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建议与对策/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1:02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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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信访案件以基层法院居多,因此,基层法院一是要成立涉法信访办公室,从立案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基于现在的信访形势,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并赋予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建立突发信访预案,对集体访或突发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当。三是建立信访预防排查机制。法院应抽调由纪检、监察、问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对过去所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信访案件的苗头,对有可能产生涉访的案件,在审、执阶段定期排查,有效预防,可以减少大量的重访案件。四是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杜绝重信重访。定期对涉诉信访案件及办理情况、信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吸取的经验教训等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引导全院形成知访、重访和预防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坚持涉诉信访案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院长、承办人分级负责,建立起院长、主管院长或庭长为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和审判、执行业务信访案件责任制度,使法院处理信访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在设立信访办公室的基础上,形成多部门协作,众人参与的解访大格局。建立信访处理的流程管理制度,对信访工作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信访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使处理信访渠道畅通,过程明晰。要改变工作作风,建立有访必接,有堵必疏,有错必纠的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杜绝以往对信访者由信访窗口一推了之的做法,院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要预约接待,必要时下访接待解决,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
三、建立信访工作多元化调处机制,提高案件质量。法院信访工作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要热情诚恳重初访,杜绝越级访。着重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针对个案的不同,可由不同部门的法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二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实实在在为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使大量的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信访。三要讲求方法注重引导,防止群体访。一般情况下,处理信访问题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宜情则用情,宜理则用理,宜法则依法。对一些群体性来访,要重点做好代表人或情绪激烈的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点上打开突破口,从而带动整个信访案件的解决。
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涉诉信访的解决,既要重视治理现有的问题,更要治本,即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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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书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代表的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为便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的建议,代表在书写时,应一事一案,文字要清楚。
第四条 对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省人大常委
会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交办。
第五条 代表的建议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及时研究办理,如果收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代表的建议时,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要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分工专人负责,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切实予以落实。个别代表的建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在限期内先向代表说明情况,俟办完后,再作正式答复。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的书面答
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坚持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如果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还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部门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据实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以及因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的建议,承办单位可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代表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代表的抄件后,发函向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如果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大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并重新答复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5日
我们应该拿什么给孩子“养眼”?

打开电视,各种“床上活动”频繁出现;登上网络,黄色信息泛滥成灾;走出户外,广告上身穿“三点式”的女郎在搔首弄姿。孩子们的眼睛到处受到污染。
如今,孩子们坐车也不宁静了。 “一抬头全是男女生殖器之类的字眼,真是太尴尬了。”1月18日下午,读者顾女士致电《北京晨报》热线称,她上午乘坐的公交车内的广告,全部是各医院治疗男科、妇科各种疾病的内容,而且反复提及男女生殖器等敏感字眼,看着十分尴尬。(《北京晨报》1月19日)
 没错,这些广告正如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的那样,都有完备的手续,可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它们都不违法。而且,它们内容如同一些搔首弄姿的女郎画面一样,可能恰恰适合了一些成年人的需求,是一些成年人的“养眼”保健品。可是,不要忘记,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样年龄的人群组成的社会,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成年人的“养眼”保健品可能就是未成年人的污染品,染污了眼晴,进而污染了心灵,为害莫大。
因而,在世界上,那怕是性观念最为开放了一些西方国家,他们都坚持了“色情”的两个最低认定标准,一是不能强迫他人观看;其二是要回避未成年人。因此,我们看到,他们的电影要分级,打出“少儿不宜”的字样,不像我们国家一些影院一样拿来当作吸引观众,而实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他们有电视有艳情电视剧,但是要在深夜播出。
既然许多适合成年人“养眼”的电影、广告之类的东西,可能是危害未成年人毒品。那么,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都要出没的空间和地方,那些不适合的未成年人的东西就绝不能出现在这些空间和地方,只适合成年人的“养眼”品还是躲着未成年人,在特定的空间、特定的时间出现,这样才能建设一个成年人与未成年都能“养眼”的和谐社会。
回过头来看,那些在车厢两侧上方的广告牌内容全是治疗各种男科、妇科疾病,而且不少广告词中还非常“刺眼”地反复写着男女生殖器官的名称。公交车是一个人群最为密集的地方,孩子经常出没于此,除非每次乘车时都像一位乘客所说:“捂着孩子的眼。”否则,我们怎能不指望这孩子的眼晴不被污染、心灵不受沾污?
    看来,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分级管理,对广告也需要进行分级管理与发布,多拿出些健康的、绿色的图画和广告给我们的孩子们“养眼”!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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