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4:27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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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专利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

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谁需要使用都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且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那么获得专利权犹如建了一座收费站,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专利的保护期内),只要有人使用就可以源源不断地收取费用。

凭什么建收费站

收费站不是可以随便修建的,这可不能象以前的“响马”,一声断喝:“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这过,留下买路财”,这样的行为是法制社会不能容忍的。收费站的修建也不能象北京的农民,自行把守着一段长城的入口,向每个游客收取五块、十块不等的“买路钱”。他们收费依据的是村委会盖章的收费许可,游客当然不会承认村委会盖章的收费许可,大多数人会拒绝交费,这事经过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可以断定这样的收费一定会被政府取缔。那么专利凭什么修建收费站呢?又凭什么让别人来交费而且不交还不行。下面来详细分析:
1、专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 专利制度是通过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保护专利、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及经济发展的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并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法律功能体现在专利制度给予发明创造者、专利申请者一种保证,以发明人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新技术为条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同时要求使用者有代价地使用技术,必须给予发明人适当的报酬,不允许非法占用。专利制度已经有五百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

2、专利权由国家授予。

我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前叫专利局。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在全国都将受到保护,如果在国外获得专利权,还将获得相应的国际保护。

3、专利制度是授予专利人一种垄断权。

专利制度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源泉,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并保障发明能正常行使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发明人一旦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任何人想利用该发明专利创造,必须事先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方能使用;二是专利权人还具有禁止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又无法律依据而使用其发明技术。
综上,可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给专利权人垄断使用权,可以合法的收费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

怎么修建

过路要收买路钱,使用专利还要交专利费用,这是每个人都非常不愿意事情。收费站修建了,不一定就可以守株待兔等有人自动来交费,人们当然会想方设法不交。当你的收费站不是非过不可时,别人就会绕行而去;即使是非过不可的,别人还可以围绕你的收费站再建一圈收费站,扎起一圈篱笆将你围在中心,让你进出两难……那么怎么修建让他人非交不可,还不能让别人把自己给困住?这其实就是专利申请的策略。

1、专利申请“反绕过”策略。

根据报道某省某地方花费几亿元的资金专门修建一条绕过高速公路的收费站的公路,以避免缴纳高速公路的收费。其实专利也有人会想方设法来绕过,而到达不交费的目的。

反绕过的最好策略就是抢在别人之前绕过自己的专利,并就此再申请。就如自己先在收费站的周围寻找,如果发现还有其他的出口,在这个出口再建一收费站。绕过专利的核心策略是省略部件,绕过自己的办法就是:1、对原申请的专利进行剖析,找到非必要的部件,将非必要的部件省略掉,再申请一个新的专利,这样在技术上降低了产品的制造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又多获得了一个专利;2、如果原专利还在申请过程中,那么将绕过原发明的方案,通过补正程序加入到原申请文件中。

2、防止“扎篱笆“策略

当你申请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关于某项产品的基本原理的专利时,就象是在必经的路口修建了收费站,别人非经过不可,但是却并不可以高枕无忧。别人可以围绕该核心技术开发出一系列的专利,每个专利都又不同程度的改进,这些专利覆盖了该核心技术投入商业运用时可能采用的最佳产品结构,就象在你周围扎了一圈篱笆,使你对该技术的有效利用造成困难,这样自己都被围起来了,还谈何收费。

防止的策略是: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制造人员要经常交换有关客户对将有关核心技术商业化需求的信息,及时改进、发现、申请与该核心技术投入商业运用可能采取的最佳产品结构,自己先冲出去,这样能有效防止自己被别人扎篱笆围困住。

3、“收费站”策略

这种策略,要求对整个现有的技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以后的发展方向,具体研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跳过研究阶段,抢先提交专利申请,以非常宽的权利要求将下一个研究阶段可能出现的新技术覆盖住,这样当申请被批准后,你获得的专利对相关工业领域来说,这个收费站的生意就非常兴隆了。不过这个策略恐怕只有技术领先、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公司才有这样的分析、预测能力。

4、“潜水艇”策略

这个策略是在专利申请时,提交一个保护范围很宽的专利申请,然后,提交一连串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该申请处于未决的状态,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将使竞争对手后来开发出的具体产品方案化为乌有,这种手段并不是太光彩,但是对企业来说,是争取获得关键专利的好方法。

……
关于专利申请的策略有很多,这里不多介绍,本文只是想告诉大家这样一个道理:专利申请不是仅仅向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这么简单,任何一个专利的申请都需要好好筹划,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这样的专利才真正有价值。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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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税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保税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四章 金融保险
第五章 税 收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福州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
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审核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工商行政、税务等方面的管理;
(五)负责保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协助海关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七)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派出培训的申请;
(八)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
在保税区隔离设施的出入口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海关、税务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用人民币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管委会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货物和有关营业场所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有关部门代为招收、招聘,但须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搞好劳动保护,实行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的停业、歇业、破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并向海关备案。

第四章 金融保险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允许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批准的金融保险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内资企业的外汇收入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免予结汇,全额留成,五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和分成。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并可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允许以外币计价和结算。

第五章 税 收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企业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企业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符合出口条件的,视同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及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和计税标准方面,均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制度,但地下资源、矿藏物、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但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使用保税区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满二年未使用的;
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执行管委会制订的保税区物业管理的公共契约。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输或携带进出保税区。
第三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进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还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其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三十七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留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2日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电子计算中心、通信处、专运处:
1990年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铁计〔1990〕136号)对提高运输设备统计质量,促进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以及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本着加强宏观管理的原则,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发铁计〔1990〕136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其状况不仅关系我国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反映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牵引、电气化铁路,准高速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强化运输设备统计职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统计〔1999〕33号)等统计法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统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储存和整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分析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统计人员应能熟练掌握程序的操作以及数据的传输,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 统计的原则、时点
第七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业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包括正式及临时营业)的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铁路局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八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报表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

第三章 铁路线路