20日前在《海南日报》和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公开拍卖广告位位置、面积、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拍卖规则;
3、公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至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止;
5、拍卖人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与竞得人当即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广告使用权出让金。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
第八条 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新开发设置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未经招标拍卖程序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
第十条 未经规划、城管和工商管理部门许可,严禁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许可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对条幅类型广告,有偿使用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使用户外广告的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未经招标拍卖程序擅自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由相关部门进行限期拆除;符合设置要求未拆除的,要补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处于同区域同类型广告招标拍卖价的3—5陪的罚款。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但未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而设置的广告招牌,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由建设、城管或交通等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判断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接受咨询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条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