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张小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7:05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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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这也折射出现代男女保护自己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这一称呼,是媒体使用的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因此其并不严谨。忠诚协议,通常是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者财务,也有约定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的,后一种约定是违法的,当然无效,因此不予讨论。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忠诚协议又分为几类,包括夫妻之间为维持夫妻感情而协商达成的夫妻忠诚协议;恋人之间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恋人忠诚协议;当事人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终成协议,由于内容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对于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通常也认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则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在此仅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特点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协议在协议签订的时即开始发生效力。它的特点在于,协议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协议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出现了有违忠诚协议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协议对主体的约束,即只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二人产生约束力,婚前,恋人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从协议发挥效力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协议中被要求赔偿的对象只是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要求者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宾馆”,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追究赔偿责任。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规定:若一方出现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将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在离婚时,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再次,从协议效力的法律性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存在在社会中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它损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变得更加的利益化、商业化;有人认为它侵害了婚姻主体的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和生效以及违背的惩罚措施,而目前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中,只是依据具体的依据以及法官的主观裁定。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效力低下。我国公证界对这种“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大多公证机构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公证申请一般是拒绝受理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 学者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一)无效说

  无效说即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非强制,出现了道德问题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压力等方法给予改进。而法律,则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价值提倡,只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夫妻忠诚协议”中不忠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否则,法律就过于侵犯了人们的私生活,调整了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

  2、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

  3、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说

  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夫妻忠诚协议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然而这一目标却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内容与现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 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内容的契约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吗?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3、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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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5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卷烟产品结构,实现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高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行业内实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即用2—3年的时间,将全行业卷烟产品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除外)压缩到(四、五类除外)100个左右。为此,国家局在各省申报牌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资源有效利用原则、区域分布合理原则和产品结构分布合理原则,制定了《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卷烟产品百牌号战略的实施工作。实施百牌号战略对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将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要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目录》内卷烟品牌的生产和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做好《目录》内品牌的市场营销工作。根据《目录》制定本省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方案,积极稳妥地实现市场品牌的调整和置换,在实现百牌号战略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行业名优卷烟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市场集中度,确保市场的稳定供应。
  各工业公司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品牌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发展优势品牌和特色产品,避免在品牌发展上求高求全。
  二、为稳定低档卷烟生产销售,所有四、五类卷烟牌号不在《目录》之内,不受《目录》限制。
  三、全行业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工商协调、平稳过渡,有效实施百牌号战略。通过市场引导,力争在2—3年内通过品牌整合,将全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牌号(四、五类烟除外)整合到《目录》之内。
  四、卷烟产品百牌号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品牌将根据今后市场情况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际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五、为认真抓好百牌号战略的落实,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9月底向国家局上报本省实施规划。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 件:

  1.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13&pic_id=0



民政部关于我国SOS儿童村村长调动和职工住房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我国SOS儿童村村长调动和职工住房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天津、山东、黑龙江、江西、四川省(市)民政厅(局):
国际SOS儿童村主席库廷先生近两年来,对我国SOS儿童村村长经常变动提出了意见,认为儿童村村长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不利于SOS儿童村的建设。他建议今后村长调动,要事先征求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意见。我们认为,库廷先生关注儿童村村长的变动情况,是从办好
SOS儿童村的角度出发的,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村长是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的重要伙伴,具体执行民政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达成合作协议。村长素质优劣,直接影响到儿童村的管理水平。因此,村长职务应当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担任。村长一旦选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如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调动。希望今后选拔和调动村长,事先通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并征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同意。
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几年前,打破国际惯例,为我国SOS儿童村部分职工修建宿舍。这是民政部以及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经过两年多时间努力争取的结果。双方协议: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一次性为我国儿童村修建职工宿舍,供在儿童村工作的职工居住,解决部分(而不是全部
)职工的住房困难,协议还规定,如儿童村职工退休或调离儿童村,必须立即迁出,不得拖延,由有关部门另行安排住处,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为我国儿童村职工修建宿舍,是对我国职工的照顾,是友好的表示。各有关城市民政部门和儿童村(包括格迈纳尔学校,以下同)一定要认真执
行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失信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今后凡儿童村职工退休或调离儿童村,必须立即从儿童村职工住宅(包括在儿童村内的住宅)迁出。对于个别已经调离儿童村而仍不迁出儿童村住宅的职工,有关城市民政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令其搬迁,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我国SOS儿童村事业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村是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资助的涉外的特殊事业单位。希望各有关城市民政部门对儿童村工作多加关怀和支持,包括财力方面的支持,努力办好我国SOS儿童村,争取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关系




199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