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关于修订《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关于修订《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检务函〔1997〕039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
行《种类表》H.S编码、品名及计量单位进行了修订,编制了“1997年版《种类表》
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现将该表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对现行《种类表》的H.S编码、品名及计量单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各地商检
机构自今年8月1日起,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
2.此次修订的《种类表》不再印制,以远程通讯方式将《种类表》数据库传送各直属商检局。请各直属商检局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商检局统计
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文件名为97ZLB.LZH。《种类表》数据库中字段FLAG1标注“*”,表示该商品在1996年版基础上对H.S编码和品名已作修改或属新增商品;
FLAG2标注“*”,表示该商品只是计量单位改变,编码和品名未改变。
3.修订后的《种类表》H.S编码由2050个增至2109个,其中进口由835个(含“成套设备”)增至843个,出口由1614个增至1670个。
4.请各地商检机构做好与当地海关的协调工作,并注意做好对外贸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使修订后《种类表》的检验、监管工作得到落实。
附件:1997年版《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附件:
1997年版《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
1997 1996
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检验别 商品编号 计量单位
────────────────────────────────
0203.1110 公斤 B 0203.1100 公斤
0203.1190 公斤 B
0203.2110 公斤 B 0203.2100 公斤
0203.2190 公斤 B
0207.3510 公斤 B 0207.3500 公斤
0207.3520 公斤 B
0207.3530 公斤 B
0207.3610 公斤 B 0207.3600 公斤
0207.3620 公斤 B
0207.3630 公斤 B
0208.1010 公斤 B 0208.1000 公斤
0208.1020 公斤 B
0208.1090 公斤 B
0306.1410 公斤 B 0306.1400 公斤
0306.1490 公斤 B
0306.1911 公斤 B 0306.1900 公斤
0306.1919 公斤 B
0306.1990 公斤 B
0306.2492 公斤 B 0306.2499 公斤
0306.2499 公斤 B
0410.0030 公斤 B 0410.0090 公斤
0410.0090 公斤 B
0709.5110 公斤 B 0709.5100 公斤
0709.5190 公斤 B
0710.8010 公斤 B 0710.8000 公斤
0710.8090 公斤 B
0711.9031 公斤 B 0711.9020 公斤
0711.9032 公斤 B ex 0711.9019 公斤
0711.9033 公斤 B 0711.9011 公斤
0711.9039 公斤 B ex 0711. 9019 公斤
ex 0711.9090 公斤
0711.9091 公斤 B ex 0711.9019 公斤
0711.9099 公斤 B ex 0711.9090 公斤
0713.9010 公斤 B 0713.9000 公斤
0713.9090 公斤 B
0802.4010 公斤 B 0802.4000 公斤
0802.4090 公斤 B
0802.9041 公斤 B 0802.9090 公斤
0802.9049 公斤 B
0802.9090 公斤 B
0805.2010 公斤 B 0805.2000 公斤
0805.2090 公斤 B
0808.2012 公斤 B 0808.2011 公斤
0808.2013 公斤 B
0811.9010 公斤 B 0811.9000 公斤
0811.9090 公斤 B
0902.3020 公斤 B 0902.3090 公斤
0902. 3090 公斤 B
0902.4020 公斤 B 0902.4090 公斤
0902,4090 公斤 B
1001.9010 公斤 AB 1001.9000 公斤
1001.9090 公斤 AB
1003.0010 公斤 A 1003.0000 公斤
1003.0090 公斤 A
1006.1010 公斤 B 1006.1000 公斤
1006.1090 公斤 B
1007.0010 公斤 B 1007.0000 公斤
1007.0090 公斤 B
1008.9010 公斤 B 1008.9000 公斤
1008.9090 公斤 B
1201.0010 公斤 AB 1201.0000 公斤
1201.0090 公斤 AB
1202.1010 公斤 B 1202.1000 公斤
1202.1090 公斤 B
1205.0010 公斤 B 1205.0000 公斤
1205.0090 公斤 B
1206.0010 公斤 B 1206.0000 公斤
1206.0090 公斤 B
1207.9910 公斤 B 1207.9900 公斤
1207.9990 公斤 B
1211.1010 公斤 B 1211.1000 公斤
1211.1090 公斤 B
1211.2091 公斤 B 1211.2090 公斤
1211.2090 公斤 B
1604.1910 公斤 B 1604.1900 公斤
1604.1990 公斤 B
1605.4011 公斤 B 1605.4000 公斤
1605.4019 公斤 B
1605.4090 公斤 B
2005.9031 公斤 B 2005.9030 公斤
2005.9039 公斤 B
2106.9030 公斤 B 3004.9055 公斤
2304.0010 公斤 B 2304.0000 公斤
2304.0090 公斤 B
2504.1010 公斤 B 2504.1000 公斤
2504.1090 公斤 B
2849.9020 公斤 B 2849.9090 公斤
2849.9090 公斤 B
6110.1010 件/公斤 B 件
6110.1020 件/公斤 B 件
6201.1100 件/公斤 B 件
6210.1210 件/公斤 B 件
6201.1310 件/公斤 B 件
6201.9210 件/公斤 B 件
6201.9310 件/公斤 B 件
6202.1100 件/公斤 B 件
6202.1210 件/公斤 B 件
6202.1310 件/公斤 B 件
6202.9210 件/公斤 B 件
6202.9310 件/公斤 B 件
6203.1100 套/公斤 B 套
6203.2200 套/公斤 B 套
6203.2300 套/公斤 B 套
6203.2910 套/公斤 B 套
6203.3100 件/公斤 B 件
6203.3200 件/公斤 B 件
6203.3300 件/公斤 B 件
6203.3910 件/公斤 B 件
6203.3990 件/公斤 B 件
6203.4100 条/公斤 B 条
6203.4210 条/公斤 B 6203.4200 条
6203.4290 条/公斤 B
6203.4310 条/公斤 B 6203.4300 条
6203.4390 条/公斤 B
6203.4910 条/公斤 B 6203.4900 条
6203.4990 条/公斤 B
6204.1100 套/公斤 B 套
6204.2200 套/公斤 B 套
6204.2300 套/公斤 B 套
6204.2910 套/公斤 B 套
6204.3100 件/公斤 B 件
6204.3200 件/公斤 B 件
6204.3300 件/公斤 B 件
6204.3910 件/公斤 B 件
6204.3990 件/公斤 B 件
6204.4100 件/公斤 B 件
6204.4200 件/公斤 B 件
6204.4300 件/公斤 B 件
6204.4910 件/公斤 B 件
6204.5100 件/公斤 B 件
6204.5200 件/公斤 B 件
6204.5300 件/公斤 B 件
6204.5910 件/公斤 B 件
6204.6100 条/公斤 B 条
6204.6200 条/公斤 B 条
6204.6300 条/公斤 B 条
6204.6900 条/公斤 B 条
6205.1000 件/公斤 B 件
6205.2000 件/公斤 B 件
6205.3000 件/公斤 B 件
6205.9010 件/公斤 B 件
6205.9090 件/公斤 B 件
6206.1000 件/公斤 B 件
6206.2000 件/公斤 B 件
6206.3000 件/公斤 B 件
6206.4000 件/公斤 B 件
6206.9000 件/公斤 B 件
6207.220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7.291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8.2200 件(套)/公斤 B 件(套)
6208.2910 件(套)/公斤 B 件(套)
8110.0020 公斤 B 8110.0010 公斤
8110.0030 公斤 B
8203.20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11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1200 公斤/把 B 公斤
8204.2000 公斤/套 B 公斤
8205.7000 公斤/个 B 公斤
8207.501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509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7000 公斤/件 B 公斤
8207.8000 公斤/件 B 公斤
8301.1000 公斤/把 B 公斤
8301.3000 公斤/个 B 公斤
8301.4000 公斤/个 B 公斤
8418.1020 台 AB 8418.1090 台
8418.1030 台 AB
8418.2110 台 AB 8418.2100 台
8418.2120 台
8418.2130 台
8456.3010 台 B 8456.3000 台
8456.3090 台 B
8521.9010 台 A 8521.9000 台
8521.9090 台 A
8525.2022 台 AB 8525.2021 台
ex 8525.2029 台
8712.0020 辆 B 8712.0011 辆
8712.0030 辆 B 8712.0012 辆
8712.0041 辆 B
8712.0049 辆 B
8712.0081 辆 B 8712.0019 辆
8512.0089 辆 B
9028.3010 个 B 9028.3000 个
9028.3090 个 B
9405.1000 公斤/个 B 公斤
9405.2000 公斤/台 B 公斤
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8]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目前,艾滋病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也面临着艾滋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形势。各国防治经验表明,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科学而正确的宣传教育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委制订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卫 生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文 化 部
广播影视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 闻 出 版 署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万-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易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目前疫情迅速发展的形势,与艾滋病控制有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主要在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总体上讲,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大众媒介的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日-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活动)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进行宣传。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教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
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特殊人群的管理人员和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良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的提法。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由于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因此即使已经采用了上环或结扎等避孕措施,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通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