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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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1958年9月在云南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由中国作家协会昆明分会和云南大学组成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到大理州调查搜集白族文学方面的情况,大理州委亦派干部参加了该项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由张文勋、郑谦、郑绍昆、张福三、杜惠荣执笔,编写了《白族文学史》一书,初版署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1979月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座谈会上,决定修改此书。经云南大学系、校两级领导批准由张文勋为修订主编,1983年修订本出版,署名为“初版:云南省民族文学大理调查队编写。修订版:主编张文勋、助编张福三、付光宇。”郑谦认为,未经其他编写人同意即修改原作,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为此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你院和中院在认定张文勋是否侵犯了郑谦的著作权的问题上意见不一,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白族文学史》初版和修订版的版权以归主办单位所有为宜。张文勋在修订中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尚不属侵犯版权(著作权)的的行为。在《版权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请按上述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争取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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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夏”农业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三夏”农业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石化股份销(2007)182号


各销售企业:

  “三夏”麦收作业对于实现我国粮食稳产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做好“三夏”期间农业用油的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粮食丰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三夏”期间的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三夏”作业

  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三夏”农业用油供应对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树立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三夏”期间的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二、切实加强资源组织

  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机关及农机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了解“三夏”期间成品油的需求特点,全面掌握“三夏”作业的整体进展情况及用油需求预计,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及经营计划安排,提前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加强石化资源与外采资源的统筹协调,增加农村及农业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量,为“三夏”期间农业用油市场供应提供资源保障。

  三、科学安排调运工作

  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三夏”作业用油高峰的转移情况,及时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农业用油的需求信息,合理摆布库存,科学安排调运,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全力保障农业用油高峰时期市场供应平稳。大区公司要重点关注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等农业大省的库存情况及资源发运进度,加强区间平衡,优先保障重点省市和库存薄弱地区的资源调运。同时,要做好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建立快速的成品油调度和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石化集团成品油供应主渠道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专项服务

  各单位要根据农机作业的实际需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支农、惠农、便农的专项服务,提供快速加油通道,优先满足农机作业的加油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开展送油到田间等服务。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全面体现石化集团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石化集团品牌建设。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79年2月23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