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行驶证/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8:16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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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认定超载
李钢

部分公安交通警察在路面执法中对如何选择车辆超载的认定标准存在迷漫,对于是按机动车轴数认定还是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认定,无法作出明确抉择,导致民警在执法中畏手畏脚,不敢执法,对超载车辆退避三舍,想落个眼不见为净。那么超载应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公安交通警察应该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认定,对于实际车货总重超过行驶证所核定总质量的机动车就应该认定为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只有经过注册登记,领取了行驶证,才具备依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因而,机动车行驶证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机动车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等记载信息应为行政许可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交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人员当然是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许可内容的执法管理者,行驶证的许可内容理所当然就应成为路面执法交警认定机动车超载与否的依据和标准。
使路面执法交警感到困惑的按机动车轴数认定超载的标准,笔者认为其是适应交通管理部门工作需要的执法标准。交通部门治理超载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超载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为了保护道路,是一种静态的目标;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治理超载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超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是一种动态的目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两个承担不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尽管两个部门之间存在一些职能交叉,但这并不能改变两个部门的不同性质;超载车辆会导致制动性能减弱,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变长,还会导致机动车其他机件性能的变差,这些因素往往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还会造成施救排障的困难,往往成为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罪魁祸首,也因此成为了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既然两个部门治理超载的侧重点不同、目的各异,那么就不应该采取一样的认定标准,而应该适用适合各自工作特点和需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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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事技术复杂
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化工行业技师的名称,根据化工行业特点,可按专业工种命名,如:化工工艺操作技师,化工分析检验技师,化工机械修理技师,化工电气修理技师、化工仪器仪表修理技师,化工防腐蚀技师等。
三、工种(岗位)范围
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为一九七九年以来部颁化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工种(见附表);凡与部颁标准同类产品、工艺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工种,可参照部颁同类产品技术工种等级线和技术等级标准执行;部颁标准未列入的非同类产品的
技术工种,由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提出技术等级标准,报化工部核准后执行。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限额,可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工人的人员结构等因素的差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企、事业单位内部各工种(岗
位)设置技师的数额,应按照化工生产一线技师的比例高于二、三线、化工专业工种技师的比例高于其他工种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五、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维修调试、生产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职工津贴标准及其他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化工系统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化学矿山、建筑安装、机械制造等专业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
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化工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化工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范围表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一>化工专业工种
1.引进合成氨及氨加工
合成氨 合成工、水汽工
尿素 尿素制造工
2.国内大中型合成氨
及氨加工合成氨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半水煤气)工
变换工、脱硫工
水洗工,精炼铜洗工
高压压缩机工、合成工
(2)以油、天然气 油气化工、转化工
为原料 净化工、高压压缩机工
合成工
碳酸铵 碳酸铵工
硝酸铵 硝酸铵工
尿素 合成工、尿液加工工
甲醇 粗甲醇合成工、甲醇精
馏工
甲醛 甲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小型合成氨及氨加工
(1)以煤焦为原料 水煤气工、脱硫变换工
精炼工、合成工、碳化工
(2)以天然气为原料 转化工、净化工
合成工、碳化工
4.催化剂 中变催化剂制造工
沉淀法催化剂制造工
浸渍法催化剂制造工
融熔法催化剂制造工
混碾法催化剂制造工
防还原催化剂制造工
催化剂试验工
5.硫酸 焙烧工、制酸工、电滤工
6.硝酸 稀硝酸制造工、硝酸浓
缩工
硝盐制造工、直接浓硝

直硝压缩工
7.磷肥
普钙 混化工
钙镁磷肥 高炉工
8.黄磷 电炉工
9.纯碱
氨碱法 盐水工、蒸吸工、碳化工
煅烧工、灰窑工、压缩工
联碱法 碳化工、煅烧工、结晶工
洗盐工、冰机工、压缩工

10.有机氯农药
六六六 制造工
六六六中丙体 制造工
六六六高丙体 提纯工、分离工、甲醇
精制工
滴滴涕 滴滴涕制造工
三氯乙醛制造工
一氯化苯 制造工
五氯酚钠 三氯苯制造工、六氯苯
制造工
五氯酚制造工、五氯酚
钠制造工
11.有机磷农药
敌百虫 敌百虫制造工、三氯乙
醛制造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敌敌畏 制造工
对硫磷 对硫磷制造工、无水酒
精制造工
氯化物制造工
辛硫磷 辛硫磷制造工、氯化苄
制造工
乐果 乐果制造工、硫化物制
造工
硫磷酯制造工
马拉硫磷 马拉硫磷制造工
丁烯二酸二乙酯制造工
12.氯碱
烧碱 水银电解工、隔膜电解

氯氢处理工、蒸发工
水银电槽、隔膜电槽检
修工
四氯化碳 四氯化碳工

13.无机盐
(1)铬盐
重铬酸钠 煅烧工、铬酸钠浸取工
重铬酸钠制造工
重铬酸钾 制造工
铬酸酐 制造工
盐基性硫酸铬 制造工
(2)钡盐
碳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碳化工
石灰窑工、尾气回收制
硫工
硫酸钡 硫化钡制造工、化合工
粗钡制造工、硫化钡加
酸工
氯化钡 氯化钡制造工
硝酸钡 制造工
14.电石 石灰窑工、电炉工(密
闭式)
电炉工(半开放式、开
放式)
15.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硫化兰染料 中间体合成工、染料合
成工 染料标准化工
活性染料 合成工、后处理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分散染料深兰HGL 染料合成工、染料后处
理工
还原染料RSN 2-氯蒽醌合成工
2-氨基蒽醌合成工
还原兰RS碱熔工
还原兰标准化工
2-萘酚 磺化工、碱熔工、蒸馏工
H-酸 磺化工、硝化工、还原工
碳熔工
苯胺 制造工
对邻硝基氯苯和对邻
硝基甲苯 硝化工、分馏工

16.油漆 合成树脂工、油漆热炼

色漆制造工
硝基(过氯乙烯)漆工
17.化学试剂 有机试剂工、无机试剂

高纯试剂工、分析工
18.乙烯、丙烯
管式炉裂解法 裂解工、压缩工、分离工
沙子炉裂解法 裂解工、加氢工、分离工
19.苯酚丙酮 精馏工、化学反应工
20.合成酒精 吸收工、水合工、精馏工
21.醋酸 乙醛制造工(汞法)
乙醛制造工(非汞法)
乙醛制造工(乙醇法)
醋酸制造工
22.丁辛醇 丁辛醇制造工、触媒制
造工
23.聚乙烯 压缩工、聚合工
24.聚丙烯
大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造粒工、精馏工
小型 聚合工、后处理工
三氯化钛 制造工
烷基铝 制造工
25.聚氯乙烯 氯乙烯工、聚合工
26.己内酰胺 加氢、脱氢工
环己烷氧化工
环己酮精馏工、羟胺工
粗制工、精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27.聚乙烯醇 合成工、精馏工、聚合工
醇解工、回收工
28.丙烯腈 反应工、精馏工
29.溶剂—丙酮、丁醇 发酵工、蒸馏工、培菌工
30.助剂
(1)防老剂
胺类:防老剂4010氢压缩净化工、合成工
NA
防老剂4010 缩合还原工
防老剂RD 缩合聚合工
防老剂甲、丁 缩合蒸馏工
酚类:抗氧剂1010烷化精馏工、合成工
防老剂264 烷化工
(2)促进剂 合成工
(3)增塑剂 二元酸酯类制造工
31.丁苯橡胶
酒精法丁二烯单体 酒精接触反应工
酒精冷凝精馏工
丁二烯分离精馏工
乙醚水化精馏工
苯乙烯单体 烃化工、脱氢工、精馏工
聚合后处理 聚合工、胶浆脱气工
钯触媒制备工、精馏工
凝聚工、干燥工
32.顺丁橡胶
单体部分 异丁烯精馏工(树脂法)
异丁烯反应工(树指法)
丁二烯精馏工
丁二烯萃取工
氧化脱氢沸腾床操作工
生成气精制工
氧化脱氢透平压缩机工
异丁烯萃取反应工(硫
酸法)
聚合部分 聚合工、溶剂回收工
后处理工、铝制剂工
33.橡胶加工
通用 配料工、炼胶工、压延
浸胶工
压出工、裁断工、物理
试验工
轮胎 外胎成型工、外胎硫化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内胎制造工
胶管、胶带 浸胶刮浆工、夹布(有
芯、无芯)
吸引胶管成型工
编织缠绕工、软芯夹布
流水线工
胶管硫化工、运输带成
型工
运输带硫化工、三角带
成型工
三角带硫化工

胶布、模型制品
编织胶管 涂胶工、钢丝编织工
棉线编织工、缓冲绳制
造工
胶布制品半成品准备工
胶布制品成型工、油箱
修理工
平板硫化工
橡胶零件附件处理及模
具保管工
硫化罐硫化工
碳墨 反应工、收集工
34.有机氟
聚四氟乙烯 无水氟化氢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制备工
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工
四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四氟乙烯聚合工
氟橡胶 偏氟乙烯单体反应工
偏氟乙烯单体精馏工
三氟三氯乙烷制备工
三氟氯乙烯单体制备工
四氟乙烯裂解工
全氟丙烯精馏工
氟橡胶聚合工
氟脂 制氟电槽、反应工
聚合、后处理工、全氟
辛酸制造工
35.有机硅 氯甲烷合成工、甲基精
馏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甲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苯基单体合成工(搅拌
床)
甲基单体合成工(沸腾
床)
硅树脂合成工、硅油硅
橡胶合成工
甲基乙烯基环体合成工
苯甲基单体合成工、苯
基精馏工
苯甲基硅油合成工
室温硫化硅橡胶合成工
硅凝胶合成工
36.有机玻璃 氰化工、酯化工、精馏工
洗制工、制浆工、聚合工

37.电影胶片
三醋酸纤维素 酯化工、精馏工、醋纤
试验工
电影胶片 染料合成工、助剂合成

照相有机物测定工、棉
胶工
片基补加工、流延工、
溶剂回收工
片基检测工、413胶片
工、乳剂工
补加工、成色剂分散
工、熔化工
涂布工、涂布测定工、
切片工
整理工、检验工、胶片
检验工
感光测定仪器维修工
乳剂试验工、显影试验

片基试验工、照像胶试
验工
灯片试验工、有机合成
试验工
火法炼银工、分析工、
空调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38.磁带 磁粉工、磁浆工、磁带
涂布工
磁带整理工
磁带物理机械性能检验

磁粉试验工、磁浆试验

39.二○一产品 造气工、水精馏工、电
解工
初浓机泵工、初浓控制

常规分析工
40.化学分析 试验分析工、常规分析

41.氮氧制造 制氧制氮工、压缩机工
42.水处理 水处理工
43.冷冻 冷冻工
44.制桶 制桶工
产品(专业)名称 工 种
<二>化工检修工种
1.机械检修 化工检修(综合)钳工
机泵检修钳工
橡胶设备检修钳工
管工、铆工、电焊工、
气焊工
起重工、无损探伤工

2.电气检修 内外线电工、维修电工
电机修理工、电气试
验工
3.仪器仪表检修 仪表维修工、分析仪器
维修工
4.防腐蚀 衬胶工、塑料防腐工
塑料压型工、砖板衬里

玻璃钢工、喷镀工、铅
焊工



1987年10月29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保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4]213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及《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环保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排污费、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情况。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主要指标为:项目完成任务量、项目完成质量、项目实用性、项目达标情况等。

(二)资金保障情况。分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支出规模、结构及影响力情况等。主要指标为: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配套率、专项资金使用程度、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等。

(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及效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主要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排污费削减率及居民满意度等。

(四)实施管理情况。分析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筛选、监督检查、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为:发展规划评价指数、项目立项评价指数、项目筛选评价指数、项目计划进度完成率、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等。

第七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达到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目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实行重点评价。重点评价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使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

(一)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项目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典型方法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法、打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项目的总支出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的评价方法。

(二)最低成本费用法是通过分析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方案筛选的评价方法,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总成本比较法、平均成本比较法、边际成本比较法和临界值计算法。

(三)综合指数法是在多种经济效益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四)模糊数学法是指采用模糊数学建立模型,对项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将模糊的、难以进行比较判断的经济效益指标之间的模糊关系进行多层次综合评价计算,从而明确项目带来的效益。

(五)打分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社会公众,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项目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类型,不同的项目类别以及财政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公众理解、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类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好坏。

第十二条 项目评价指标

本指标体系的构建充分遵循了可行性、层次性、系统性、及时性和阶段性动态等原则,各级指标权重标准采用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确定。专家会议法是一种群组决策方法,是指由多名专家,相互讨论、相互交流、相互启发,互相补充,取长补短,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方法。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指根据有专业知识的人的直接经验,采用系统的程序,互不见面和反复进行的方式,对某一未来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



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说 明

指标

名称
权重
指标名称
权重
统计和计算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指标
0.1
1、项目完成任务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实用性

4、项目达标情况
0.2



0.4



0.2



0.2








1、项目完成任务量=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划应完成工作量×100%

2、项目完成质量=实际工程质量状况÷行业标准质量目标×100%

3、项目实用性=项目完成后实用性或功能用途满足度÷项目计划实用性或计划功能用途×100%

4、项目达标情况=项目完成后实际达标能力÷项目计划达标能力×100%
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评价项目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

二、资金保障指标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
0.3







0.3







0.2







0.2
1、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00%

专项资金到位率

2、专项资金配套率=地方财政、企业环保配套资金额÷环保专项工程资金预算总额×100%

3、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实际使用专项资金数额÷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额×100%

4、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项目实施中省级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总额÷项目工程所筹集全部资金实际使用总额×100%
1、到位率反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监督资金的使用。2、配套率反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占地方配套投入的资金量情况,反映地方财政或企业对环保专项工程投资的结果。3、使用率反映专项资金被实际利用的情况。4、影响力系数是指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环保资金所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反映出省级环保资金在项目中带动作用。

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0.6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

2、排污费削减率

3、当地居民受益满意程度
0.6





0.2



0.2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上年排放量-当年排放量)÷上年排放量×100%

2、排污费削减率=(上年上交排污费-当年排污费)÷上年排污费×100%

3、当地受益满意率=项目区被调查明确表示满意的人数÷项目区被调查居民总数×100%
排放量反映环保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区环境发展的作用。主要说明财政专项治理资金的投入对当地环境改善的程度,项目治理前后这些指标的变化,当地环境质量是否好转,达到环境质量几级水平。生态效益考核指标反映环保项目建设中及建成后项目及相关区域当地人民的受益情况和满意程度。

四、实施管理指标
0.1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0-1)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0-1)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0-1)

4、计划进度完成率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0-1)
0.1





0.2





0.2





0.3



0.2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发展规划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项目筛选情况进行考察、检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4、计划进度完成率=按进度完成的项目数÷预算安排项目总数×100%

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由评价人员对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后打分,计算平均值后得出,分值在0-1之间。
1、发展规划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职能以及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2、项目立项评价指数。主要考察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预算等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可靠,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考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相一致。3、项目筛选评价指数。主要考察专项资金分配、分项目筛选是否合法、科学、规范,是否公开、公正、透明。4、进度完成率。主要考察项目实际进展情况。5、财务合规评价指数。主要考察基金开支内容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考查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和审计情况,反映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被评价对象是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十五条 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同时可聘请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工作时间安排、拟用的评价方法、选用的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指标的各项临界区间,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安排。

(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2月份向被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指标体系、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被评价对象根据评价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书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数据、相关政策规定等,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各项量化指标值,并对量化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依据评议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评议,计算出定性指标的评议得分。

(四)评价工作组将定量指标评价分数和定性指标评议分数按照规定的权数拟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纳入已确定的各项指标临界区间进行比较,确定绩效评价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五)评价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撰写评价报告,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评价等级、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并依据项目评价工作档案对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建议,提交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结论、发展趋势分析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报告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人员名单。

第七章 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项目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绩效预算、分配环保专项资金和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控制项目预算和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